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考核细则 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调处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大调解工作,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真正建成化解矛盾纠纷的“金钥匙”,密切党群关系的“连心桥”,深化平安建设的“助推器”,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进而减少和避免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省、市要求及《靖江市2008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奖励的意见》,制订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考核细则如下: 一、考核组织 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负责考核,部分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员参加。 二、考核范围 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成员单位、各镇(办事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及其他开展大调解工作的单位。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见附件。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考核工作一并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市综治、平安创建考核体系。 (二)考核采取查看台帐、听取汇报、明查暗访等形式,考核结果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 五、责任追究 1、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调处中心和相关部门开展大调解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其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取消其年度综合考核评优资格,必要时实行责任追究: (1)没有落实好调解责任人,对于调处中心分流移交的案件无人管理; (2)对于各类矛盾纠纷,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调处,也不向调处中心反馈或上报案件处理情况,致使案件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 (3)疏于对本单位调解工作人员的管理,出现泄露案件机密,徇私舞弊,对当事人打击报复等重大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事件; (4)案件调处率没有达到100%、调处成功率没有达到96%以上,调处上交率高于3%的; (5)纠纷调结后不及时将案卷完整移交调处中心归档; (6)民转刑杀人案件发生数高于上于上年的;或发生一次致死3人以上民转刑杀人案件; (7)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致人死亡、重伤等民转刑重大刑事案件; (8)不参加调处中心组织召开的稳定协调会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9)调解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吃请,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10)调解案件时,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造成当事人自杀、自残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11)对调处中心移交的案件,有意隐瞒不报,也不落实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 (12)对调处中心要求给予提供技术上的帮助或其他协助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致使案件无法按期调处或使案件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村 (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并实行责任追究: (1)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不重视调解工作,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没有落实调解工作人员的; (2)没有任何调解工作的制度或制度不上墙的; (3)对于各类矛盾纠纷,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调处,又不及时向调处中心汇报或反馈调解情况,致使案件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 (4)对于辖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发现后没有做好防激化工作,又不及时上报,致使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 (5)疏于对本单位调解工作人员的管理,出现泄露案件机密,徇私舞弊,对当事人打击报复等重大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事件; (6)案件调解率没有达到100%,调处成功率没有达到95%以上,调处上交率高于3%的; (7)案件调结后不及时归档或归档不规范的; (8)不参加调处中心召开的稳定协调会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9)从不参加、组织有关调解工作的政治业务学习的。 附件:《2008年靖江市“大调解”工作百分考核细则》 靖 江 市 司 法 局 靖江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2日
抄送:中共泰州市委政法委、泰州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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