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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与礼乐制度

 ★百晓书苑★ 2011-12-06

《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大史克对鲁宣公曰“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已观德,德已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是说周公曾制定周礼。《史记·周本纪》载成王“既绌殷命,袭淮夷,归在丰,作《周官》。兴正礼乐,制度于是改”,表明周初曾进行大量的制礼作乐的工作。《论语?为政》说:“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周礼是在殷礼的基础上有所损益而成的。所谓的周礼实际上包括了周代的一系列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行为规范。一般来讲,井田制、分封制、宗法制、畿服制度、爵谥制度、礼乐制度等都可包括在内。这些制度互有区别但又密切相关,构成西周政治制度的不同方面。井田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当时的各项政治制度无不建立在这个经济基础之上。关于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其中的公田是周王、诸侯等各级土地所有者直接控制的田地,平民首先要耕种这部分公田,并将收入统归土地所有者。公田周围的私田,实际上是庶人从贵族那里分配到的用于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平民等农业生产者被固定在井田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里、邑等基层村社单位。《周礼?地言?小司徒》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按此则每邑包含 4 井、36 户人家。邑也称为里,《尔雅?释言》:“里,邑也。”西周时期,贵族的封地都是以“里”、“邑”等为单位计算的,可以说里、邑是当时各级贵族封地的基本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看,西周时期的全部上层建筑都是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之上的。
  分封制是周王朝为加强对整个国家的控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所谓分封主要是指周王把一定范围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与自己的子弟、亲戚、功臣等,让他们代表周王去统治一方人民,以拱卫周王室,也就是文献中所谓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周”①。
  ①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周武王灭商以后即开始分封。武王所封的诸侯,据《史记》的记载可知主要有四种人:一是功臣谋士,以师尚父为代表;二是兄弟,如封周公旦于鲁,封召公奭于燕等;三是殷商之后,主要是封武庚于殷;四是封古代圣王之后,如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等。
  周公东征平定武庚、管、蔡之乱以后,又一次进行大规模分封。主要是在殷商故地封宋、卫两国,另外封叔虞于唐等。此后历代周王陆续又有所分封,但规模已远较周初为小。在周初分封的诸侯中,以姬姓贵族为主,其中又以文王、武王的直系后裔最多。例如,属文王后裔的诸侯国有管、蔡、郕、霍、鲁、卫、毛、聃、曹、毕、燕、邓、原、郇、郜、雍、滕等。属武王后裔者有晋、应、韩、邗等侯国。当时的封国很多,具体数字目前已不可知。《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四十人”。《荀子?儒效》云:“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实际上当时的封国也许远不止七十一个,《吕氏春秋?观世》有“此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的说法。可见,西周封国的数量是相当庞大的。周初封国主要是周天子的子弟、同姓和戚属,带有明显的氏族社会的痕迹。但周代毕竟已不是氏族社会,其分封的主要目的是以血缘关系的纽带来加强周天子与诸侯之间的政治关系,以图对全国实行更有效的统治,而血缘关系则要服从于政治关系,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①。
  ① 《礼记?丧服四制》。
  在众多封国中,与王室关系最密切者主要有东方的齐、鲁,中原的卫,北方的燕、晋诸国,它们是当时肱股周室的主要力量。
  周武王灭商之后封师尚父于营丘(今山东省临淄市),国号齐。齐国所封之地是东夷族方国薄姑的故地。薄姑早在商代便已十分强大,是周初东方叛乱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吕尚到封地以后经过艰苦的斗争才站稳了脚跟,同鲁国一道为稳定周王朝的东土做出了贡献。
