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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了综合工作制,就可以无限时加班?丨河西老杨头

 河西老杨头 2020-06-16

社会现状

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注明工作时间制度,如标准工时制,综合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对应的工时制度也与加班时间长短有着密切关系。综合工作制因为其工作时间相对灵活、可以自行调整而广受用人单位欢迎;部分企业甚至会向员工宣称由于公司向社保部门申请了综合工作制,对加班时间不受限制。这种说法是否合法合规呢?劳动者真的可以不限时加班吗?

经典案例

王某于2007年7月18日进入A汽车标准件公司工作,月工资标准为7300元。王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示自2013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1450元;2018年3月1日起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资为2300元。

王某每周固定工作6天,A公司采用指纹考勤方式并通过转账支付上月工资并发放工资条,工资条中包含了实出勤、加班时间、转正天数、实得标准工资、出勤工资、应得绩效、绩效奖金、加班时间等内容。

A公司经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关于工作时间规定了综合计算工时。

2019年6月,王某因种种原因认为A公司工资支付不合理,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7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平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制度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4,462.49元,对王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工资条中记载实得工资标准应当为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实施综合工作制的情况下,超过标准工时的部分应当发放加班工资。

A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标准工资,其他实得工资应当是加班工资,实际已经通过日常加班及月度结算、季度结算的方式发放了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虽未在工资条标明加班工资,但在《员工手册》已经注明,且工资条中的加班时间双方均无异议。王某在仲裁中已获得裁决支付的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加班工资4462.29元。但王某要求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诉讼请求,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王某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4462.49元。

应对建议

在综合工作制前提下的加班时间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何为综合工作制

所谓的综合工作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经人社部门批准后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实行综合工作制度,可以以月、季度、年度为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具体某一天的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由企业申请实行综合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务中,第三条常常放宽了相应的行业限制和要求,用人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来向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工作制,最终以人社部门的审批结果为准。

2、综合工作制的加班要求

实行综合工作制,虽然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的限制,也可以通过相对灵活的手段进行员工考勤等管理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无限制加班;实行综合工作制仍然受到《劳动法》36条、41条限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加班应当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对相关问题也作出了答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常见的综合工作制违规行为

在实务中遇到用人单位的以下问题,均为违规行为:用人单位未经劳动或人社部门批准就宣布实行综合工作制;用人单位超过主管部门核准的范围实行综合工作制,如审定仅技术人员实行综合工作制实际却将营销采购人员纳入综合工作制;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不做或少做考勤及加班记录以此延长加班时间。员工在遭遇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无论在仲裁还是诉讼中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应当证明自己在主张期限内确有加班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考勤记录、实际工作汇报、实际工作邮件等作为证据证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加班工资。

此外,若有确切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故意毁坏相应证据,则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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