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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招待费如何抵扣?

 无言寂寞 2011-08-03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某企业(内资)2010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
根据新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12)。

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同时受“60%”和“5‰”的约束,取其较小的数为扣除标准。

取其较小的数为扣除标准。这句话很多人并没有真正的理解、我在举例:

如:某企业(内资)2010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20万元。

根据新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0*60%12(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2012)。

如:某企业(内资)2010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10万元。

根据新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60%6(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即同时受“60%”和“5‰”的约束,取其较小的数为扣除标准。

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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