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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概念与主张

 小袤 2012-04-03

自由主义的概念与主张

 

自由主义Liberalism)是一种意识形态哲学,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其特色为追求发展、相信人类善良本性、以及拥护个人自治权,此外亦主张放宽及免除专制政权对个人的控制。更广泛的,自由主义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的社会、以法律限制政府权力的运用、保障自由贸易的观念、支持私人企业市场经济、透明的政治体制以保障每一个公民权利。在现代社会,自由主义者支持以共和制君主立宪制为架构的自由民主制,有着开放而公平的选举制度,使所有公民都有相等的权利担任政务。自由主义反对许多早期的主流政治架构,例如君权神授说世袭制度和国教制度。自由主义的基本人权主张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在许多国家,“现代”的自由主义者从原本的古典自由主义里脱离出来,主张政府应该借由抽取税赋以提供人们最小数量的物质福利。自由主义在启蒙时代生根;到了现在,“自由主义”一词已经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政治思想,从左派右派,支持者的政治光谱分布相当广泛。

自由主义的分歧

在以上述及的架构下,自由主义者间开始产生许多深切甚至激烈的争议和冲突。在这些争议中,许多流派开始从古典自由主义里分歧出来。在许多争论中,各方以不同的用词来叙述同一种概念、或者以相同的用词来叙述不同的概念。

一些自由主义者大都同意的原则为:

政治自由主义主张个人为社会和法律的基础,社会和制度的存在便是为了推进个人的目标,而不会偏袒拥有较高社会地位者。大宪章便是一份宣告了个人权利的地位甚至高于君主特权的政治文件。在政治上自由主义强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社会契约,在契约下公民制定法律并同意加以遵守。这是根基于相信个人会采取对他们自身最有利的行动上。政治自由主义给予所有成人公民选举权,无论性别、种族或经济状况。政治自由主义强调法治并支持自由民主制。

文化自由主义注重个人在道德观和生活方式上的权利,包括如性自由、信仰自由、认知自由等议题,并保护个人免受政府侵犯其私人生活。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他的论文中对文化自由主义巧妙的写道“只有在自我保护的目的下,个人或群体才能对其他人类的自由行为做出干涉。只有在阻止一个人伤害其他人的目的下,才能正当的阻止其他文明社会成员的自由意图。而那个人自己的利益,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的,都不是构成此原则的充分理由”。文化自由主义通常反对政府限制文学艺术学术赌博卖淫合法婚姻年龄堕胎生育控制大麻及其他毒品。大多数自由主义者反对政府干涉这些领域。荷兰在这方面可以被视为全世界最自由的国家。不过,在自由主义里也出现了一些有明显差异的主张:

经济自由主义是一种支持个人财产和契约自由权利的意识形态。这种自由主义的标语是“自由企业”。支持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体制,意味着移除法律上的障碍,如贸易的障碍以及政府施加的垄断和补贴特权。经济自由主义希望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越少越好、或者干脆没有管制,一些经济自由主义者会接受政府限制垄断和寡占,不过当中也有一些人认为垄断和寡占正是由政府干預所造成的。经济自由主义者主张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应该由个人自由的选择,也就是市场的力量。一些人则同意政府可以在一些领域扮演垄断的角色,如维持治安和法庭的服务。经济自由主义接受由于不平等谈判地位的交易而引起的经济不均等是自然竞争下的结果—只要当中没有牵涉到强迫的运用。这种形式的自由主义尤其受到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的影响。小政府主义无政府资本主义都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形式。(参见自由贸易自由化

