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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如没约定定金性质的,可以退回

 马敬坡 2015-07-30

1.合同的签订是自愿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也可以单方面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2.所交的预付款不是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签订的合同或收条上写有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诚意金或者订金等,只有在协议里明确表述定金性质(即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上述已交纳的金额作为定金处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才等同于定金,才构成定金合同。否则作为预付款处理,一方不履约时可以要求退还。经调查,争议双方所签订的订车合同中没有就预付款明确表述为定金性质的内容,因此该定金合同不成立,预付款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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