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

 文良之家 2011-08-18

《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

2011年08月17日11:14 东方法眼颜海娟181人次浏览 评论0字号:T|T

核心提示:《淮南子》又名《淮南鸿烈》,是西汉宗室刘安招致宾客,在他主持下编著的一部博大精深、气势恢宏的理论巨著。全书共有二十一篇。除

  【摘 要】:“道”既是《淮南子》宇宙观的最高范畴,也是它的法律观的指导原理。《淮南子》对汉初统治者提出与民休息、“无为而治”中的“无为”作了全新的解释,提出“以道统法”、“无为而治”、“君道无为,而臣道有为”,重视“省事”、“节欲”和法宽刑缓;主张法律“因人之性”、“法随时变”;主张兼采儒法、注重“法治”等思想,明显地反映出以道解儒、儒法结合的倾向。这种不拘守于先秦儒墨教条流派的做法,成为后来诸家合流的先导。

  【关键词】:《淮南子》   法律思想   无为   法治

  一、《淮南子》简介

  《淮南子》又名《淮南鸿烈》,是西汉宗室刘安招致宾客,在他主持下编著的一部博大精深、气势恢宏的理论巨著。全书共有二十一篇。除第二十一篇《要略》作为介绍著书目的及各篇的内容提要外,其它各篇均冠以“训”,意为各种理论观点的阐释、解说。全书内容庞杂,它将道、阴阳、墨、法和一部份儒家思想糅合起来,但主要的宗旨倾向于道家。《汉书·艺文志》则将它列入杂家。

  《淮南子》的基调在道家,所以它不仅把道家的道作为宇宙万物的本体,而且还从道的视角对先秦及传衍到西汉初年的诸子百家思想做了鉴别和选择。《淮南子》虽然把当时的“道德”家定格于“主”或统领的地位,但它并没有像老庄道家那样拒斥先秦其他诸子的思想,而是以开放的姿态接纳它们。但其所说的“合道一体”并不是指各家思想杂拼在一起,而是以道为观照,辨别各家学说的优劣,然后博取其所长,融合成一个以道为统领的新的学派思想体系。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学派思想的建构方式,《淮南子》对先秦诸子百家的长短优劣作了比较和选择。例如:对于儒家,《淮南子》认为它宣扬仁义礼乐的教化之道,是其所长;而它“不原人情之终始”,一味固守烦琐的礼义,则是其所短。对于法家,《淮南子》认为它鼓吹“法者,治之具也”,是其所长;但“法能刑窃盗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是其所短。既然如此,那么儒家提倡的“礼治”和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就不能成为治国立政的一成不变的定则,它们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加以革新、调整,即“所谓礼义者,五帝三王之法籍,风俗一世之迹也”。但在对仁义教化与法治的关系上,也许《淮南子》出于对秦苛法的深刻反思,它更主张“仁义者,治之本也”,“法之生也,以辅仁义”。至于对墨家和阴阳五行家的吸纳,《淮南子》的鉴别和选择也很明确。它主要接受了墨家的节俭、薄葬主张和名实关系的有关论述,其道的宇宙论则以阴阳五行思想为资料,并在《原道训》、《览冥训》、《本经训》、《泰族训》等篇中得到了阐发,从而进一步展示出以《淮南子》为代表的汉初黄老学所具有的兼容并包的博大的学术精神。从学术文化自身演进的规律来说,鉴别、选择和博取各家之长即意味着整合与创新,并预示着一种新的学术风格的确立。它不仅完成了对战国和汉初黄老学的概括与总结,并且还成为西汉前期由黄老向儒术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因而也使其成为一代名著而流传于今。

  二、《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

  “以道统法”与“无为而治”

