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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收入的实现规则,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三)视同销售的确认: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四)几个利润率
1.视同销售: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2.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二、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三、计税成本的核算
(一)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1.可否销售原则。
2.分类归集原则。
3.功能区分原则。
4.定价差异原则。
5.成本差异原则。
6.权益区分原则。
(二)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三)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