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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行使检查职权

 昵称97556 2011-08-06
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应依法行使检查职权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0年08月31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提供
 

  检查是工商机关查处涉嫌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的职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目前,明确授予工商机关检查职权的常用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部:

  1.《商标法》。《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2.《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3.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该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6.《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7.《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

  8.《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9.《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没有正确区分日常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中的检查,出现不能依法正确行使检查权的情况。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未依法年检、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依法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发布内容违规的房地产广告、未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货台账等违法行为后,一般使用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巡查发现的情况,并以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违法案件来源线索的证据材料立案。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况下作出的现场检查笔录属于市场巡查记录。

  日常监督检查是工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市场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一种工作方法。工商机关对在市场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调查。也就是说,日常监督检查是工商机关发现违法案件来源的重要途径。在实践中,基层工商机关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多数是在市场巡查中发现线索的。现场检查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行使的一项职权,该职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不能滥用。

  因此,笔者认为在查办上述违法案件时,可将巡查记录作为证明违法案件来源线索的材料,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或询问,由当事人对巡查记录中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固定在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中。

  □河南省安阳市工商局 段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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