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深圳市品牌促进会,英文全称为Shenzhen Association for Brand Promotion。 第二条 深圳市品牌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品牌建设以及品牌推广的企业、团体、机构和个人组成的综合性的协会组织,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市委市政府实施“品牌战略”和“走出去战略”,服务于我市企业品牌化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同时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深圳国际商会大厦A座5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会员企业申报 “中国名牌”、“广东省名牌” 、“驰名商标”等名优产品荣誉。 (二)协助会员企业建立媒体关系,开发媒体渠道,为会员企业在国内国际知名媒体刊发广告、宣传报道提供相应帮助和优惠价格,并在企业遇到负面事件时协调企业与媒体的关系,化解公关危机。 (三)维护会员企业的品牌权益,提供商标、专利、版权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加强对会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员企业的权益。 (四)为会员企业培训品牌管理人才。邀请品牌建设方面的国内外机构和知名专家、学者等,开展对我市品牌企业的品牌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市场策划和营销经理层、决策层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与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品牌管理师”、“品牌策划师”等培训项目。为会员企业推荐品牌管理人才。 (五)承接政府部门的品牌工作项目。发挥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企业借助政府平台推广自主名牌。 (六)协助企业做好与国内外政府部门、企业、团体等相关机构的联络工作,组织会员企业代表到各地考察,举办海内外的品牌推广活动,开展经贸合作、招商融资等洽谈活动。优先会员企业配对国际项目,纳入深圳国际采购商圈,争取国际买家,获得采购订单。 (七)开展品牌价值评估、品牌建设、品牌推广和促进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组织专家团队,指导企业品牌总体战略设计,策划方案制定;帮助企业对品牌重大问题辨识,准确定位品牌症结以及品牌VI形象识别系统导入、品牌命名;定期给企业品牌健康状况扫描,发展状态跟踪;组织专家对品牌行业及竞争对手进行深度研究。 (八)建立健全我市品牌建设信息系统,优先为会员企业服务。建立品牌网站、编印品牌杂志、书籍等相关宣传品。及时向会员企业传达政府和品牌界的最新政策和相关信息。 (九)协助会员企业参展、出展,申请出国参展补贴资助。组织会员企业相关人员赴国内外参加高端展销会、推介会、论坛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参会名额和参展资格。 (十)协助会员企业快捷优惠办理原产地证明、ATA单证、国际商事证明等国际认证,并在市贸促会办理“原产地标志”基础上,首先在会员企业中推广“深圳精品”标志。 (十一)不定期组织会员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品牌管理人员,开展主题交流、考察活动,学习先进企业品牌工作经验。 (十二)每年开展“深圳品牌国际推广周”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式全面推广深圳企业(产品)品牌,不断打造“品牌之都”形象。 (十三)实施“深圳精品推广工程”,致力推动我市产品走品牌化发展之路。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在深圳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深圳市品牌促进会会员。 (二)与品牌建设及推广工作相关的团体、机构和组织,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深圳市品牌促进会会员。 (三)从事品牌研究、管理、咨询辅导、传播等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深圳市品牌促进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企业和团体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合理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工作、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深圳市品牌促进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财务报告; (五)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议由本会会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用通信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和聘请高级顾问; (三)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创会会长、副会长可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四)审议并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理事超过30名时设立)对理事会负责,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义; (二)指导和协调本会的工作; (三)决定吸收和终止会员资格; (四)决定对秘书长的任免(首任秘书长可由第一次会员大会可直接选举产生); (五)决定本会荣誉会员; (六)其它有关事项。 未成立常务理事会时由理事会行使以上职责。 第二十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推荐担任。法人代表代表本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会长可委托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责。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机构的设置及人员安排、管理,由秘书处制订相应制度执行。秘书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事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定期向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务独立,依法管理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和企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制订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其已交纳的会费或其已向本会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务独立,依法管理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和企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制订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其已交纳的会费或其已向本会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向长期热心从事品牌建设及推广以及为本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深圳市品牌促进会荣誉会员”等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及授予荣誉奖牌。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办理。根据本章程制定的本会内部管理细则,与本章程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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