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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企业可实行哪几种工时制?

 伯海 2011-11-08

按照企业本身工作特点,用人单位可以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工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标准,关系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具体执行何种工时制度,或者执行哪几种工时制度,哪些职工执行何种工时制度,都可以在不超国家法定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况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

1、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实行。因此,我国现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是,在正常情况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普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三)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四)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2、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针对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在该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一)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二)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间。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针对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灵活形式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一)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制度。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标准工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当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时间。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特殊工时制度一般是指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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