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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社区矫正”不应影响缓刑适用

 昵称2032391 2011-10-03

“不适合社区矫正”不应影响缓刑适用

王志凯

检察日报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目前,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在前,法院判决结果在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一般由所在地司法局(所)出具。司法局如果认为罪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此时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适用社区矫正当无异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有前科、一贯表现不好、具有社会危害性等,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会认定不适合社区矫正,此时审判机关判决适用缓刑,对判决的合理性则出现争议。笔者认为,此时应保证判决的执行力与公信力。 

    第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果不能影响审判独立。其一,社区应该是执行机关,应该无条件执行法院判决;其二,如果其不配合,判决无法或很好执行,应报其上级机关监督执行;其三,社区矫正制度各地虽在建立健全中,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机局(所)更多的职责,但不能干扰审判。 

    第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果不适合社区矫正是判决执行效果的问题,不应成为作出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时,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各地具体实施细则意见,公诉部门可以在移送起诉时明确提出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而建议的依据是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并未将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果纳入。另外,可以或者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见,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果与缓刑适用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果认为不适合社区矫正,而法院判处缓刑,会造成执行困难的问题,这是社区矫正制度待完善的问题,但不能成为适用缓刑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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