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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北海故意伤害案补充辩护词

 昵称2687579 2012-03-29

 

 

杨学林:北海故意伤害案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次开庭质证的补充证据材料,主要涉及被告人裴贵以及其他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这个关键问题。结合上次开庭的质证材料,以及本次开庭各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与辩解,我认为在作案时间这个问题上,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仍然不足。现围绕各份补充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公安部的鉴定意见

该次鉴定没有达到委托目的,特别是对于黄焕海的死亡时间,鉴定书称“不能确定”。原因一是尸体高度腐败,二是缺乏死者生前进食情况的确切资料。通过法庭调查,我认为上述说法不准确。

1、补充证人证言反映了聚餐情况。如黄祖宁称“当时点有好几个菜,有鱼汤、炒蛋、粥等”,黄祖艺称“有鱼汤、青菜、猪杂、白粥”。上述关于黄焕海进食情况的资料已经十分确切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死者生前的进食情况,也是由旁证得出的。因此,鉴定人作证时称没有确切资料,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不足为信。

    2、鉴定人受到公安机关的误导和影响,失去客观公正性。从鉴定人所称听取公安机关汇报(委托人并不是公安机关,而是法院),并在公安人员的带领下考察现场(包括所谓绑架路线、水产码头现场以及聚餐现场)来看,无法排除鉴定人受到了公安机关办案观点的影响。在上述过程中,鉴定人不可能不向公安机关了解黄焕海的生前进食情况。由此可见不是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确定”死亡时间,而是主观原因:要么是公安机关向鉴定人隐瞒了黄焕海生前进食情况,要么是公安机关对鉴定人施加了影响,使鉴定人故意“缺乏资料”。

因此,上述鉴定意见书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关于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但是有助于法庭判断认定事实。就本案来说,侦查实验的目的应该是以虚拟的方式,重现各被告人能否在指控的时间内完成指控的作案。这样的实验,关键要围绕“能不能”展开,即可能“能”,也可能“不能”,这在进行实验之前是没有答案的。可是本案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实验之前,是预设了答案的,即必须“能”。从录像中演员的表现来看,特别是裴金德的演员的表现,已经不是实验了,而是去完成一项任务,即必须在总时间16分钟、水产码头44秒钟内,完成与其他被告人的共同伤害致死并抛尸的全过程。因此,裴金德的演员只得采取要么奔跑,要么大步流星,要么省却至少20个环节(根据裴金德的供述)的方式,来完成本来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此,本次侦查实验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实验的过程是混乱的,实验的结果是荒谬的。可以说,本次侦查实验在指控犯罪的作用上没有任何价值。相反,在压垮控方整个证据体系上,却成了最后一棵稻草。

三、关于打捞的衣服

    1、鉴定出该件衣服是否纤维材料,与本案的关联性相差太远。在该件衣服是否必然是黄焕海穿过的,以及该件衣服在海水里浸泡多长时间的问题没有落实的情况下,鉴定这件衣服的材料属性没有意义。

    2、郭泽英的证言对事实的描述用了“记不大清楚了”、“大约”、“一般是”、“应该是”、“整体感觉”等词语,实际上等于什么事实也没有确定。

    3、邹荣华的证言不是对某件客观事实的反映,而是对某种事物的观点和判断,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实质要件。

四、关于黄焕海身上的油漆

1、黄祖团、黄祖松证言的真实性存疑。第一,其说法违反生活常规。据当过船工的被告人杨柄棋说,船工干活时一般都穿烂衣服(指工作服),外出时会换上干净衣服。特别是外出参加聚餐,不可能穿着带有油漆的衣服;第二,原法医鉴定显示,黄焕海身上的油漆在后肩和臀部。根据生活常识,刷漆时沾到油漆,一般会沾到前身,粘到后身的可能性不大;第三,补充证人证言显示,当时共同聚餐的许多人无一人发现黄焕海身上的油漆,也无一人闻到黄焕海身上的油漆味。   

2、黄祖团证言的合法性存疑。《询问证人笔录》显示,黄祖团还没等到侦查人员问油漆的问题,就主动说出油漆的事情,无法排除侦查人员事先对其施加了影响。

3、黄祖松证言不具有合法性。黄祖松是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已经参加了上次20天的开庭,其失去了证人资格。

4、缺乏关键证据佐证。黄祖团说是船老板安排翻修,但是本案没有船老板的证言来证实这一基础事实。而另一证人黄祖润没有明确说黄焕海身上有油漆,只是说在船上闻到黄焕海身上“似乎有油味,是机油或油漆的味道”。我们知道,在船上每个船工的身上都有可能有这种味道,何况证人也没有确定就是油漆。

