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江西永修县法院

 孙新琦律师 2012-03-16

原告徐明与被告熊春峰、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08)永民一初字第100号          

发布时间:2008-05-23 09:12:49


    原告:徐明,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路3栋19号。身份证号:360426196309291710。

    委托代理人:袁芒香,女,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路3栋19号(系原告之妻)。身份证号:360426196605241742。

    被告:熊春峰,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永修县涂埠南江开发区1118号。身份证号:360425196812173133。

    被告:陈华,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永修县涂埠镇新城大道南富民新村C—2幢23号。身份证号:360425197403091019。

    原告徐明与被告熊春峰、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詹恒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芝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春峰、陈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明诉称:要求两被告给付货款本金130000元,支付该本金按月利率1分2厘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催款差旅费20472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熊春峰、陈华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初口头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255000元的羽绒被。当原告将约定的价值255000元的羽绒被运送到被告指定的辽宁省盘锦市工程管理处建设总公司第一工程处仓库后,被告仅支付货款55000元,余款200000元,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约定归还日期为2006年4月10日。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被告只于2007年10月7日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元整,余款130000元拖之至今未付,从而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提出其催款差旅费损失20472元,是因为被告打电话通知其到被告所在的盘锦、通辽、太平川等地接收货款而产生的,而原告到后,被告不是不见面就是借口没钱支付,故该损失应由两被告承担。对于该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车票、住宿费等票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徐明与被告熊春峰、陈华之间订立的欠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清全部货款的义务。两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全部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徐明要求两被告支付13000元本金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应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进行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催款差旅费20472元的诉讼主张,虽然提供了相关的票据予以证明,但其中含有被告出具欠条前发生的费用,故本院酌情予以认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熊春峰、陈华向原告徐明支付货款本金130000元整并承担200000元本金从2006年4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利息至2007年6月30日止,承担本金130000元从2007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由被告熊春峰、陈华向原告徐明支付差旅费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整。

    三、上述给付款项限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两被告相互之间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明负担200元,两被告负担1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詹恒和

                                            二○○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谈  黎

第1页  共1页

编辑:邹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