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项目监管

 神堂坡 2011-07-30
三、提高供地门槛,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综合建筑密度应高于60%,综合建筑容积率大于1,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40万元/亩、平均产出达到350万元/亩,2012年年底前,各产业集聚区要达到规定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新引进工业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占项目投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适合多层标准化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必须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对总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统一入驻标准化厂房,不予单独供地。

  (二)强化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对容积率、绿地率、投资强度、产出率等指标不符合控制要求的项目,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等手续,并严格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对占有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提供新的项目用地。

  (三)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规定,全市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四、加强对项目的联席会审,推进工业项目土地供应

  (一)规范项目准入具体条件。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评估论证和储备谋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对项目产业政策、落地选址、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供地方案、基础配套等方面进行评审,规范项目准入条件,并出具联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凭出具的联审意见,编制招拍挂出让方案。对有税收、投资资金到位期限等相关招商引资特别要求的具体工业项目,商务部门、集聚区管委会可提出具体意见,并编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土地成交后由集聚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二)积极创新供地机制。用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在编制项目计划、规划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用地,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申请预留发展用地的土地供应;预留发展用地的预留时间根据项目情况,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超出时间的另行处置。未经市政府批准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完善土地出让合同,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

  (一)完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除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文本签订《出让合同》外,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工业项目所制定的具体建设标准签订补充协议。

  1.工业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工业项目开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协议),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动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

  2.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标准的,可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上述多项指标违约的,所应缴纳的违约金应累加计算。

  3.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超过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5%以上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如遇城市规划调整,应在终止项目依法收回土地后,根据新的规划用途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市规划已明确可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一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业用地的退出机制。各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后,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达到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规定,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让。土地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满足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对新进项目的相关考核要求,并经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如果市政府不批准转让的,由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或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作为第一收购人,按原出让价(不计息)进行折算后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收购完成后,根据城市规划重新确定处置方案重新实施供地。上述土地转让规定可作为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转让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引导和规范标准化厂房建设。各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要积极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优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继续强化标准化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除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有特殊要求外,标准化厂房的层数要求在3层及3层以上,容积率应大于1.3。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限高。严禁以建设标准化厂房为名,违法炒卖工业厂房。

  六、强化批后监管,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制度

  (一)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工业项目(含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后,须组织对工业项目评价考核。

  1.评价考核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城乡规划管理局等部门及产业集聚区开展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2.评价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为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含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土地产出效率(含产出投入比、亩均工业产出值)、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和开竣工时间等规定指标和要求。

  3.评价考核程序。工业项目评价考核须在厂房按规定要求竣工,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成,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试生产后进行。由建设用地单位向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填写《济源市工业项目竣工评价考核意见表》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送各有关职能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企业申请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具体操作可按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4.奖惩措施。经评价考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工业项目评价考核书面意见,其中评价考核较优秀的企业,在申请新项目、扩大投资生产用地规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享有优先权;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并按合同和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评价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在整改达到要求前不得申请新项目或扩大用地规模,并限制或取消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

  (二)严把建设用地考核验收关。新上工业项目,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严格核减用地面积。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用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应将项目用地的各项指标要求及完成时间做为条件予以约定,以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新上项目评价考核通过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在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时,须注明不得用于抵押、转让等条件限制。直至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持考核部门出具的评价考核书面意见,申请解除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上的有关条件限制。

  (三)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处置闲置土地,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对逾期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因群众阻工等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企业不能如期开工的,企业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经批准延期开工的,按重新确定的开工日期核定是否构成闲置土地;未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一律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核定是否构成闲置土地。

  七、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奖励土地利用效益突出的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和政策氛围,鼓励企业少占地、高投入、高产出和多缴税。建立以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密度、亩均税收密度、就业人口密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市政府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基金,市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与土地闲置费一并纳入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奖励资金统一给付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由管委会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

  (二)强化考核和政策执行力度。各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管委会每年一月份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年度进行考核。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