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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普通贿赂案件询问行、受贿人笔录的制作

 逆熵成长 2011-07-19
浅谈普通贿赂案件询问行、受贿人笔录的制作
发布时间:2010-07-21 来源:楚天风纪 阅读次数:170 【字体:

潘艳明

贿赂行为较之于其它种类违纪行为,具有对合性特征。这种特征,表现在行贿和受贿双方既是一个共生关系,又是一个互证关系。这种特征及其所表现的关系,对于调查贿赂案件,特别是对询问行、受贿人,制作调查笔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由于办案实践中,还存在着忽视证据属性、不注意根据违纪行为特点制作笔录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笔录质量甚至是案件质量。为此,本文试从调查笔录的证据属性和贿赂行为的对合性特征入手,谈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普通贿赂案件(即不包括斡旋受贿和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询问行、受贿人笔录制作的几点体会,以供参考。

一、调查笔录的证据属性与笔录制作

调查笔录是由办案人员通过询问的方式,对证人证言、被调查人陈述,以制式的格式,用文字记录予以固定的言词证据形式。这种证据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主观性、易变性;其二,它是通过问答的方式形成的,其证明质量既与出证人有关,也与制作人有关。本文认为,按照这类证据的属性制作调查笔录,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必须遵循证据的“三性原则”。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指的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具有客观的联系,这种联系指向一致,不能相互排斥、相互矛盾。照此原则,制作调查笔录需要做到:所调查的事实与其他收集的证据要彼此链接,按照违纪行为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收集证据;与被调查人自身行为直接相关的物证、书证,应当出示和进行询问,要求被调查人或说明或甄别,并将调查人员出示、询问和被调查人所作说明、甄别的情况予以记录。合法性指的是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和方法合法。照此原则,制作调查笔录需要做到:笔录首页要载明调查的时间、地点、参与调查人员的姓名、接受调查人员的姓名等内容;要记录向被调查人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和告知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对调查人员的问话,要予以记录,调查人员不得使用威胁、引诱或指明问供的语言进行询问;笔录结尾部分,要告知被调查人有阅读笔录的权利和对记录内容与所作陈述不一致的地方提出更正的权利。客观性指的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照此原则,制作调查笔录必须要求被调查人如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词或作虚假陈述;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所作陈述必须如实记录,不得根据调查人员的意愿、违背被调查人的意志进行记录,对被调查人不利的证词要记录,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证词也要记录。

(二)注意与物证书证有机结合。调查笔录属于言词证据,具有叙事明了的优越性,但其同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特点,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或夸大或缩小或隐瞒的情况,而且容易出现前面承认后面翻供的现象;而物证、书证等证据,虽然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但因其具有孤立、静止和片面性的特点,对于与被调查人员的行为直接相关的物证或书证,若不经其辨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通俗地讲,言词证据是“会说话的证据”,但它可能“乱说”;物证、书证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需要言词证据“帮它说”。明确了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之间的这种特点和关系,就要善于发挥言词证据叙事明了的“优点”来弥补物证书证需要言词证据指向说明的“弱点”,用言词证据来印证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发挥物证、书证的客观性“优点”来弥补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弱点”,用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来增强被调查人陈述的客观性。同时,在制作笔录时,还要尽可能地通过询问被调查人,发现可以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

(三)正确看待合理差异与反复。调查工作是还原事实的工作,具有逆向性的特点。案件当事人、知情人由于思维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精神因素等方面的原因,通过回忆来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陈述,难免出现部分差错、遗漏,甚至是虚构,与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只要这种差异性不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即可。但是,对于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差异或虚构,则要通过收集其他证据,或对相关当事人员进行再次或多次的反复调查予以解决。调查工作中,对于同一对象和同一事情进行反复调查的情况是经常遇到的,只要这种反复不是由于调查工作的疏忽,而是由于案情的复杂和案件的艰难曲折造成的即属正常。

二、贿赂行为的对合性特征与笔录制作

贿赂行为的对合性特征所表现的共生、互证关系,要求在询问行、受贿人,制作调查笔录时注意把握以下四个特性。

(一)行贿人和受贿人在主观方面的互知性。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彼此意图,有的明确表达,有的“心照不宣”,相互知晓。在询问贿赂行为双方主观方面的内容时,对于行贿人,既要问明其行贿的主观心态,包括行贿的动机和目的,又要问明其所知的受贿人的主观心态,问话的形式如:(1)你为什么要送给×××财物?以确定其具有行贿的目的。(2)×××当时的态度如何?(3)×××是否将你所送财物退还给你?第(2)(3)问以从行贿人方面证实受贿人是否具有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对于受贿人,既要问明其受贿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受贿的动机和目的,又要问明其所知的行贿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问话的形式如:(1) 你为何要收受×××送与的财物?(2) 你收受×××所送财物是否退还或上交?第(1)(2)问以确定其具有受贿的故意。(3)×××为何要送给你财物?以证明受贿人明知行贿人的行贿意图。

