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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与无罪的论争——四要件与三阶层

 地龙123 2012-02-10
有罪与无罪的论争——四要件与三阶层
  • 现如今
    刑法学界正在酝酿着
    一场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巨大变革
    焦点问题
    集中在了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两个理论的取舍上

    四要件
    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体系和观点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与此同时,在定罪的时候
    还要考虑
    所谓的犯罪阻却事由
    是一种平面化的设计
    是一种所谓的耦合式的结构
    用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的观点
    四要件是一种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体系结构

    三阶层呢
    是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贯坚持的定罪理论体系
    包含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层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讲的行为在类型上符合了分则所规定的犯罪
    从而成为了刑法评价的对象,进入到了刑法定罪的视野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秩序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在这个阶段,可以从反面考虑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有责性是最后也是整个三阶层体系的最重要环节
    是定罪的终极阶段
    单有前两个阶段还不足以定罪
    只有用有责性的期待可能性等理论工具判定有责任的人
    才需要定罪

    抛开在体系架构和逻辑层次上的不同
    单纯在运用四要件和三阶层这两个理论工具的时候
    就会有很大的不同特点
    我们在运用四要件的时候
    总是首先认定一个行为很可能是犯罪
    然后再去用四要件去“核对”
    而三阶层则不然
    我们是在有责性的环节才“笃定”
    行为是否是犯罪的

    很明显
    一个是有罪推定之后的核实
    一个是无罪推定之后的步步筛选
    四要件,三阶层
    有罪与无罪的论争
    哪个更合乎罪刑法定原则
    这场争论也许就快见分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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