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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海》中使用的繁体字、异体字

 家有学子 2012-03-10

《辞海》 《辞海》(未定稿),是旧《辞海》(陆费逵等编,1936年中华书局初版,1949年出合订本,1958年出重印合本)的修订本未定稿,先后由舒新城、陈望道任主编,19654月由中华书局辞海编辑所(1978年改名为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辞海》1979年版、1989年版、1999年版,由夏征农任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

《辞海》根据与《辞源》《现代汉语词典》的分工原则是以字带词,兼有字典、语文词典和百科词典功能的大型综合性辞典。1999年版共收单字(包括繁体字和异体字)19485其中17674个列为字头。字头及其下所列词目(包括普通词语和百科词语)122835条。

《辞海》在汉字的字体(这里的“字体”特指“简体”“繁体”“异体”之“体”)处理方面,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严格的规范性

贯彻汉字的字体规范。《辞海》所用字体1986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具体处理如下

1.《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选用字作为正条相应的繁体字和异体字用小号黑体加〔 〕注于单字之后并另列参见条注明为×的繁体字”或“×的异体字”。

2.偏旁类推简化字的范围以《简化字总表》中的132个“可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和14个“简化偏旁”为准。凡偏旁类推的简化字都列为正条相应的繁体字按下列情况处理

(1)部首简化其他部分不简化的如“话”()、“恋”(亦部)相应的繁体字“話”、“戀”等不另列参见条。

(2)部首不简化其他部分简化的如“枫”(木部)、“怂”(心部)部首和其他部分都简化的如“经”()、“贤”(贝部)相应的繁体字“横”“惩”“短”“贵”等都另列参见条。

(3)部首简化可以独立使用的如“门”“马”“鱼”等列为正条相应的繁体“門”“馬”“魚”等不另列参见条不能独立使用的如“讠”“饣“钅”等其繁体“言”“食”“金等作单字收列。

(4)不另列参见条的繁体字收入本书《笔画索引》、《汉语拼音索引》和《四角号码索引》备查。

二、一定的变通性

《辞海》在字体处理上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特点,即人名、地名、书篇名以及古籍文句一般用简化字或选用字可能引起误解的保留原来的繁体字或异体字。如“王濬”(人名)的“濬”不作“浚”,“扶馀”(地名)的“馀”不作“余,“纷挐”的“挐”不作“拿”。复词词目中的简化字或选用字可能引起误解的一般夹注相应的繁体字或异体字。如【发()指】()(地名)等。

有条件地保留或夹注繁体字或异体字的变通做法,体现了《辞海》在字体处理上的历史性原则与区别性原则(区别字体,以明确所指,避免误解)

对读者经常遇到而特别关注的人名中的繁体字、异体字问题,《辞海》采用了两种处理方式:

1.一般保留原来的繁体字、异体字,如“胡適”“魏徵”“寇凖”“毕昇”“赵孟頫”(其中的“適”“徵”“凖”分别是“适”“征”“准”的繁体字;“昇”“頫”分别是“升”“俯”的异体字)

2.少数夹注相应的繁体字,如“岳云()”“钱钟()书”。

其中后一种处理方式与现行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无冲突,直接采用简体字即可,而前一种处理方式则与现行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有冲突。例如,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的联合通知》要求“停止使用的异体字中,有用作姓氏的,在报刊图书中可以保留原字,不加变更,但只限于作为姓用”,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提出“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异体字”,都规定只有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异体字。对此,学界颇有争议,大体有如下主张:

l.一律用现行正体字;

2.古人的名字可以用异体字及部分繁体字,今人的名字一律用正体字;

3.已经用了异体字及部分繁体字的可以保留,今后取名字须用正体字;

4.古人与今人的名字都可以用异体字及部分繁体字。

5.古人的名字全部保留异体字及繁体字。

实际上,在出版物或其他传媒中,“胡適”“魏徵”“寇凖”“毕昇”与“胡适”“魏征”“寇准”“毕升”,这两种情况一般是并存的,二者分别依据的是《辞海》与相关的语言文字规范;至于“赵孟頫”,则与“赵孟是并存的。其中的“頫”的情况更复杂,不仅涉及异体字问题,而且涉及异体字是否须类推简化的问题,依《简化字总表》应类推简化,依《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则既然被淘汰就不再涉及类推简化问题,因此“頫”字用于人名是否简化也成了问题。这表明,目前的一些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并不能完全应对语言文字使用的复杂情况,其本身应有更强的适应性,以避免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与语言文字应用实际相抵牾的尴尬。

对人名中的繁体字、异体字问题,一般来说,依从相关的语言文字规范或依从《辞海》均可,但也不宜一概而论,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胡适”与“胡適”,一般用前者;“毕升”与“毕昇”则多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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