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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订金、定金、保证金和违约金的区别与使用

 还有这 2016-01-30

在买卖合同中,经常会出现订金、定金、预付款、保证金、违约金这些概念,上述各种“金”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实际中怎样运用才是最合适的?

首先,上述的五种“金”可以划分成两类。第一类,常在合同履行前支付,包括:订金、预付款、定金和保证金;第二类,在合同违约后支付,即违约金。


一、预付款(订金)

订金只是交易中常用的术语,在法律上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它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属于预付款。预付款是指合同成立以后,需履行付款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买方)将合同款总额的部分款项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卖方)。预付款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帮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需要注意的是预付款并不具有担保性质。预付款是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可以在合同履行时冲抵价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收受预付款方应当将对应预付款项退还给对方。



二、定金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比例预先给对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钱。在我国,预付的款项要具有定金性质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定金”二字的,否则是不能成为定金。根据定金罚则,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接受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则需要向交付方双倍返还定金。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规定,合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是不具有定金性质的。


三、保证金

保证金主要分两种,一种是质量保证金,一种是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指,是为了担保标的物的质量,由出卖人向买受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买受人在所需支付货款中扣留一定数额,当质量保证期间届满而标的物无质量问题时,买受人应将该笔金钱退还出卖人或支付剩余货款给出卖人。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合同顺利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保证金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它的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所以约定保证金条款时,必须约定违约时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给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双重功能,因此,不需考虑守约方是否有实际损失,只要存在违约事实且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应支付违约金。




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和违约金的使用

在实际交易中应该如何使用上述四种“金”呢?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先付款项的目的,如果是为了预付一部分货款,则应使用预付款;如果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则应使用定金、保证金。再次提醒,如果使用保证金,必须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条款。


建议在采购合同中使用定金,因为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我方。针对销售合同,则视不同情况进行规定,对于我方因价格波动或其他原因违约可能性较大的合同应约定预付款,因为当我方违约时只需退还预付款及赔偿对方能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即可解除合同;而对于我方违约可能性较低,对方违约可能性较高的合同建议使用定金,因为对方违约时我方可以没收定金。


对于保证金,除了质量保证金及建筑工程、租赁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外,在其他买卖合同中不建议使用。

关于违约金,建议所有合同都应该规定。因为违约金条款明确约定赔偿金额,也无需证明实际损失,有利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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