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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县城标准

 刚哥书苑 2011-11-03
                                                                              贵州省卫生县城标准
                                                                              2011-03-02 17:48:42  

本标准适用于县城,范围以建成区为主并包括城关镇、城中村、城乡结合部。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中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六)设立卫生问题群众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80%,群众对全县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到100%,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5%。

(三)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75%。

(四)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75%、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60%、基本技能掌握率≥60%。

(五)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六)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一)建成区规划合理,建成区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无堵塞;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

(三)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成区垃圾容器化覆盖率≥9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四)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五)各类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60%。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县)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七)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

(八)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二)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建立月报制度,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经济强县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其他采用手工监测的县城,全年四个季度平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四)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其他一般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9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贮存和处理医疗、危险废弃物。

(六)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编制、经费、设备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五病”调离率达100%,附设的食品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保洁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

(四)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六)城区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食品安全

(一)各级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两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并运转良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原料采购、储存符合相关规定;食品制作、储存和制售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

(四)贯彻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其覆盖率达90%以上。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等符合要求。

(七)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相关要求。

(八)政府相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九)实行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十)学校、单位等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按期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疾病控制规划要求,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部门人员,有健全的医院控制感染、疫情登记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及时规范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三)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0%。

(四)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六)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八、病媒生物防制

各级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有两项达到国家标准(灭鼠必须达标),另两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巩固措施有效,每3年向省爱卫办提出四害达标复核申请,并通过省级复查。

(一)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各项防制措施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孳生地处理率≥95%,治理后合格率≥80%,防鼠、防蝇设施合格率≥95%。

(二)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健全,有负责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专项拨款计划,资金落实到位,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三)在化学药物防制中,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用药。

(四)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按时上报监测结果,数据可靠,能够反映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变化和危害,为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饲养宠物和鸟类。各种车辆停放整齐。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设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路面硬化平整,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违规饲养畜禽等现象;无蚊蝇掌生的污水坑、粪坑;公厕符合卫生要求。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

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沽,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建设村卫生室(所),并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5%。

(七)自来水普及率≥90%,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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