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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语法系列(之三)下

 louzhiguo0000 2011-10-28
汉语语法系列(之三)-汉语的格(下)(2006-09-25 11:42:45)
分类: 强词夺理

汉语语法系列(之三)

汉语的格

 

The Case of Chinese Language

 

汉语的格(下)

  
   格──是指静词,就是名词之类的词之间的语法语义关系,不包括动词。由于动词被排除在外,所以,动词可以作为不同语格的名词的分界点。我们把可以主动发出动作的主体(主动施事)和不能发出动作的客体(被动受事)分类两个不同的格的系统。可发出动作主体的格系统为(其中nn表示静词性功能词,vv表示动词性功能词):

汉语语法系列(之三)-汉语的格(下)

 

  施事与受事相加应该12个格,去掉受事重复的4个格:主格、属格、与格、宾格,汉语一共8个格。我们努力在简化语句的语法关系,使其简单明确,便于演算。

(3)格的意义
    从写作的角度说,在什么位置要用什么词性;从识别、理解的角度是说,一个词,特别是没有词性标识的语言,它在什么位置上就是什么词性,就是什么格。“白”在形容词的位置上,就是形容词,在名词的位置上就是名词,虽然它的词性从语形上是看不出来的。格的基本涵义是,不管词汇在语句中的位置,它的语法逻辑关系不变。格将词性之间的相互关系转换成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
    对格与句子成分的对等关系的把握,有利于中国人理解格的涵义。
   吕叔湘先生认为一般有3种方式来表示语义格:“格变、语态、位置这三样都是形式的评准。施事受事的分别,和主语谓语的分别,这两样是意念的评准。印欧系的语言,无论像拉丁那样完全依赖格变和语态,或是像英语那样一半依赖格变一半依赖位置,总之都是依赖形式的评准。对于这些语言,主语和宾语的意念的内容只是语法学者的论题,只有理论的兴趣,没有实用的价值。但是国语的情形就不同了,名词和代词没有格变,动词没有语态。主语是‘陈述的对象’,这是只是一句空话。我们所能凭借的只有位置和施受关系这两项,而这两项评准给我们的答案,有时候一致,有时候不一致。”
   “格变、语态和位置”转换成本书的术语则为“加静词性功能词、加动词性功能词和词序”。汉语既有语态,又有变化形式:变格和变位,即静词类变化方式和动词类变化方式。
    格本来是静词的语法形式,或许是中国人的误解,或许是一种创造,中国人把它做成动词谓词的逻辑关系了。动词与静词的关系,在俄语中叫做“支配关系”,中国人叫“谓词的格框架”。
“在格框架中,要给出核心谓词的必备格和选用格以及每个格的语义特征。
“格框架按谓词内表述中心的多少而分为两种:
A.单核谓词格框架。谓词只有一个表述中心。如:
死((当事(+生物)))
住((施事(+动物))(处所(+地点)))
是((当事(+成员))(系事(+集合)))
喝((施事(+动物))(受事(+液体))(工具(+容器)))
送((施事(+动物))(受事(+实体))(与事(+人类)))

