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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定金、订金和预付款、保证金、违约金

 炎辰与 2017-06-16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押金、定金、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违约金。今天就简单跟大家说说它们。


一、押金


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以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这笔费用就叫作押金。


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押金应予以退还,而在违约时押金将会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也是担保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该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也就是说,双方规定押金这种担保方式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可以约定,但是也并没有其他详细的规定来规范其中的细节。


二、定金


与押金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罚则”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一个担保。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定金具有从属性,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同时,定金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还具有双重担保性。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担保法》规定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订金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是单方行为,并不具备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便给付订金的一方违约,作为预付款的“订金”也要作退还处理,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而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时,也只须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须双倍偿付。



四、预付款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


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的款项的一部分。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实际操作中,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还。


五、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另外,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


六、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简单的说,定金为担保方式,违约金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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