  通观《淮南子》全书,论“道”的内容最多, “道”既是<淮南子>宇宙观的最高范畴,也是它的法律观的指导原理.《淮南子》所论的“道”是物质性的,它不具有人的意识和情感,没有任何超自然的特性,不主宰万物,不施行赏罚。这种“道”至高无上,谁掌握了它,就能“见本而知末,观指而睹归,执一而应万,握要而治祥”。治国理民的统治者的思想和行为必须合乎“道”的要求。因此,《淮南子》主张“道”统率法,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道”为指导。只有在道的指导下制定的法律,才能“日化上迁善而不知其所以然”,取得良好的效果;否则,法律虽多,国家也难免于混乱。它举例说,人们都赞美五帝三王“法令明而不暗”,殊不知那是由于他们掌握了“清明玄圣”的“道”的结果,如果只注意五帝三王的法令,而不注重掌握其“所由之道”,那也很难治理好国家。《淮南子》这种“以道统法”论和先秦道家否定一切人定法不同,因为它重视法在治国中的作用,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要求以“道”为指导,遵循“道”的原则和精神。《淮南子》还对汉初统治者为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而提出与民休息、“无为而治”的治国指导思想中的 “无为”作了全新的解释,使“无为”成为一种特定的“有为”,使“无为”和法治结合起来。《淮南子》认为,“无为为之而合于道,无为言之而通乎德”,只有“无为”才合乎“道”的要求,“无为”是《淮南子》中“道”的中心要求。作为治国理民的统治者,自然应当顺应“道”的要求,实行“无为而治”。“无为而治”并不是放任自流,放弃人们的主观努力,无所作为。相反,《淮南子》认为“无为”应包含有因势利导的积极作为。在批评消极的无为主张时《淮南子》对“无为”的概念作了新的唯物主义的解释,其基本要求是去私去欲,不凭个人的妄想嗜欲而轻举妄动,必须循理而动,按照规律办事。《淮南子》这种把遵循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的思想,确实是一种富有新意的“无为”理论。在君臣关系方面,《淮南子》主张君逸臣劳,“君道无为,而臣道有为”,强调君主在执本秉要、因才任人的同时,又要“因循而任下,责成而不劳”,循名责实,使臣下各尽其能;君主在“摄权操柄”的前提下,自己不要做具体工作,“俨然玄默,而吉祥受福”,可以坐享其成。一切具体的事务都交给臣下去做,责成他们做完、做好,就可以达到“事无不治”的效果。《淮南子》很重视“省事”、“节欲”,主张法宽刑缓,以减轻对人民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国家贫富过于悬殊,要想社会长治久安,是很难的。它认为,只有因民之性以为治,民始可安定。因此,统治者必须节欲、省事。为此,《淮南子》主张君主“取下有节,自养有度”,千万不可横征暴敛。征收赋税宜从轻。同时,《淮南子》认为君主要治理好天下,还必须做到“法宽刑缓”,不要累施刑罚。《淮南子》这种“以道统法” “无为而治”、“省事”、“节欲”、“法宽刑缓”的思想,是对西汉建国六七十年以来治国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明显地反映出以道解儒、儒法结合的倾向.这种不拘守于先秦儒墨教条流派的做法,成为后来诸家合流的先导。

  “法与时变,礼与俗化”

  道家承认“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淮南子》继承了这种变易的思想,又吸取了法家的变法主张,再融合儒家的内容,形成了“法与时变,礼与俗化”的理论。它认为,礼义法度不过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应当适应形势的发展而变化。

  从当时社会现实看,“汉承秦制”,未加彻底改造。景、武之交,汉王朝的经济已经恢复,客观上需要建立一套新的制度,当然这套制度决不完全等同于商、韩所鼓吹的制度,但是法家更法改制的思想原则,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可贵的是,《淮南子》认为法令制度的制定,应适乎人群之需要,应考虑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主术训》认为“法生于义”、“发于人间”。这里的“义”指仁义,“人间”指人性。《淮南子》所讲的人性,是指人的自然本性,主要是人的正常情感欲望。法源于众人之心,根据人类的需要而制定出来,并且反过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动。所以,法律和制度要顺应人的本性。当然,在阶级社会里并不存在《淮南子》所说的那种抽象的、普遍的“人性”,而只有具体的,各阶级的“人性”。但是,《淮南子》这样明确指出礼乐法度本于人的自然之性,要求法律要顺应民心民欲,这比起神学的说教和禁欲的主张,要高明得多,并充满着人道精神。虽然《淮南子》的“法生于义”、“发于人间”的法律起源论仍属于唯心主义,没有触及事情的根本,但它比长期流行的“法权神授”说具有较多的合理因素,因为它企图通过社会环境和生活需要来阐述法律的产生;同时,它强调礼义法度要顺应民心民欲,这成为后来魏晋“名教本于自然”说的滥觞。《淮南子》继承先秦道家“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的思想,又吸收先秦法家“法与时移则治”的变法思想,形成了自己“法与时变”的变法说。道虽是不变的,而作为治国之具的礼义法度,则要随时而改易。只有适应客观环境的需要,跟着变化,“人各以其所知,去其所害,就其所利”,才能生存,才能胜利。这种要求主动适应客观环境的主张,便成了一种积极有为的变法论。能不能“与化推移”,法随时变,则完全依靠人的努力,依靠人明白时势的变化,并尽力去适应这种变化。《淮南子》认为法律、制度也应当适应时代的需要而相应地加以改变。变法革新是国家兴盛的动力,法古循旧是国家衰弱的原因。一切必须以“利于民”、“周于事”为转移,变与不变,各因其宜。