B.双核谓词格框架。谓词类由两个表述中心。如:
喝醉[ 喝((施事N1(+动物))(受事N2 (+酒类)))
醉((当事N1(+动物))(原因N2(+酒类)))]
灌醉[ 灌((施事N1(+人类))(受事N2(+动物))(工具 N 3(+酒类)))
醉(当事N2(+动物))(原因N3(+酒类)))]”
   其实这是对动词的概念结构的描写,表述的是动词语义关系,与语句的格关系不同。如果我们把整个语句都放在语义格的框架之下,“格框架”的分析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成分。
   格的抽象意义、逻辑意义十分重要。
   布龙菲尔德在《语言论》中从语音方面去比较印欧语系各支族之间的关系,没有从语法上去比较,而且没有从文化上比较。音变是偶然的,是约定俗成的,语法和格的关系则是逻辑的关系,这是思维推理的方式。因此这是比某个词汇,比音变更重要的东西。
   当然语言是第一位的,文字是第二位的,但是如果有“规定论”和“约定论”之说,既然语言是约定的,那么,语法和文字对语言的影响就是决定性的,而不是反之。我们都知道,俄文的字母是从希腊字母直接转换过去的,它随之带去的是希腊的文化。可以设想,一个部族或者是一个民族,他们有自己的原始的话语方式,但是随着用外来的字符来描写他们本族的语言,随着文字的确立,外来的语法关系也被介绍进来,也被接纳。而且外来语带来的大量的文化,大量的新鲜的词语,包括抽象的词语,都被一个相对落后的民族所接受。因此他们有文字记载的新语言之中,既有原来所有的日常生活用语,又加入了外来的语法形式,一些外来的抽象名词,学术上的术语、社会学的术语也都被容纳进去。换句话说,用外来字符记录的民族语言,必定是被改造的,是被更新的。
   文字对语言的影响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教育、词典和经典作品。教育是规范语言的一个最重要的途径,从儿童抓起;还有词典的出现,作为权威的语言标尺,也是规范语言的重要途径;第三个途径则是学者、作家们所撰写的作品,作为范例,作为语法、修辞示范,施展着文字对语法的影响。
     任何语言不管有没有语法格,也都有语义格,即概念结构关系。语法格是将语义格格式化了,规定在语法中,对使用这种语言的人来说,语义格是十分清楚的。像汉语这种没有明确语法格的语言,虽然有语义格,由于没有语法的规定,其语义格的意识并不强。
语义格表达了严格的逻辑关系,语法格则表明对语义格有明确的认识,因此格是一种亚逻辑形式。由此,词汇的分类、格变化、主动与被动的限定,导致了有理分类的产生。词汇的分类和在不同语义情况下的不同位置及变化作为一种逻辑的普及教育,规范了每一个讲着这种语言的人的思维推理能力,由此会产生出有理分类和严格的推理关系。因为“文字是在不同程度上有意识地进行的语言分析。”
   这种语言分析表现在语言中就是语法关系认知,表现在思维中就是逻辑关系推理。在有理分类基础上,语言表达必然是首先确定在一个语句中词汇必须使用单义:“不能表达惟一的意义等于什么也没有表达。” 之后是追求必然因果,谁是主动?谁是被动?这就是三段论最初产生的语言条件。换句话说,三段论存在于希腊语本身,不是亚里士多德一个人强加给其他人的,而是从语言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因此会被人们广泛认同,并接受。格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事理关系用格的方式标识出来是非常明智的,表明了思维的精细,但是格的变化却给记忆增加了许多负担。而免除格的变化,利用加词的方式,用“前置词”来表明格的关系,无疑是最经济的办法。既免除了变格的烦恼,解除了记忆的重负,又保留了事理关系,因此是最优化的形式。
    如果认为语言从词汇到语法都不是规定的,而是约定的,那么,人为地约定的语法形式对语言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汉语语言学在将拼音系统完善以后,应该将语法格明确起来──格的表达方式在实际言语的使用过程中已经完善起来了,而且是最优化的加词方式──以进一步完善对汉语语言的认识,并以推进国人的逻辑思维能力
             
              2003.11.12.校
              于北京天通苑静思阁
 
 
中国语法理论》上册,第64页。──原注。
 吕冀平《吕冀平汉语论集》,第16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岑麟祥《语言学史概要》,第3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岑麟祥《语言学史概要》,第4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不过据布龙菲尔德说,芬兰语有二十个左右的格。见布龙菲尔德《语言论》,第342页,商务印书馆,1997。
 公元前11世纪已经创造出希腊字母,但现已发现的最早的希腊文碑铭是公元前9世纪的。字母的年代按出土文物所代表的年代算,其实语言要比字母的年代早。据周有光《世界文字发展史》,第10页中的表格和其他章节陈述的信息,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
 见布龙菲尔德《语言论》,第507页,商务印书馆,1997。
 见罗宾斯《简明语言学史》,第13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布龙菲尔德《语言论》,第367页,商务印书馆,1997。
 布龙菲尔德认为有两个格的变化(he,him),见布龙菲尔德《语言论》,第342页,商务印书馆,1997。
 菲尔墨说:“对格这一术语最早提出这种用法的,据我所知,是布莱克(Blake,1930)。 ”见菲尔墨《“格”辨》,第27页,商务印书馆,2002。
 菲尔墨《“格”辨》,第27页,商务印书馆,2002。
 冯志伟《自然语言机器翻译新论》,第84页,语言出版社。
 杨成凯《菲尔墨的格语法理论》,见菲尔墨《“格”辨》附二,第142页,商务印书馆,2002。
 详见附录。
  冯志伟《自然语言机器翻译新论》,第92-93页,语言出版社。
 像俄语有两种变化:一种是变格,一种是变位。变格是静词(名词、形容词、代词、数词)的语法变化,语法标识,而变位则是动词语法标识。
 吕叔湘《汉语语法论文集》,第446~447页,商务印书馆,2002。
 冯志伟《自然语言机器翻译新论》,第92页,语言出版社。
 文法早就有了,古代印度学者巴尼尼对《吠陀》(Vedas,智慧之意)进行了语法分析,编著了《梵语语法》,提出了四千多条规则,词干、词尾、变格、变位等术语第一次在这里出现。(宋振华、刘伶编著《语言理论》,第244页,吉林师范大学出版社,1979。)但是标点符号 “是拜占庭的阿里斯托芬(公元前两百年左右)所发明,并由亚历山大图书馆(Library of Alexandria)的学者加以改良,但一直并未有确切之规则”,在公元7世纪之后,才渐成气候。(见阿尔维托·曼古埃尔《阅读史》,第58~60页,商务印书馆,2002。)标点是文字的书写规则,对文字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参见第43页的注。
 海然热《语言人》,第89页,三联书店,1999。
 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载《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第9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冯志伟《自然语言机器翻译新论》,第87-91页,语言出版社。

