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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wusla 2018-09-28
中山市南头镇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山市南头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CHAMBER  OF COMMERCE NANTOU ZHONGSHAN,缩写:CCNZ 。
  第二条  商会性质:商会由中山市南头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南头镇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中家电创新中心大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  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  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  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  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南头区域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成为南头镇商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的会员,也是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当然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协会、民间企业家工会、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乡镇企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纳会费或不明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已不在企业任职的,其会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换届一次,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分级收取,会长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常务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理事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企业、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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