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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沩江学者 2012-03-23

谌 红 蕾 贺志明  万四平1[1]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 湖南长沙 410131) 

  【摘要】当前,学校与学生两者之间已由“主—客”关系转变为主体间性的范式。对于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不能只由学校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到学生自身,以及实习设施设备提供商、建筑商等的责任。要借鉴西方国家对此的处理经验,但必须适合我国国情。面对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赔偿,要以预防为主、归责为辅。

  【关键词】高职实习期间人身伤害赔偿;法律;校方责任险; 预防 

一、造成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原因及责任归属

  造成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原因分析。近年来,虽然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但是,高职生自身素质及意识尚未定性,几乎每年每所高校都会出现各种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件。出现这些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一部分学生因为没有经历过挫折,心理过于脆弱,当遇到就业困难、情感挫折时,无法承受打击,便“钻了牛角尖”,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一部分学生受社会风气或家庭环境(尤其是单亲家庭或名存实亡的家庭环境)的影响,或不分轻重、胡作非为,或自暴自弃,对其他人或自身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一部分学生缺乏安全意识,明知有危险却由于贪恋好玩或是好奇心作祟等原因导致人身受到伤害;还有一部分属于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等等。总之,引发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高职生自身缺乏抗压能力、安全意识贫乏或是受到外界环境影响等等。因此,要想有效避免这类伤害的产生,我们有必要针对这些方面采取必要措施。

  关于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责任归属问题。当学生人身受到伤害后,责任归属问题观点也未曾趋于一致。很大一部分人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上认识错误,他们认为两者的关系属于监护关系,因此,面对责任归属问题时,往往认为责任主要在校方。他们认为,学生自入校起,学校除了要担负起传授学生知识技能、培养良好观念外,还应当对学生的安全问题担负起监护的责任。故而认为,即使学生有责任,主要责任方也应该在学校这边。因此,关于学校的责任赔偿研究得较多。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片面的,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时代影响下高职生的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代高职生较之以往有着更为成熟的思想,从心理年龄看,他们大多已具备了承担责任的能力。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多元化思潮侵袭,当代高职生已不同往届,他们无论在思想还是在行动中都远远要比他们的实际年龄表现得成熟。这点我们可借鉴美国法律的观点来加以论证:实习老师毕竟不能时刻照顾到每个学生,谁都没有这个能力。因此,当实习期间人身伤害发生时,校方是否要担负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另外,造成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责任,除了要考虑校方、学生自身责任外,又是否忽视了不法商人存在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的责任呢?当前,质量问题逐步成为热点。不止是在学生安全问题上,食品安全等问题也屡见不鲜。在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中,有些的确是因为实习器材或设备、建筑物等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除了在管理、维修等方面存在问题外,还要充分考虑材料提供方的质量责任。

  二、关于对待中外实习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相关法律的态度问题

  笔者在研习相关理论学说及实践论证中发现:在不少对比中外实习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相关法律的态度方面,人们大多对西方法律持肯定态度。通常,都会通过重重论据,旨在证明国外对这类案件的判断相当到位,对我国现行法律则多报以评判态度。不可否认,在对待实习期间人身伤害及赔偿问题上,西方很多法律及观点都值得借鉴。笔者对西方诸多国家的观点简要总结如下:

  关于学校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上,各国大多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对待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及赔偿问题时,日本学校法在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能力的同时,通过建立学校健康中心、学校保健中心入保等方式解决赔偿问题,其特点是操作简单。美国在对待这一问题时,相当人性化,具备刚性特质。其主张谁有责任,谁赔偿。尤其在对实习老师在伤害事故中所担负的责任有重点说明。加拿大采取的是“侵权行为+保险”的措施,此外对事故认定的原则也做了分类,其特征与美国相左。我国多采取过错原则为主,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对我国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存在诸多非议,但是其颁布及实施毕竟是有着深刻时代背景和要求的,所以应当对其持辩证态度。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西方对于此类问题的措施对我国有深刻的借鉴作用,但是,其是否真正适合中国国情,还存在疑问。而且,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也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如:日本成立保健中心或健康中心,虽然试图实现保险分散化,但是却较易产生赔偿资金方面的问题等。因此,虽然我国法律中对于实习期间人身伤害问题或赔偿问题上存在不少漏洞或空白之处,但是,这是由于我国特殊时期的国情决定的。同时,我们不难看出,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地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如我国于2000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建立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并在实践中得以运用。这种新型的校方责任险机制的成立对于解决学生校园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赔偿问题做了很好的指导。因此,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我国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快地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三、预防为主,归责为辅

  对待学生校园实习期间人身伤害问题,我们应该更注重预防。关于如何有效预防学校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问题。要在学校、学生、家庭和社会等方面采取积极的措施,具体如下:

  1.学校方面。首先,要做好校园安全的宣传工作;其次,要定时、定期对校园安全设施做好检测和维修工作,尤其是高校领导要重视并认真做好不定期抽查工作;第三,要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对学生在思想上存在的暴力倾向或不良心理要做好及时发现,并最终予以纠正;另外,强烈建议学校组织学生参与保险机制,积极入保,防范于未然。

  2.学生方面。高职生要努力培养自身安全意识;当发现自身或周围学生出现不良心理或暴力倾向时,应当及时报告或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要学会自律,对于不良事件、非法书籍或光碟,要理性对待,不给危险创造机会等。

  3.家庭方面。要重视自身行为或家庭变故给孩子造成的危害,及时与孩子做好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孩子心理变化,为孩子成长做好榜样和保护工作。

  4.社会方面。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防止各种不良光碟、书籍进入市场;媒体要做好正向引导作用;对于从事校园器材、校园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商家、工程人员,要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产品、设施的质量等等。

参考文献:

[1] 谌红蕾,贺志明. 高职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现状、原因及防范措施[ J].首都教育学报,2011,(11).

[2] 吴猛.高职学生校外顶岗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辨析[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1).

[3] 贾冬艳,傅维利,胡克伟.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现状及防范措施研究[J].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通讯地址:410131  长沙市 远大二路 1069号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

贺志明 教授

 


[作者简介] 谌红蕾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系教授、保卫处处长,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研究员贺志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研究员;万四平,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副院长,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研究员

【基金项目】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0—2011年立项课题:“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现状及防范措施研究”编号:JY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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