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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功能

 优游世间 2011-08-30

 2011年06月22日08:09  法制日报

  □周玉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向确保法律有效实施转变。司法在法律实施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功能定位如何,决定着司法的工作重心和发展方向,影响着法律实施的效果。司法功能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但司法功能都必须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这一基本途径来实现。因此,人民法院保障法律有效、正确实施,应当发挥好三个最直接、最基本的功能:权利救济功能、公权制约功能和纠纷终结功能。

  权利救济功能

  保障权利是司法的首要功能

  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精髓。立法“分配”权利,执法“落实”权利,司法“救济”权利,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就是一个从创设权利到落实权利,再到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救济,维护人民权益就无从谈起,法律的权利价值就难以实现,党的事业就会受到损害。司法的权利救济作用发挥好了,就能把法定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公平感和幸福感。

  权利救济功能的演进与现状评价

  权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范畴。改革开放以前,在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的支配下,司法强调的主要是打击、制裁功能。当前,我们对法律的功能特别是对权利、自由等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保障民生的基本价值。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发挥得还不够。比如个别办案人员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够强;权利救济的范围还不够广,还有不少法定权利没有进入司法救济程序,人民群众也还存在不知法、不会告的问题;权利的最终落实还不够到位,执行难等问题制约了权利的实现等。

  强化权利救济功能应把握的重点

  发挥好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必须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一是坚持全面救济的原则;二是着力实现公民的现实权益;三是加大权利的实现力度。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依法受理,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并且从长远看,应实行“三审终审”,实现“诉”、“访”分离,采取不同的救济制度。积极主动行使司法职权,对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用足用好法律强制措施,确保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被害人、特困申请执行人、特困信访人救助制度的作用,对不在救助范围但确实困难的,也应尽我们所能,积极协调社会救助。

  公权制约功能

  公权制约是司法的重要功能

  法治的核心在于制约权力。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司法的独特功能。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执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也在规范制约权力的运行,保证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防止权力滥用而侵害群众利益。

  公权制约功能的演进与现状评价

  过去,我们对权力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监督体系来进行的,司法权主要是在私法领域行使。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使司法功能在规范公民与政府关系的公法领域得到了发展。但我们也应看到,当前人民法院在权力监督制约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发挥空间,比如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还不够;与有关部门重配合、轻制约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社会管理行为的规范引导还有待加强;对市场主体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垄断经营等行为,还缺乏有效的司法规制等。

  强化公权制约功能应努力的方向

  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价值取向。人民法院要把权力监督制约的功能落到实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司法审查力度;二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三是要树立正确的导向。对社会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审判白皮书”等方式,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决策、科学管理。

  纠纷终结功能

  定分止争是司法的基本功能

  国家设立各种机构,制定法律规范,都是为了解决矛盾纠纷,加强社会管理。司法权作为判断性的权力,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审判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

  纠纷终结功能的演进和现状评价

  过去,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是刑事和部分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司法主要是侧重于打击与保护功能。当前,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逐步发展到现在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以及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而且刑事案件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近几年,全国法院每年处理一千多万起案件,充分发挥了化解矛盾的生力军作用。但从面临的任务要求来看,司法的纠纷终结功能还存在一些困难、问题和不足。

  强化纠纷终结功能应切入的路径

  深化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发挥好司法的纠纷终结功能,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切实提高服判息诉的能力。坚持把化解矛盾的意识融入执法办案的实践中,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加大判前评断、判后答疑、辨法析理工作力度,发挥调解与判决不同的功能和优势,切实提高法官化解矛盾、做败诉当事人工作的能力。发挥好二审、再审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功能,从源头上提高案件质量,提高一、二审的服判息诉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上诉、申诉和信访案件的数量。

  二是依法解决涉诉信访难题。科学的涉诉信访机制,是发挥司法纠纷终结功能的保障。对涉诉信访问题,既要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又要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上来,完善诉、访分离制度,采取不同的终结措施。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绝不能突破法律底线随意迁就,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裁判的稳定性。

  三是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机制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使各类矛盾纠纷都能就近找到最适合的解决途径,尽可能地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使法院专心致志地解决那些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总之,司法的三大功能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权利得到救济,就能实现正义、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公权得到制约,权利才能得到更好地保障,也才能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只有纠纷彻底终结,权利才能得到保障,社会关系才能保持稳定,法律的秩序价值才能实现。

  最后,还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发挥司法功能,保障法律实施,最终要依赖司法权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意味着依法办事成为常态,必须树立法律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但法律本身产生不了权威,需要通过司法活动来转化。从现在的情况看,法院每年办理的案件很多,质量、效率也是高的,公正、高效不是问题,但司法还缺乏应有的权威,与其承担的功能很不相称。

  人民法院必须注重从自身做起,自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对司法的信心,最终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循、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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