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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担保纠纷案件57个典型法律适用问题解析:第一部分

 律师戈哥 2022-03-07


阅读提示:定金是当事人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及履行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民法典》用三个条文(第586-588条)规定了定金规则,缺乏操作性。本文分三个部分“一般规则”“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针对定金担保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中的57个典型问题作以简要解析。本期推送第一部分“一般规则”。


第一部分  一般规则

 

1. 什么是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据此,定金包含以下含义:

其一,定金为合同债权的担保。定金的种类不同,其目的也有所不同。例如,有的定金是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有的定金是为了担保合同的成立生效,而有的定金则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可见,定金担保可以发生在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等不同的阶段。但无论何种定金,无论在合同的哪一个阶段产生的定金,其都是合同的一种担保。由于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合同债权并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而担保合同的履行也是为了合同债权的实现,因而,定金的最终目的是担保合同债权。

其二,定金为金钱担保。担保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之分。定金不是人的担保,因为定金并不是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合同的;定金也不是物的担保,因为通常所指的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物来担保合同的。由于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来担保合同的,因此,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即使定金是以代替物为客体的,因在定金设立时该代替物也须折算成金钱,因此,以代替物为客体的定金,亦属于金钱担保的范围。当然,由于金钱也是一种物,因此,从本质上说,定金也可以归入物的担保范围。

其三,定金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向对方交付的金钱或代替物。无论何种类型的定金,都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向另一方给付的,不存在由第三人提供定金担保的情况。

 

2. 定金可以分为哪几类?

 

学理上将定金分为以下五类:

(1)立约定金。即为保证正式缔约而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督促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立约定金可以被认为是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即立约定金从属于预约合同,当事人不订立主合同则属于违约,交付定金方不订立主合同,不得主张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订立主合同,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预售(购)合同中的定金多为立约定金。

(2)成约定金。即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自交付定金时起认定合同成立或者生效。可见,成约定金不是一个独立的、从属的合同,而是合同的要件。当然,给付定金的一方虽然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成约定金可以被认为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3)证约定金。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证约定金仅仅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该定金的交付一般标志着合同的存在,故本身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4)解约定金。即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解约定金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约定解除权。

(5)违约定金。即以定金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给付定金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须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仅规定了违约定金。

 

3. 合同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时未明确定金类型的,应当如何确定定金的类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未区分定金的类型。学理上通常将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等五类,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金概念系以违约定金为核心,以其他类型的定金为特例。因此,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时未明确定金类型的,应解释为违约定金;明确约定定金类型或从约定内容能够直接判断出定金类型的,定金性质从其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违约定金优先的司法裁判规则。该规则的含义是,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认定通常以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为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说明,将认定该定金为违约定金。法院的主要依据是,违约定金是法律承认的定金类型。

 

4.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具有多重性质的,如何适用法律?

 

实践中,常遇到当事人希望通过约定定金条款一并实现数个目的的情形,此时约定的定金则会有多重性质。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合同成立时已经交付的定金作为双方合同履行之担保,在出卖人尚未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形下,定金就具备了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多重性质。对于多重性质的定金,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如果约定内容包含违约定金的性质,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定金的规定(即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如果约定内容不包含违约定金的性质,则可依当事人的约定处理。第三,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来达到解除合同等目的的,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使定金发生约定的法律效果,可不再另行计算损失赔偿。但解约定金能否适用还要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果相对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则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以解除合同通常不应获得支持。

 

5. 如何判断当事人之间约定交付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是否为定金?

 

判断当事人之间约定交付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是否为定金,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通过解释当事人的约定内容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对交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的功能有约定,则不能简单地看合同中的文字是否直接表述为“定金”。也就是说,此时合同虽然没有使用“定金”一词,但不能据此直接否定定金的存在。二是看合同中的文字表述,这种情况仅适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的金钱或替代物的功能的情况。比如,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支付定金32万元”,对其功能并无约定。尽管当事人辩称该32万元是预付款,而不是定金,但由于合同中写明的是“定金”,故应认为存在定金约定。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在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违约定金的法定罚则,故当事人不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只要能从约定的内容中得出定金是为了担保已经成立的主合同之债的履行,就足以认定存在定金约定了。

 

6. 所有类型的定金担保是否都具有从属性?

