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不需缴消费税的大巴车接送员工可否抵扣进项税?2009-11-30 08:50:10| 分类: 法规及解析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问:如何理解《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合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上、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是否公司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的不需缴纳征消费税的大巴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人的不需缴纳消费税的大巴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单纯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十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一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人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人额”替换为“未合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一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1:公司有一员工A,2009年4月工资400O元,企业为A承担个人所得税100元,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一费用扣除标准 即应纳税所得额=4000+100-2000= 2100 (元); 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 (4100-2000)×15%-125=190 (元); 个人实际负担:190-100=90(元); 个人实际收到工资为3910(4000-90) 元。 举例说明2:B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200O-375×30%)/(1-20%×30%)=10518。62 (元); 应 纳 税 额=10518。62 ×20% -375 =1728.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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