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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内部办公网浅析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东东东gd 2011-09-11

 

吴强  梁峰

近年来,随着风险管理理论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对涉税数据信息的获取能力、使用效率、管理机制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税务机关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参考标准。本文从分析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对进一步做好风险管理理论指导下的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探讨和研究。 

 一、加强涉税数据信息管理的重要意义

总局提出的信息管税,是以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应用为主线,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税源管理体系,加强业务与技术的高度融合,着力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通俗地说,信息管税就是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涉税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达到加强税源管理的目的。

从长远看,风险管理在税收管理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及信息管税的深入实践,这不仅仅是管理手段的创新,更将对税收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组织机构、资源配置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从现实看,深化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化涉税信息管理,改变传统税收管理方式,是适应纳税人跨地区(行业)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方式需要的必然选择;深化涉税信息管理,是税务系统适应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二十年来,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经历了模拟手工的初始阶段、系统林立的传播阶段以及控制集成阶段,为全面强化涉税数据信息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硬件、软件和人力资源条件。加之税务部门卓有成效的管理举措、取得的显著成果,也为推进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当前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可执行性较差

税收风险管理依赖于税务机关获取的相互独立的多方面涉税数据信息,通过风险管理流程将上述信息联系起来综合分析,形成必要的情报。税务机关根据情报确定具体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大小、分布情况、影响程度,并据此配置和应用征管资源。因此,涉税数据信息获取能力将直接影响税收风险管理开展的效果。但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税务机关涉税数据信息获取方面,未做出具有可执行性规范。虽然部分法条对于税务机关获取涉税数据信息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对于相关部门如何履行涉税数据提供义务、应以何种方式履行、提供的涉税数据信息的深度、广度有多大等具体操作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各级税务机关在涉及外部的各类数据信息获取方面困难重重,大都采取“私下联系”、“部门协调”等非法定方式开展涉税数据信息获取工作,这样不仅实施的效果不理想,而且不利于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可持续开展。

(二)缺乏统一规划

由于历史原因,税收管理信息化工作是从一个个专题、一个个部门、一个个项目开始做起的。从发展的历程看,涉税信息软件搭建方式没有按照统一规划、分布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展开,因此涉税数据信息中“信息孤岛”和“数字鸿沟”普遍存在,信息交流渠道不畅,信息的整合和共享成为涉税数据信息工作的瓶颈。加之各级税务应用软件的开发,多以迅速实现业务功能为主要目的,缺乏从全局的角度考虑整体涉税数据信息应用的整体效果,出现了多头采集、数据分散、标准不一等问题。

    (三)数据整体质量偏低

由于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长期未得到充分重视,加之各类应用软件分散开发。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获取的涉税数据信息整体质量偏低,突出表现在:一是涉税数据信息标准缺失。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相应涉税数据信息的规范性、结构的一致性、技术的可行性、来源的可靠性等涉及技术标准的内容,无明确的要求,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在涉税数据信息采集过程中“百花齐放”,千辛万苦取得的涉税数据信息难以共享,难以整合运用;二是涉税数据信息未建立并严格执行校验机制。对于获取的涉税数据信息未通过技术手段和部门配合,进行真实性校验,因此涉税数据信息准确性有待提高;三是涉税数据信息保管不当,人为调整过多。对于获取的涉税数据信息未强化管理,不少涉税数据信息被人为破坏,使珍贵的涉税数据信息失去其原始状态,使其为管理服务的成效大打折扣。

    (四)实时监控能力较差

税务机关获取的已有涉税数据信息不能及时为税收管理活动服务,实时监控能力有待提高。少数税务机关缺乏掌握全面、及时信息的渠道,对于已获取的涉税信息数据到底多少能够有效应用于管理活动心中没底。部分税务干部对于应急情况下税收管理所需数据信息只知向纳税人索取,不擅于挖掘、应用已获取的各类涉税信息数据,不仅加重了纳税人负担,而且无法满足“信息管税”的业务发展需要,不能适应数据高效利用、业务集成度不断提高的税收管理工作需要。

    (五)大量涉税数据信息闲置

不可否认,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定期报送的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及采取的各种管理活动,仍然掌握着大量的涉税数据信息。令人遗憾的是,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涉税数据信息,基本处于“沉睡”状态,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类涉税数据信息的及时性迅速衰减。

    三、强化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相应法规

税务机关获取各类涉税数据信息,离不开党委政府、其他政府部门、纳税人、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甚至广大自然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但如果法律、法规未明确赋予税务机关获取各类涉税数据信息的权利以及相应方式、内容、期限等可操作性条款,则无法保证相关单位、部门能够及时、充分、高效地向税务机关提供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因此在相关法律中必须高度重视税务机关涉税数据信息获取权的表述,拟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条,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充足、高效地取得管理所需的各类涉税数据信息。

    (二)完善运行机制

加强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必将对各级税务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工作职能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运行机制:一是适时调整组织架构。从深化税收风险管理,强化涉税数据信息应用的高度,对税务机关组织架构体系进行必要的分析评估,并为此进行相应调整;二是完善各业务部门工作职责,将涉税数据信息采集工作列为各业务部门、各岗位日常工作职责。

    (三)制定工作规划

涉税数据信息面广量大且分散于社会各界,如无统一规划,有序开展相应管理工作,容易陷入“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窘境,为此税务机关开展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时必须制定工作规划。一是明确长远和近期目标、主要内容和项目,确定拟获取涉税数据信息的优先次序;二是根据确定的优先次序,进一步界定涉税信息掌握主体,明确涉税数据信息分布何处,在此基础上明确实施阶段和步骤;三是综合多方因素,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长远目标进行必要修订,以适应环境变化需要。

(四)强化质量控管

对于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全过程、多环节的质量控管体系,有效提升涉税数据信息质量,更好地为税务管理活动服务。一是强化信息获取管理。要按照数据信息标准进行各类涉税数据信息采集,要在技术可行性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的规范性、结构的一致性;二是强化涉税数据录入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已有编码规则,对于取得的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在进入存储系统前进行全面扫描、校验,及时发现异常信息;三是强化信息保管。严格操作权限,杜绝无权限人接触涉税数据信息,禁止无权限人擅自修改涉税数据信息。与此同时加强涉税数据信息存储安全防护;四是对于实际税收管理毫无意义或数据格式非法,以及在系统中存在不规范的编码和质量低下的涉税数据信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维护、修正或删除,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五)健全规章制度

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保障,有效开展涉税数据信息工作是不可想象的,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一是在明确涉税数据信息标准、采集通道的基础上,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数据采集规程;二是建立涉税数据统一管理机制,完善从采集、传输、存储、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多点(多级)重复采集、采集范围不稳定、多级零散存储管理、综合利用效率低的问题;三是努力建立多级个性化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制度,解决因经济发展不平衡、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不同税务机关管理重点差异化,所带来的涉税数据信息需求多样化问题。

(六)深化数据应用

各级税务机关在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中,不能只将“眼睛向外”,仅关注管理中需要但还未获取的各类涉税数据信息,而应“左顾右盼”,内外兼修。凡是管理活动所需信息,能够依靠纳税人报送信息或税收管理活动生成信息解决的,坚决不向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人员索取。同时立足已有数据,构建各类数据分析模型,预测经济与税收发展趋势,不仅有利于提升税源管理能力,而且能更好地检验涉税数据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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