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崀山市人民法院警示制度

 昵称8886952 2012-03-14

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书面警示制度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针对我院队伍建设现状,在全院建立实施书面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形成反腐倡廉的廉政预警、动态监督和保护挽救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关于在审判过程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书面警示制度,对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化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预警,并对具有轻微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护和挽救本院工作人员。

二、警示信息来源于群众和当事人的信访举报,案件评查、回访工作和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领导了解掌握的情况,监督机关提供的线索,上级法院移交或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例。

三、书面提醒对象由纪检组长确定,诫勉督导对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院长或纪检组长确定,责令纠错对象在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后报院长确定。

四、党员干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书面提醒:

1、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有举报,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2 、干部新提拔任用、调整到权力监督难到位、情况复杂、预防违法违纪工作难度大的部门(工作岗位),或党员领导干部遇有婚丧嫁娶寿庆、乔迁新居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事前预警的;

3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满意率较低的;

4 、当事人反映办案质量不高,办案作风方面问题较多的法官;

5、本院法官及其近亲属作为诉讼当事人未按规定申报的;

6、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五、党员干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1、在文明司法、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2、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办案质量不高,瑕疵问题较多,造成一定影响或群众有意见的;

3、法官及其近亲属向承办法官打招呼,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4、在遵守廉政纪律方面,被群众多人多次举报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事实不具体的。

六、党员干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责令纠错: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十三个不得有”, 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和湖南省省政法委“六个严禁”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的;

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给处分的;

3、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低下,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4、所分管部门工作问题较多而整改不力的;

5、法官及其近亲属干扰承办法官正常办案,造成一定影响的。

七、警示提醒通过发《书面提醒函》,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注意的事项或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避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诫勉督导通过发《监察建议书》,提出诫勉督导对象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纠正错误倾向,防止其错误蔓延发展。责令纠错通过发《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其纠错改正,实现自我完善。

八、书面提醒对象收到《书面提醒函》,应亲笔签收回执;诫勉督导对象在接受诫勉后一周内应就警示事项或问题作出说明、承诺或检查;责令纠错对象要对存在的错误行为写出书面检查,提交具体的整改措施,在指定期限内彻底纠正错误。

九、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责令纠错对象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决定纠错期限,并对纠错对象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纠错对象所在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管理责任,积极配合。

十、经书面提醒后,所提醒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存在,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有关规定查处。书面警示情况及时通报政工室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和执法档案。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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