  鲁国是武王分封给周公旦的封地,但周公因在王室任职而一直未能就封。活动在这一带的淮夷、徐戎等族参加了周初叛乱。为了强化对这一地区的控制,周公以长子伯禽代自己前去曲阜就封。伯禽就封之后,努力拓展疆土,打击反周势力,稳定了该地区的形势,成为周王朝在东方的主要依靠力量。卫国是周公平定武庚之乱后,周王朝在殷商故地新封的一个诸侯国。始受封者是周公的同母弟康叔。卫国地处中原,又是殷商故地,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此地安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周王朝整个统治的稳固。因此,周王朝对此十分重视,“以三监之余民,国康叔为卫侯,周公惩其数叛,故使贤母弟主之”①。康叔就封之前,周公还亲自训诫康叔,要康叔在治理卫国时尚德慎罚,敬天爱民,施用刑罚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并规定了刑律的条目,强调用德政教化殷遗民,以巩固周王朝的统治②。为避免商末以来殷贵族腐化堕落风气的侵蚀,周公特做《酒诰》一篇,指出商末亡国的一条重要原因是其“荒腆于酒”,因此,要求周人必须戒酒,规定了严厉的戒酒条令。康叔遵循周公的教谕,到封地后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终于消除了商人的反抗情绪。中原的稳定,有力地支持了周王朝的统治。
  ① 《史记·周本纪》正义。
  ② 《尚书?康诰》。
  晋是周代的另一个重要封国,其始封地在唐。唐在今山西省南部垣曲至翌城一带。近年在曲沃县曲村发现的西周晋国贵族墓地已证明这一点。武王死后,唐地亦发生叛乱。成王在扫平叛乱之后,封自己的弟弟叔虞于唐,叔虞之子燮父改国号为晋。晋南地区是夏人故居,自商代以来戎狄各部族又杂处于此,形势相当复杂。为了尽快建立起有效的秩序,叔虞在封国内采取“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灵活政策。由于这个政策照顾到了具有不同传统的各个部族的利益,因而得到人们的拥护,在晋地形成了一个较为安定的局面。燕国是周王朝北方的一个大国。史载武王封召公奭于燕。燕国的始封地在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以北 2.5 公里处的董家林村附近,此地已发现一座西周城址和大批西周时期的墓葬。墓葬出土的西周铜器铭文证明了该墓地是包括燕侯在内的燕国贵族墓地。特别是 1986 年出土的太保盂和太保罍的长篇铭文记载了周初封燕的史实,至此,数千年来争论不休的燕国始封地得以最终解决。燕国地处中原与北方草原的交接地带,占据通往辽海和北方草原地区的咽喉要地,地理位置十分重要。燕国成为周王朝统治北方地区的主要依靠力量。从辽西大凌河沿岸屡次出土燕国青铜器的情况看,燕国的势力当时可能已达到辽西地区,这就大大扩展了周王朝的统治区域。
  宜国是周王朝在南方的一个重要封国。1954 年在江苏丹徒烟墩山发现一组西周青铜器,其中有一件宜侯矢簋,该器有 120 余字的长篇铭文,记载周王册命矢为宜侯,并赐予土地、附庸、弓矢之事,该器的形制、花纹和铭文表明该器是成康时铸造的。据此可知,宜国之封当不晚于康王。封宜国于长江下游地区,表明周王朝对这一地区早已建立起有效的统治。
  周王朝分封侯国有其具体内容和过程。《左传·桓公二年》载师服之言曰:“吾闻国家之立,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所谓天子建国是指周天子分封自己的子弟为诸侯。分封诸侯时要举行册封仪式,周天子向受封者颁布册命,册命的主要内容是授民授疆土以及官属、奴隶、礼器、仪仗等。如《左传·定公四年》详细地列举了分封鲁、卫、唐三诸侯国的内容,其中说到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册,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墟”。诸侯受封后即成为相对独立的诸侯国的国君。按规定,诸侯要对王室承担戍守疆土、出兵助王征伐、纳贡、朝觐述职、随王祭祀等义务。除此而外,诸侯国内的事物均由诸侯自理。诸侯依照天子分封的形式,亦分封子弟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封地称做“采地”或“采邑”。卿大夫之下有士,士封有食地,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其下不再分封。这样,等次分封的结果形成了由诸侯、卿大夫和士组成的各级封君。这些大小封君有严格的尊卑等级,周天子是其共主。尽管周天子实际控制的土地不过邦畿千里,但周初这种自上而下的分封制,使得周王对天下的控制已远较夏、商二代为强,王权较以前也更为集中,西周王朝亦因此而成为一个幅员空前辽阔的国家。但是,由于分封制下的诸侯都是世袭君主,封君在国内享有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各种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封国的势力逐渐膨胀,而王室则因其处于诸侯国的包围之中,却难以向外发展,加之历代分封,王室直接控制的地域更加狭小,使其实力更进一步的衰落。王室力量的削弱,使得诸侯国离心倾向加剧。各地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最终导致了几个地域性政治中心的出现,到了春秋时代,终于演化成诸侯割据、列国纷争的政治局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周初分封制度的制定和推行者们所始料未及的。
  与分封制密切相关的是畿服制和五等爵制。
  关于畿服制中服的意义,按《周礼?夏官?职方氏》郑玄注所说为“服事天子”之意。《国语·周语》说:“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说明白一些,畿服制实际上是关于周王朝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关系的一种规定。其中甸服为畿内,侯服、宾服指华夏诸族,要服、荒服者则指远近不同的夷狄。显而易见,此种制度实际上是以尊卑、亲疏、内外、远近为标准的等级制度在国家政治区域划分方面的反映。
