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同时受“60%”和“5‰”的约束,取其较小的数为扣除标准。 取其较小的数为扣除标准。这句话很多人并没有真正的理解、我在举例: 如:某企业(内资)2010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20万元。 根据新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0*60%=12(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20-12)。 如:某企业(内资)2010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 根据新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60%=6(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即同时受“60%”和“5‰”的约束,取其较小的数为扣除标准。 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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