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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提醒】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渊竹 2012-03-09
  

龙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GWY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激发基层卫生队伍活力,现就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编制管理
根据闽政[2009]1号文和闽委编办[2007]233号、闽卫人[2009]25号文,确定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核定原则,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同时,改进编制管理方式,由市委编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服务人口数、实际工作量以及各乡镇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科学设置岗位
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所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市委编委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照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机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等,研究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以医药护技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一般卫生院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人员配备以一专多能为原则,管理工作尽可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各基层医疗机构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公示后,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由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准。
(三)组织竞聘上岗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组建聘用工作小组,以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或人事经办人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报市卫生局审定。聘用工作小组要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研究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各类各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所提出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后,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公布后,由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如果报名数大于岗位数,应组织竞聘上岗,报名数等同于岗位数要严格考核上岗,再根据竞聘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竞争上岗的对象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和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闽委办〔2008〕7号文规定,先行组织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参加竞聘上岗。如有岗位空缺,再安排一定比例的空缺岗位,组织本单位符合岗位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竞聘上岗,上岗后仍实行非在编(临时)管理,落聘人员予以清退。
  对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已经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如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首次岗位聘用的可所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四)实行全员聘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文本参照省人事部门统一格式,要求完整规范。
  市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按照在编和非在编的人员身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支出范围,由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核定。
(五)做好入编管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进人员,由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编制,对实行公开考试招聘新进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确定后,再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类紧缺专业人才可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可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通过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简捷有效的考试方式予以补充。
(六)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未聘的原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安置管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办理。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所在单位要为未聘人员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本单位内部岗位的上岗机会。对在本单位未再竞聘上岗的未聘人员可在本市内统筹安置,鼓励其到仍有空缺岗位的乡镇卫生院工作。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本单位内部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2.对其不在岗而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抓紧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人事部门应予简化程序,尽快办理。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3.对40周岁以下、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外,按规定可一次性补助50%的学费。
对未聘的原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上述分流(清退)人员所需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学费补助款和分流(清退)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等费用支出,由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三、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基层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聘用工作,2011年底前完**员分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部门密切配合
  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服务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能,认真组织实施本项改革。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医改办、编制、财政、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服务基层围绕人事制度改革这个中心,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形成合力。
市人民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要实行包保责任制,由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各承包1-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确保安定稳定不出现上访或投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纪律要求,搞好监督检查
  参与改革的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严格规范操作,确保政策落实不变形、不走样,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干部工作纪律和资金管理、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各项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立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维护和谐稳定
各有关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党员提高对改革的认识,增强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发挥**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坚决贯彻中央和省里的政策,强化稳定工作责任制,全程跟踪,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O一二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改革    通知
抄送:漳州市卫生局,龙海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二月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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