  兼采儒法 、而注“法治”

  通观《淮南子》全书,可以看出它很重视以法治国,同时又不忽视仁义之说,明显地反映出其兼采儒法,注重“法治”的倾向。

  第一,《淮南子》在论述法的性质及其在治国中的作用时,很近似于先秦法家的思想。它认为治国必须用法,“无法不可以为治”。人有好善的本性,但却很少有能自发遵守法度的,国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加以强制,顺服者赏,不服者罚,天下的人才能服从统治。《淮南子》同时认为,法律虽然重要,但它只是治国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并非治国的最终目的。作为君主来说,却必须牢牢掌握这个工具。《淮南子》曾对君主、法律、臣民三者的关系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臣民如同拉车的马,君主好比骑马的人,法律好像马的笼头和缰绳,如果没有笼头和缰绳,马就不听使唤而反伤其主。君主如果不牢牢掌握法律这个工具,就不能有效地驾驭群臣,统治百姓。它同时认为,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具有公正性和平等性,一切应依法行事,赏罚分明,树立公道,堵塞私门且法权高于君权,君主应带头守法。《淮南子》是主张维护君权的,但君权不是绝对的,君主不得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不得专断自恣,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淮南子》在许多篇中还对秦朝的暴政苛法进行了激烈的批判,认为应当吸取秦王朝覆亡的教训,努力做到“法宽刑缓,囹圄空虚”,减轻对人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上无苛令,官无烦治”,让人民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

  第二,《淮南子》主张“摄权势之柄”,以“术”制人,这一点也与先秦法家主张任法、恃势、用术,三者相互为用、相辅相成的思想相似。《淮南子》强调,明势位足以服众,而贤智不足以服人;有势虽不肖,而可令行禁止,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中看到,在政治上谁服从谁,不是以贤智、道德为标准,而是看权势的大小。《淮南子》认为,君主不独行法、任势,而且要用术制人;法不用,则乱于下;无术则受制于人,所以法要依靠术才能施行。君主要驾驭群臣,统治百姓,则非用术不可。《淮南子》对法、势、术相互为用,也作了详尽的论述,认为君主擅势用法,虽处尊位以制臣民,然若无术,仍不能禁奸止乱,所以必须凭借术来巩固自己的权势,方可令行而奸止。法、势、术三者兼施,相辅相成,方能治理好国家。

  第三,《淮南子》主张以仁义为本,以法度为末。《淮南子》虽然很重视法,“主事者必究于法”,但它不同意先秦法家鄙视仁义的主张。它认为“先王之道”、“仁义礼乐”,实在未可厚非。作为统治方法来说,仁义是本,法度是末,所以说,不应当本末倒置,轻本重末。仁义为先,法度在后,仁义和法度相互依赖,以法度辅助仁义,使之在治国中共同发挥作用。《淮南子》把仁义礼乐置于法度之上,明确指出,仁义的作用远非法度所及:“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民不知礼义,法弗能正也。”法能杀不孝的人,但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法能惩处盗窃罪犯,但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它也反映出《淮南子》重视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采取文、武两手的统治策略,以维护封建统治必须出的是,《淮南子》认为自己所说的“礼义”与当时所谓正统儒学的礼义是不同的,并指责正统儒学将礼义变成了掩饰君主专制、你争我夺、沽名钓誉的工具,这样的礼义不是真正的礼义。所以《齐俗训》指出:“制礼义,行至德,而不拘于儒墨也。”

