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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诉讼实务

 张汝印 2011-09-03

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诉讼实务


股份收购请求权,是指当法定情形出现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诉讼实务中,需要依公司类型不同,分别确定原告资格、起诉条件,还要特别注意起诉期限问题,详述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诉讼

  1. 原告资格。依照《公司法》第75条规定,原告须是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因此,原告起诉时须证明已对股东会决议投了反对票,证据通常可以是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 起诉条件。公司股东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这种限制体现为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只有当股东会就法定的三类事项作出决议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股份收购请求权,具体包括:
  a.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其次,投反对票的股东须证明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没能与公司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如果投反对票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先要在60日内向公司申请收购其股权,只有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3. 起诉期限。依笔者的理解,此类诉讼的期限需要注意三点:第一,投反对票的股东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申请收购其股权,如果该股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请或者已经申请但不能举证,将丧失胜诉权;第二,因前述60日为股东与公司的协商期限,如果股东在此期限内起诉,如果公司以尚未超过协商期限为由进行抗辩,原告亦不能胜诉,因此股东实际上只能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后起诉;第三,依照《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投反对票的股东须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这个90日的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超过此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诉讼

  1. 原告资格。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享有股份收购请求权者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和有限责任公司投反对票的股东不同,此时只要股东在起诉时声明对股东大会决议持异议即可。
  2. 起诉条件。此时,原告只能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为由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无其他例外事由。
  3. 起诉期限。《公司法》未对此类诉讼的起诉期限作出规定,能否以及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诉讼有待探究的问题

  1. 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公司以什么价格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对此,《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是“合理的价格”,《公司法》第143条没有作出规定,这应该是需要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2. 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诉讼而言,如果公司在未通知某股东而召开股东会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对该缺席股东是否适用60日和90日的规定?如果适用,明显对缺席股东不公平,如果不适用,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此问题也需要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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