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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杀大权19尴尬的抗诉(小说)

 生活向太阳 2012-04-05

尴尬的抗诉

 

 

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的案件提出抗诉,这本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而在东升市江东区,检察机关的一个抗诉,却引发了诸多问题……

 

[疑案追踪]

 

东升市江东区检察院一次尴尬的抗诉,引起了老枪lq的高度关注,他于2006年10月19第十九次采访了施振发。

 

                              (一)

 

李易臣担任东升市江东区检察院检察长才一个月,就办了一件令他十分头疼的事,至今令他难忘。不!恐怕是令他一辈子都难以忘怀的事。

那是7月26日上午,他正在看文件,院起诉科科长汪明敏急匆匆地来到他的办公室:

“韦检,怪事、怪事!”

李易臣性格温和,遇事冷静,看上去还有些内向。见汪明敏唐突、失态的样子,他只平静柔和地说了一句:

“别急,慢慢说。”

“昨天上午,区人民法院对兰艳萍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只判处兰艳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汪明敏缓了缓气,加重语气说:

“太离谱了!”

对这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李易臣早已知晓。案发的第二天,东升市《江东晚报》就以《“黑医”妄作人流术少女命丧黄泉路》为题进行了报道。李易臣有收集重要资料的习惯,尤其是本市和外地有关典型案件的报道,他都要剪辑下来,分门别类地贴在他的资料集上。

当天他就把这篇文章剪贴后收集起来。

听汪明敏科长一提起这件事,他便从办公室的资料柜里把这篇报道找了出来。

 

黑医妄作人流术   少女命丧黄泉路

 

21日19时左右,本市江东区公安分局江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称有命案发生,死者尸体被发现在江东区簏川路某单位宿舍内。

民警闻讯匆匆赶往案发现场,经初步调查,警方确认死者名叫吴卿(化名),系江州县人,19岁,女性,未婚,身材苗条,面容娇好。令办案民警感到惊奇的是,受害人死时已有4个月的身孕。这一桩看似离奇的命案,始作俑者就在警方眼前。原来,在警方赶来前这里刚刚进行完一场人流手术,而实施手术的正是本案的嫌疑犯,71岁的市内某医院退休医师兰艳萍。

经过调查了解,该医师自退休后就办起了一家妇科小诊所。2000年,因不符合医疗卫生规定,兰某的诊所被有关部门依法取缔。但是,她却一直未停止过非法行医。据兰某交代,21日上午,受害人吴卿来到自己家中,接受兰某的人流手术。这个手术一直持续到了当天下午,由于处置不当,出现了大出血,在中途,吴卿就已停止了呼吸。

惊慌失措的兰艳萍把医疗器械统统收藏起来,脑子里一片空白。她的孙女回到家中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才向派出所报了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说,她是死者生前的好朋友,正是由她介绍吴卿到兰某处做人流手术。该女子称,其前不久在兰艳萍处做过类似的手术,感觉收费很便宜,而且隐蔽性高,这才推荐吴卿到兰某处动手术的。

目前,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办理,案情有待进一步查明。本报记者将追踪报道。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且还是个缓刑?看完这篇报道,李易臣对此越发不敢相信。

“这怎么可能?”

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一个品学兼优的高才生。毕业后分配到东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干就是18年,一个月前才从立案庭长的位置上提升到江东区检察院任检察长的。由于是法律科班出身,又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因而对一些重要的和常用的法律条文他都能够背出来。他清楚地记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对非法行医罪作了明确的界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此案属非法行医,又造成就诊人死亡,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这怎么可能呢?想到这里,他更加不相信。直到汪明敏把江东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呈送到他的面前,他才回到现实中来。

“这样的判决明显地倚轻,建议依法抗诉。” 汪明敏不等检察长发话,就急着谈了对这件事情的处理意见。

话语中有几分激愤,几分忧虑,充满着责任感和正义感。

依法抗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8 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上级检察机关对此还有内部规定,检察机关对需要抗诉的案件,若不依法提取抗诉,年终工作考评还要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对人民法院判决明显存在问题、需要提取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取抗诉,不仅是职责之所系,也是对工作政绩的检验。

想到这里,李易臣对汪明敏赞同地点了点头。

为了慎重起见,李易臣还特别要求汪明敏就此事向市检察院起诉处作一次专题汇报。

对这样的重大敏感问题,他从不敢贸然行事。

这是他的秉性。

当天下午,汪明敏就将此事向市检察院起诉处作了汇报,起诉处处长曲菁听后非常赞同他们的意见。

根据市检的要求,江东区检察院就此向市检察院写出了书面报告。

直到书面报告送到市检察院起诉处后,李易臣才放下心来。

这可是他上任后办的“第一件大事”!

可就在这时,李易臣却听到一个令他坐立不安的消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如此判决,是区委政法委协调的意见,而且还是市委政法委的意图。

当天晚上,他回到家里,把这件事情告诉了在市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的妻子任芹,妻子好生把他数落了一顿:

“你已是堂堂的一个检察长了,还这么不知深浅?这么重要的事情,也不搞清前因后果?”