  关于五等爵制,《周礼?大宰》郑玄注云:“爵为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也”,是说诸侯爵分为五等,公、侯、伯、子、男。其下尚有卿、大夫、士等三级。关于五等爵,在先秦文献中也屡有提及。《左传·襄公十五年》:“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所谓周行也”。《国语·周语》云:“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由这两条记载可知五等爵与畿服制密切相关。《国语·楚语上》说:“天子之贵也,唯其以公侯为官正也,而以伯子男为师旅”,表明五等爵同为天子臣属,但级别高低有所不同。《左传·昭公十三年》又云:“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是说诸侯纳贡轻重与爵位高低有关,爵位高者,其纳贡重些,级别低者纳贡亦较轻。由此可知,五等爵制从本质上看是西周贵族内部等级关系的制度化。上述制度同分封制一样为巩固西周政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西周的分封制、畿服制和五等爵制的制定和实行都基于当时的宗法制。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是由原始社会末期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制系统,但与氏族社会时期平等血缘关系已有本质区别,而早已演化为一种巩固统治秩序的政治制度了。宗法制的具体内容大致如下:周天子由嫡长子继承世袭,每世天子都以嫡长子身份继承父位,奉祀先祖,是为姬周族的大宗,嫡长子的兄弟分封为诸侯,称为小宗。在诸侯国内,每世诸侯之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是为诸侯国内的大宗,他的诸弟被封分卿大夫,为小宗。卿大夫在其采邑内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在自己的采邑内亦为大宗,其余诸弟封为士,为小宗。士亦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不再分封,为平民。简而言之,诸侯于天子为小宗,但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而在本族内则为大宗。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大宗),庶子分封(小宗)。
  在宗法制度下,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小宗必须服从于大宗,受大宗的治理和约束,周天子是天下大宗,也是政治上的共主。宗法制提倡尊祖,但不是所有子孙都有祭祀祖先的权利,只有大宗才有主祭宗庙的特权,小宗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后者只有通过敬宗,即通过对大宗的尊敬才能表达对祖先的尊敬。当时,“国之大事,唯祀与戎”,各级大宗通过对祭祀特权的垄断,进而掌握国家政权。所以说宗法制也是政权、族权和神权相结合的一种产物。由此可见,宗法制从表面上看是以血缘关系为主,而实际上并不在于别亲疏,那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亲疏不同的血缘关系来确定财产和政治权力的分配,用以强化当时奴隶制的统治秩序。前面所说的分封等项制度也是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前者可以说是宗法制度的具体体现,并且进一步强化了宗法制度。它们互为表里,相互依存,共同成为支撑西周王朝统治大厦的几根最重要的支柱。
  礼乐制度是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政治思想的集中表现。所谓的礼主要有两条原则:一条是“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另一条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关于“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孟子?滕文公上》有更进一步的说明:“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其中的劳心者是指各级贵族,劳力者则是指从事各种劳作的平民和奴隶。在当时人们看来,贵族治理、剥削广大劳动者和后者听从主人的调遣并供养之都是天经地义的事,并成为维系当时社会关系的一种理论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则是明确指出礼只适用贵族,而刑也主要是针对广大平民的,道出了礼的本质。礼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亲亲”,二是“尊尊”。所谓“亲亲”,意指要亲其所亲,“尊尊”就是尊其所尊者,前者反映了当时的血缘关系,后者则是对当时政治关系的一种规定。在这里礼的作用主要是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关系,解决和处理其内部分歧。贵族内部凡是有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以及衣食住行、丧葬嫁娶、祭祀祖先鬼神及至军制政令等都必须按照一套固定的礼制来进行。可见,周礼涉及的内容又十分广泛,正如《周礼》所言:“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庆”。按此,则礼乐制度又成为当时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可知井田制、宗法制、分封制、畿服制和礼乐制度是西周政治制度中最突出的代表。它们的出现表明西周时期已形成一套完整的奴隶制的政治制度。标志着中国奴隶制已到其发展的顶点,对中国以后的政治制度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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