社会自由主义也被称为改良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注意勿与中文同译名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混淆。在19世纪晚期于许多发达国家浮现,受到杰里米·边沁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功利主义影响。一些自由主义者接受了一部分、或全部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剥削理论以及对于“利益动机”的批评,并认为政府应该利用其权力以改善这些问题。依据约翰·杜威莫迪默·阿德勒Mortimer Adler)对这种形式的自由主义的解释,由于个人是社会的基础,因此所有个人都应该拥有实现目标所需的基本要件,例如教育、经济机会、遇到无法解决的灾害时的保护。对社会自由主义而言,这些要件也被认为是权利的一部分。这些被称为积极自由的要件,由于必定需要由其他人生产提供,而与古典的消极自由产生差异—消极自由只要求人与人之间不互相侵犯。社会自由主义者认为,确保这些积极自由是保障自由权的必要过程。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以及美术馆必须由税赋加以支撑,社会自由主义也支持对经济间的竞争进行一些限制,例如反托拉斯法最低工资限制,他们也主张政府应该提供基础的社会福利,并征收税赋以支撑这些福利制度,以此来发挥人们的最佳天赋,并能避免革命的产生。

经济自由和社会平等间的争论就如同自由本身长期来的争论一样历史悠久。普鲁塔克在有关古希腊立法者梭伦的著作里写道“梭伦有着免除他人负债的特权;这是他用以确认公民自由的工具;以法律给予所有人同样的权利是没有用的,假如穷人必须牺牲这些权利来换取债务的免除,那么,他们无论是在司法的法庭上、国家的政务人员上、公众事务的讨论上,只不过是到处对着富人请求和点头罢了。”

经济自由主义者视这些积极自由是必然违反消极自由的,也因此是不合法的。他们主张限制政府的角色,当中一些人认为根本没有政府能运作的功能存在,一些人则认为应该限制政府只提供司法、治安和国防以抵挡外国入侵(小政府主义)。相较下社会自由主义者则认为政府应该扮演提升社会福利的主要角色—提供以下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服务:替那些无法自给自足的人提供食物和避难所、医疗服务、学校、退休、对孩童以及残障者的照顾—包括那些年纪过高而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在内、帮助自然灾害下的受难者、保护少数族群、防止犯罪、补助艺术和科学。为了提供这些服务,限制政府权力的观念也被抛弃了。两种自由主义的形式都追求同一种目标—自由—但他们在以何种道路才是最好或最道德的达成自由的路线问题上产生争议。一些自由主义者强调经济自由主义,而一些则强调社会自由主义。保守政党通常支持经济自由主义,而反对社会和文化自由主义。

在所有以上述及的自由主义形式中通常有一个共识,也就是在政府和个人责任间应该有着一个平衡点,而政府应该限制在从事这些无法由私营部分做好的事物。所有形式的自由主义都主张以法律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治权,也都主张个人的自由行动能够达成最完美的社会。自由主义在现代世界已广泛散布,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最少都在表面上宣称将个人的自由作为社会的根基。

自由主义的革命

不过,在以上思想家所属的时代,君主政体、阶级制度的社会以及国教体制都相当普遍。虽然稍早的英国内战中在1649年至1660年间产生了共和政体的英格兰联邦,但对于普通平民也能拥有自由权利的概念一直停留在理论阶段,直到美国法国的革命才开始进入实践阶段(1688年的光荣革命时常被举为先例,但这只是将一个君王换做另一个君王。不过这个革命也削弱了君王的权力并巩固了英国国会的力量)。共和政体的激进主张影响了18世纪晚期的这两次革命,也影响了接下来各地的自由革命。两者都以他们的哲学来正当化人权和权利赋予的主张,两者都排斥既有的传统和权力。

在美国革命中,托马斯·潘恩托马斯·杰斐逊约翰·亚当斯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为名义号召美国人反抗英国,这些都是对于洛克理念的共鸣,只有一项作出了改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则反对改变)—杰斐逊更改了洛克的“财产”一词改以“追求幸福”代替之。这场“美国实验”的革命以建立民主政府和个人自由为目标。

詹姆斯·麦迪逊是美国接下来一个世代的杰出政治理论家,他主张共和体制的自治政府依靠着一套“利益制衡利益”的机制,以此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尤其是经济上的少数。美国宪法制定了一套监督和制衡的制度:联邦政府制衡地方州政府的权利;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以及两院制立法机构互相监督制衡。这样做的目标是为了避免权力集中在其中一方的手上,以保护各自的自由。常备的军队是无法加以信任的,因此保持民兵便足以提供防卫,同时也由政府维持一支海军以保护海上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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