由于黄祖松不具有证人资格,黄祖润没有明确证言,导致黄祖团的证言即便成立也属于孤证,无法证实控方关于油漆问题的观点。

五、关于黄焕海生前的进食

    公诉人认为,证人只记得黄焕海喝酒,没有记得黄焕海吃东西,所以只能肯定黄焕海喝酒,不能肯定黄焕海吃东西,况且还不能排除黄焕海的呕吐。这种观点,是以违背生活常理为基础对证人证言的曲解。

    1、证人所说的“我们”当然包括黄焕海在内,“我们”吃了什么东西,当然包括黄焕海吃了什么东西。

    2、证人回忆两年以前的某次人员众多(七、八个人)的聚餐,还会记得某人喝了多少酒,但是很难明确说出某人吃了什么。这符合生活常理。相信我们在座的人回忆两年前的某次聚餐,也会是这个结果,甚至可能连自己喝了多少酒都记不得了。所以我们不能以证人记不得黄焕海吃了什么,就下结论说黄焕海只喝酒而没有吃饭菜。至于公诉人说这些人先吃了点东西,然后长达三、四个小时只喝酒,不吃菜,恐怕连公诉人自己也不会相信。

3、黄焕海当晚是否呕吐,这是控辩双方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公诉人对于证人均表示没有看到黄焕海呕吐很失望,于是强调“不排除黄焕海呕吐”。这里我要指出,公诉人用“不排除”来断定事实,完全推卸了控方的举证责任。

既无法肯定呕吐,也不能肯定没有呕吐,这使得这项重要事实不清。事实不清带来的诉讼利益归被告人,这是公认的刑事诉讼原则。这种事实不清,不存在公诉人所说的分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只要发现某处事实不清,则其产生的利益当然归被告人享有。至于公诉人称提出疑点也需有证据证明,则是一种误解。试问,有证据证明了还是疑点吗?正因为某项指控犯罪的事实,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它才是疑点。而疑点导致事实不清。

    六、关于案发之日2:55的电话

    法庭依法调取的宋启玲、李警和的证人证言,固定了案发日2:55裴金德与李警和通电话的事实。这个情节动摇了控方对各被告人指控的证据体系,使得当时短短的几十分钟所发生的事情扑朔迷离,充满了不确定性,因而使得控方的指控证据无法具备唯一性和排他性。

    至于公诉人称宋启玲是所谓“污点证人”,试图以此消弱她的证言效力,是毫无道理的。宋启玲虽然处在被羁押状态,但是由于经受过侦查机关的恐吓和诱骗,其警惕性很高。从取证录像看,她是在查看了法官的工作证后,才开口说话的。基于她是在法院内面对法官的陈述,而其作证时有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场,我们可以认定其该份证言的效力要高于此前其他证言。因此,公诉人所称的宋启玲的证言与其对侦查机关陈述不同因而不可信,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七、关于监控录像的调取

我的当事人裴贵认为,本案不用费什么力气了,调取监控录像一看就行了。我非常赞同这个观点。辩方已经查实,北海市的天网工程,包括据称是挟持黄焕海到水产码头的路径,在案发时监控录像设备已经非常完善了,并不是像《情况说明》所称的200910月才开始动工。考虑到《情况说明》是本案侦查机关出具的,而不是与天网工程有关并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出具,我们高度怀疑这份《情况说明》的真相性。因此,我请求法庭依法亲自查证。

八、关于出租车、摩托车的寻访

既然侦查机关在两年前开始侦查本案的时候,就已经获取了有关出租车和摩托车的言词证据,如此重要的案件事实,为什么不在当时就设法寻访,非要等到两年之后再来寻访?两年之后,正如《情况说明》所称的,“2009年的大部分司机已经离开北海市或者更换工作”,找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我曾经说过侦查机关错过寻访良机,其实不然。因为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侦查机关都不会错过寻访良机的。唯一可以解释的是,连侦查机关自己都不相信这是真的。他们比谁都明白,所谓出租车和摩托车是子虚乌有,与此相关的所谓挟持黄焕海到水产码头也是子虚乌有,言词证据完全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子虚乌有的东西你去哪里寻访?

综上所述,通过对补充证据的质证,非但没有帮助控方完善其证据体系,反而更加显示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先天缺陷。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说上次开庭暴露出侦查机关的有罪推定,则这次开庭显示出侦查机关的知错不改。我善意地提醒控方,请你们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责成侦查机关立即回归正确的侦查方向。只有这样,才能还原本案的真相,还各被告人一个清白,同时告慰九泉之下的死者。

上述补充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为盼。

谢谢!

裴贵辩护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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