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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及其行使

 张汝印 2011-09-03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及其行使



吕西锋

一、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该制度制度发端于美国,并为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借鉴,成为公司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项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其能够实现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有效补偿少数股东可能受到的侵害;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省却复杂的诉讼过程,因而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同时,其作为一种自益权,异议股东行使此权利不会产生其他股东“搭便车”之情形,从而有利于激励股东主动行使该权利。

    二、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有三,而且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

    第一个条件是该股东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这是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股东所投反对票的事项限于下列情形之一,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既使投了反对票也不能行使此权利: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个是期限条件,即股东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该期限分为协商期限(60日)和诉讼期限(90日),其起算点均是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三、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二,即协商方式和诉讼方式。

    1、协商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协商期限为60日,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就股权收购问题与公司协商,如果双方就该问题达成协议则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就已经行使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通过诉讼行使该权利的。既使后来双方因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也只属于一般的股权收购合同纠纷,而不属于该项权利的行使。

    2、诉讼方式

    如果双方未能在60日内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即协商期满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

    异议股东在60内协商不成时尚有30日时间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其在90日内既没有通过协商也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这一权利,则该权利消灭。异议股东在此之后就只能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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