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订金"与"定金"在词典上的表述都是一个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上"订金"条目:定钱。也作定金。"定金"条目:同订金。"定钱"条目:购买或租赁时预先付给的一部分钱,作为成交的保证。 词典上订金、定金、定钱三者同义(预付款),于是大家在平时的购销活动中也就混淆使用。结果在碰到纠纷时,就因为一字之差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原因就是1995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条关于"定金"的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代汉语词典》第3版(1996年)和第4版(2002年)都没有给"定金"条目单独释义,使"定金"一词与法律层面上的解释也就截然不同。 现在,《现代汉语词典》 第5版终于将"定金"一词注释新义: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数量的款项。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定金"一词释义滞后法律解释十年,今天,在《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终于明确了自己特有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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