 

就违约定金而言,定金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亦无效,除非定金合同另有约定。也就是说,违约定金一般具有从属性。对于成约定金而言,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其存在并不具备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一旦成立或生效,成约定金的功能即告实现,立刻发生抵作价款或收回的法律效果,因此,其在消灭上不具有从属性。对于立约定金,也难以认定具有从属性。例如,在张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买房人交付款项的性质是违约定金还是立约定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是在意向书上约定的定金,定金条款形成的时间以及定金的交付时间均在房屋买卖主合同订立之前,因此,意向书上约定的定金只能担保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而不是担保房屋买卖主合同义务的履行,相对于房屋买卖主合同而言,该定金并不具有从属性。

 

7. 定金与违约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特别是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很容易混淆。定金与违约金相比,主要有如下区别:

(1)两者的目的不同。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而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定金和违约金通常都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两者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定金作为一种合同担保的方式,是以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形式而表现的;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表现为一种从合同。

(3)两者的交付时间不同。定金因类型不同而交付时间有异,如立约定金应于合同订立前交付,成约定金应于合同成立或生效前支付,而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只能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不能于违约前支付。所以,定金往往具有预先给付和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预先给付和证约的作用。

(4)两者的发生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于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则可以是双方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5)两者的确定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定金不具有定金效力;而违约金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其数额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的。

 

8. 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预付款是指当事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由债务人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因此,定金有预先付款的性质,这与预付款相似。但定金不同于预付款,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为合同担保的方式,其作用在于担保合同订立、成立和履行;而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其作用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不是为了担保合同履行。

(2)两者的发生基础不同。定金是依据定金合同而发生的,并且只有在一方实际交付后,定金才能成立。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并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预付款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预付款时,其行为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3)两者的交付时间不同。定金的交付时间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而预付款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开始前支付,也可以是在履行开始后、履行中支付。

(4)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应适用定金罚则;而交付和收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预付款仅可抵作损害赔偿金。

(5)两者的交付方式不同。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预付款可以分期交付。

 

9. 定金与押金有什么区别?

 

押金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受偿而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一定数量的金钱。通说认为,押金亦属于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属于金钱担保的范围。因此,定金与押金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一方按照约定向对方给付的金钱,在合同履行后都会发生返还的后果,均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等。但两者是不同的担保方式,存在如下区别:

(1)两者的交付时间不同。定金的交付时间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往往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而押金的交付可以是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2)两者的设立人范围不同。定金的设立人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押金的设立人可以是合同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两者的担保对象不同。定金担保的对象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如立约定金的担保对象是合同的订立,成约定金的担保对象是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违约定金或解约定金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的主给付;而押金担保的对象往往并不是合同的主给付,而是合同中的从给付(如退还容器的给付义务、赔偿损失义务等)。

(4)两者的给付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虽然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押金数额的约定并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往往高于或者等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额。

(5)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且有定金罚则的适用;而押金只约束交付押金的当事人,无罚则的适用。就是说,给付押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当然地丧失押金;接受押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也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后果。当然,如果押金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符合定金构成要件的,可以按照定金处理。

 

10.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虽有订立合同意愿,但仍处于犹豫阶段的,会向对方当事人交付“订金”。订金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般不适用罚则,只是一种订立合同的意向金。区别“定金”与“订金”,不能通过当事人在约定中所使用的文字,而是看它的功能。比如,在“周某某诉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2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中,合同中写的是“订金”字样,法院认为,依合同中约定的“订金”性质,应为“定金”。在“吴某某诉无锡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定金返还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0619号民事判决书)中,收款收据注明的是“订金”字样,法院同样认为,根据认购书约定的付款内容应当认定吴某某支付的是“定金”。

 

11. 定金与保证金有什么区别?

 

在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货交易等合同或法律关系中,经常出现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其种类和性质复杂,对合同的担保作用具有不同的功能。学理上认为,保证金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或称无名合同。对于保证金等非典型担保方式,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情况下,不得类推适用定金罚则,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效力。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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