附录:
一.主体(nominative)
1.施事格:
1.1.“被”类:在他动词之前的结局造成者。如:那个碗“被/叫/让”他摔了。
1.2.“由”类:在他动词之前的任务承担者。如:这批货“由/归/让”他保管。
1.3.“0”类:在他动词之前不能加“被/由”的。如:这件事他赞成。
1.4.“0”类:在有意志的自动词之前后。如:那个犯人跑了。跑了那个犯人。
2.当事格:
2.1.“0”类:在无意志的自动词之前后。如:父亲死了。死了父亲。
2.2.“0”类:在谓语形容词之前后。如:脸红了。红了脸。
2.3.“把”类:在谓语形容词之前。如:这件事“把”他累坏了。
2.4.“0”类:在系词之前。如:他是研究生。他当了教授。
3.系事格:
3.1.“0”类:在系词之后。如:他是研究生。他当了教授。
3.2.“0”类:在他动词和自动词之后。如:他踢中锋。他跑第一棒。
3.3.“作为”类:在谓词之前。如:他“作为”一个知识分子,非常爱国。
二.客体(accusative)
4.受事格:
4.1.“把”类:他动词之前表示动作处置之物。如:他把小米熬熟了。
5.结果格:
5.1.在他动词之前表示动作产生之物。如:他“把”稀饭熬熟了。
5.2.“0”类:在他动词之后表示受事变成事物。如:他“把”小米熬成稀饭。
6.对象格:
6.1.“对”类:在非处置他动词之后。如:他“对/对于”祖国无限热爱。
6.2.“于”类:在谓语形容词之前后。如:他忠“于”祖国。这“于”我们有利。
三.邻体(dative)
7.与事格:
7.1.“给”类:在他动词之前后。如他“给”老师送煤。他送煤给老师。
7.2.“对”类:在他动词之前。如他“对/向/朝”老师敬了个礼。
7.3.“为”类:在动词之前。如:他“为/给/替”老师买煤。
8.伴随格:
8.1.“跟”类:在谓语之前在谓词之前。如:你“跟/同/和/与/随”他坐一趟车去。
8.2.“带”类:在谓词之前。这个苹果“带/连”皮儿吃。
8.3.“除了”类:在谓词之前。如:我们班懂德语的“除了”他还有俩人。
9.关涉格:
9.1.“关于”类:在句子开头。如:“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下列文献。
9.2.“就”类:在动词以前。如:大家“就”研究方法问题展开了讨论。
9.3.“比”类:在谓词之前。如:我“比”他跑得快。
9.4.“于”类:在谓语形容词之后。如:喜马拉雅山高“于”泰山。
四.方式(means)
10.工具格:
10.1.“用”类:在动词之前。如:他“用/拿”菜刀劈木柴。
11.凭借格:
11.1.“以”类:在动词之前。如:他“以/凭”丰富的经验赢得大家的敬重。
12.样式格:
12.1.“像”类:在谓词之前。如:人群“像/似”潮水一样涌向大操场。
五.根由(reason)
13.依据格:
在动词之前。如:他们“按/照/依/遵照”上级指示办事。
14.原因格:
14.1.“由于”类:在谓词之前。如:“由于/因为”生病,他没来。
14.2.“把”之前。如:这件事“把”他累坏了。
15.目的格:
15.1.“为了”类:在谓词之前。如:“为了/为”胜利而拼搏。
六.环境(situation)
16.时间格:
16.1.“在”类:在谓词之前后。如:电子计算机“在/于”1946年问世。
16.2.“当”类:在谓词之前。如:“当/趁着”休息的时候他替我磨了镰刀。
16.3.“从”类:在谓词之前。如:他的“从/自”1986年开始练气功。
16.4.“经过”类:在谓词之前。如:“经过”十年,他才写完了那部著作。
16.5.“到”类:在谓词之前后。如:你“到/等到”下星期一再来。
17.处所格:
17.1.“在”类:在谓词之前后。如:这件事发生“在/于”哈尔滨。
17.2.“自”类:在谓词之前后。如:他“自/从”山东来。他来“自”山东。
17.3.“沿着”:在谓词之前。如:“沿着/顺着”这条街一直往前走。
17.4.“往”类:在谓词之前后。如:这个部队开“往/到”前线。
18.情况格:
18.1.“在”类:在谓词之前后。如:他处“在/于”困境中。
18.2.“自”类:在谓词之前后。如:他“自/从”逆境中挣扎出来。
18.3.“通过”类:在谓词之前。如:“通过/经过”小王的介绍我认识了他。
18.4.“向”类:在谓词之前。如:“向/朝”胜利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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