(二)行贿人获利行为和受贿人职务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行贿人图谋或实际通过受贿人获取利益的行为,与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图谋或实际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相互关联的。对于行贿人既要问明其向受贿人提出请托要求的情况,又要问明受贿人对待请托要求的态度情况,还要尽可能问明受贿人接受请托后具体的职务行为。问话的形式如:(1)你为何要向×××提出请托要求?以说明受贿人是否具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条件。(2) ×××对你所请托的事情是一种什么态度?以从行贿人方面证实受贿人是否具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3)你所请托的事情×××是如何解决的?应尽量问清行贿人所知对方为其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况,包括谋取利益的过程和结果。对于受贿人既要问明行贿人请托的事项,又要问明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情况,问话形式如:(1)×××是否请托你帮忙办理过什么事情?(2)你对×××请托的事情当时是如何答复的?(3)你是如何为×××办理他所请托的事情的?第(3)问中应问清受贿人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具体的职务行为,包括行为的过程和行为的结果。

(三)送与行为和收受行为在次数、时间、地点和基本情节上的一致性。送与和收受的行为,在时空上具有同步性。对于行贿人要问明送与贿赂行为的次数、时间、地点和基本情节。问话形式如:你具体谈谈每次给×××送钱物的经过。对于受贿人要问明收受钱物的次数、时间、地点和基本情节,以及钱物的状态。问话形式如:你具体谈谈每次收受×××钱物的过程。

(四)送与和收受的贿赂物在财物的品种、数额、特征、价值上的同一性。在一个确定的贿赂行为中,送与和收受的贿赂物在财物的品种、数额、特征、价值上必须是同一的。因此,对于行贿人,应问明行贿的财物的来源、数量和特征。对于受贿人,应问明收受的财物的数量、特征和去向。

对于共同受贿案件,应问明各个共同参与人的主体身份(尤其是与主要受贿人的身份关系)、主观动机和目的,各共同参与人之间共谋的活动细节,各共同参与人的分工行为。以夫妻共同受贿为例:丈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妻子出面收钱的,应问明夫妻双方事先、事中或事后商量、共谋的情况,关键是要证实丈夫明知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妻子从中收受了行贿人的钱物;妻子明知自己收受的钱物是丈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结果,且丈夫对其收受钱物的行为是明知的。

对以上方面问题的询问,无论是从行贿方还是受贿方,都要注意通过询问发现其他知情人和参与人,以利于获取更加确实充分的证据。对于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应问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的细节和活动情况,以利获取再生证据,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

三、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与质量评价

调查笔录的制作过程,既是以询问的方式,用文字对所调查的事实进行固定的过程,也是对调查询问工作的成果进行证据固定的过程。因而调查笔录的质量不仅关系到证据的质量,而且关系到调查工作的成效,甚至于案件的质量。

(一)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一是事前充分准备。制作笔录之前,要熟悉案情和已经取得的相关证据,并拟定询问提纲和准备好需要出示的证据,对于询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要有足够的准备和应对方案,要克服随意性,避免自以为“胸有成竹”“轻车熟路”而忽视这些必要的准备工作。二是事中注意应变。制作笔录过程中要注意随时记下提纲中没有准备到或突然出现变化的新情况,对这些都需要在随后进一步加以询问,以免遗漏;对于所调查的事实与已掌握的情况有重大出入的,也要按照“既要收集有错证据,也要收集无错证据”的原则如实记录,不能以与已掌握的情况不一致为由,不予记录。三是事后认真检查。笔录做完后,记录人要先行检查,再交给现场主谈人检查,在确认该询问的均已询问和记录无误后,交给被调查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者补充。

(二)笔录制作的质量评价。评价一份笔录的质量标准,先看笔录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包括:首页的填入式记录、调查人员身份表明,以及记录开始和结尾对被调查人员的权利告知是否记录到位。再看所调查的事实是否记录清楚,重要问题、关键环节是否询问和记录到位,应当询问并出示的证据是否链接到位,在个案的证据体系中需要通过询问笔录予以排除的矛盾是否合法排除,整篇记录是否准确、文字是否流畅。最后看被调查人的签字、签名、签署时间是否正确。一份调查笔录,是全案证据的组成部分,不仅能够反映证据的质量,还能反映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思维能力和责任意识。制作高质量的调查笔录,既是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也是提高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专业化水平的需要,只有通过反复地实践,认真地总结,才能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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