  第四,《淮南子》提出“法待圣而治”的贤人执法论。这也是它的“无为”说的一个内容。《淮南子》认为,君主的知识和能力有限,必须发挥众人的力量,才能大有作为。它既看重众人之智,又看重众人之力。统治者自己“无为”,只要发挥众智众力,就能“无不任”、“无不胜”。因而,君主用人关系着国家的安危治乱,得其人则国治,失其人则国危,所以,选官任人必须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贤良之人在治国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凡是圣明的君主,都“举贤以立功”;不肖的君主,都“举其所与同”。周文王任用太公望、召公奭,便成就王业,齐桓公任用管仲、隰朋,就称霸诸侯,“此举贤以立功也”;吴王夫差任用太宰嚭,以致丧国,秦朝任用李斯、赵高,终于灭亡,“此举所与同也”。就实施法律、实行“法治”来说,也是这样,“法待圣而治”,必须有善于治法之人。“赏善罚暴者,政令也;其所以能行者,精诚也。”然而,就人的才能来说,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即使是一个愚者也会有所长,一个智者也会有所不足。但他们对治理国家来说却都有用,“兼而用之”,则天下无弃才。《齐俗训》说:“柱不可摘齿,筐不可以持屋,马不可以训重,牛不可以追速,铅不可以为刀,铜不可以为弩,铁不可以为舟,木不可以为釜”,对它们只能“各用之于其所适,施之于其所宜,即万物一齐,而无用相过”。君主用人,也应遵循“用之于其所适,施之于其所宜”的原则,使“愚智贤不肖,莫不尽其能”。人的才能本来就“修短”不一,所以要量才录用,各尽其能;有小智者,不可任以大功。“人有其才,物有其形;有任一而太重,或任百而尚轻。”这都说明,《淮南子》主张要使全国的人有各尽其能的平等机会。在两千多年前能有这样的见解,确是难能可贵的。

   贤人执法、“待圣而治”

  《淮南子》认为,要治理国家,实施法治,还必须有善于执法的贤人。它提出,“法虽在,必待圣而后治……国之所以存者,非以有法也,以有贤人也。”这是因为,“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为治也。”因此,作为一种治国工具,法并不能独立生效,它必须仰赖具有圣贤品质的人对其加以合理使用。离开了“圣贤之君”,后果将是“: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淮南子》坚持了“不用之法,圣王弗行;不验之言,圣王弗听”的务实立场,要求君主不迷惑于华而不实、徒有形式的法,而要注重法的实效。同时,《淮南子》也对立法、行法之君主提出了

  “圣贤”的要求“: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那么,能够弥补法的缺陷的“圣王”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呢?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有识见之才。《论训》云:“心不知治乱之源者,不可令制法,必有独闻之耳,独见之明,然后能擅道而行矣。”显然,“治乱之源”在于“道”,君主之“知道”、“得道”为“行道”的前提,是立法、执法的根据,也是君主为民制法的基本保证。

  第二,必须能严格自律、公正无私。首先,君主本人要率先垂范循法。《主术训》

  云“: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又说“,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其次,君主执法须公正无私。《缪称训》坚称君主之立法“非以为己”,《主术训》云:“人主之于用法,无私好憎,故可以为命。”法既定之后,天下人包括君主在内,皆应共同遵守,并且不因其身份地位之差异而改变法的实施。第三,必须坚持利民为本,因时权变。《氾论训》云“: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苟利于民,不必法古。”因此,“圣人论世而立法,随时而举事。”“利民”是《淮南子》一贯的主张,只要能达到“利民”的标准,君主就可以不盲目从上古,不泥于先例,根据时势在立法、行法的过程加以权变。在实施法律方面,《淮南子》比较注重儒家的人治,强调统治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整个用人路线上也主张发挥众智众力,实行“兼而用之”的方针。

  综上,《淮南子》主张“以道统法”,不像先秦道家那样极力否定法律和法制;它也主张“无为而治”,但对“无为”作了全新的解释,其“无为”包含有因势利导的积极作为。它对法的起源、变易及其局限,比先秦法家讲得更为透彻,具有更多的合理因素;它强调“言事者必究于法”,充分肯定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但又重视仁义,并要求“以法禁君”,防止君主擅断,显然比先秦法家高出一筹。它对礼乐仁义和贤人执法的阐述,明显地反映出以道解儒、儒法结合的倾向,并不拘守于先秦儒墨的教条。这些观点是对先秦诸子有关治国理政思想的总结和发展,闪烁着古代民本思想的光华,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今天,这些思想仍值得我们借鉴学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汉]刘安.淮南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1. 10.
  [3]李增.《淮南子》哲学思想研究[M].台北: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1997.
  [4]杨有礼.新道鸿烈-《淮南子》与中国文化[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1.
  [5]陈静.自由与秩序的困惑-《淮南子》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