听妻子这么一番诉说,他越发感到自己做事未免太简单了,太草率了。

直弄得他一晚上翻来覆去,没法入睡。

第二天上午,他打电话给市委政法委执法协调监督处,特地说明自己确实对这件事情“不知情”,不是有意与市委政法委领导“过不去”,自己刚上任,对这件事情考虑得“不周全”,“处理得不好”,一连说了好几个“不”字。

总之,一句话,就是“不好意思”。并特地问施振发书记是否有空,他要专门到市委政法委登门“谢罪”。

执法协调监督处长李宏兵告诉他,施书记外出考察学习,下周才回来。李易臣这才心事重重地放下电话。

末了,还丢下一句话:“真不好意思。”

 

                                    (二)

 

施振发是三天前带领政法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去外省学习考察的。昨天上午,他在乘车途中突然接到本市原东江县县长吴晋臣的电话,说“那件事情出了问题。”听语气,心里还挺着急的。

吴晋臣是“04·21”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以下简称“04·21”案件)的当事人兰艳萍丈夫的亲侄子,施振发自然知道他说的“那件事情”是什么事情,因外出考察,便告诉他直接找执法协调监督处李宏兵处长。

施振发还清楚地记得,4月22日上午,吴晋臣打电话给他,火急火燎地说,“有特别重要的事情要当面向他汇报。”见吴晋臣在电话里说得那么急切,再说他又是个已退休的老同志,虽然与他平时并没有过多的接触,更谈不上有什么私交,但听他那语气,就知道老县长碰上了“大难题”,便答应他了,并在电话里告诉他,“能办的事情,一定办。”

半个小时后,吴晋臣如约来到了施振发的办公室,把事情的经过从头到尾说了一遍。并“汇报”说,他的婶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请求施振发给予特别关照。

听完吴晋臣的叙述,施振发也感到确实是一件大事。在说了一些安慰的话后,谈了三条意见:第一、公安机关对兰艳萍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正确的。这件事情的处理必须依法按程序走;第二、无论最终如何处理,经济赔偿必须到位;第三、双方就此事最好能坐在一起谈谈,通过协调,使处理结果尽可能对双方都有利。

真是无巧不成书。

送走吴晋臣不到半个小时,施振发又接到一个特殊的电话。来电话的竟是他老家一个名叫施凌骑的人,此人虽然年龄比施振发小,但按辈份,施振发还应称呼他为“叔叔”。电话里,施凌骑也是火急火燎的。他告诉施振发,他爱人的亲侄女昨天做人流,死在私人开的诊所里。经施振发仔细询问,施凌骑说的事与吴晋臣说的竟是同一件事。施凌骑说着说着,情绪越来越激动,一个劲地诉说公安机关把吴卿的尸体拉到殡仪馆后,只从兰艳萍家里拿了一万元钱,就再没有人管事,要施振发跟派出所打个电话,叫他们赶快来处理,否则,他们就要到兰艳萍家,找他们家人算帐。

在他们看来,施振发在政法部门是可以发号施令的人。

可是,“有没有权力、有多大的权力”施振发是“哑巴吃汤圆,心中有数”。

这里,姑且不论。

施振发如实告诉他,刚才,兰艳萍的家人来政法委找过自己,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兰艳萍刑事拘留。其家人愿意对死者家属给予经济上的赔偿。说完,施振发把吴晋臣的手机号码给他,请他尽快与吴晋臣联系。接着,又给吴打电话,请兰艳萍的家人拿出解决问题的姿态。并特别强调,“这样做,可能对双方都有利”。同时打电话给江东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和平,请他出面协调。

由于双方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他们几次在一起接触都谈不“拢”。

经过伍和平的协调,也未能形成一致的意见。

4月23日晚上,施振发正在家中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突然接到吴晋臣的电话,他在电话里火急火燎地向施振发求援:施凌骑带着几十人在兰艳萍的家里闹事,扬言“要为死去的女儿报仇”。

事情闹到这个份上,施振发也不敢怠慢,急忙打电话给施凌骑,叫他一定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千万要冷静,千万不要作出违法的事情。这才把事态暂时平息下来。

 

                                   (三)

 

25日上午,施振发正在参加全市律师工作会议,突然接到本委执法监督处赵志群的电话,说施凌骑带着几十人闹到市委机关来了,直搞得整个市委大楼都没法办公。万文兵书记很是气愤。为了稳住他们,已把他们请到了市委政法委会议室,目前正在做工作,请施振发尽快赶回来。

施振发与市司法局长张爱华打过招呼后,急忙赶回政法委机关。

执法监督处赵志群正在会议室门口等侯。听完赵的简要情况介绍后,施振发来到会议室。随后,市卫生局、江东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江洲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以及死者吴卿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长也相继来到。

会议开始后,按照万文兵的要求,施振发介绍了自己接触这个案件的经过,重复了自己处理该案的三条意见,并一再表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该案不宜由自己协调处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已请江东区委政法委书记吴和平同志对此进行协调处理。接着,死者父亲和亲属谈了他们的意见。他们的态度很坚决,第一位的就是要追究兰艳萍的刑事责任。而此时的施振发想得更多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根据以往的经验,这类案件最头疼的就是民事赔偿问题。由于有些加害方的经济条件不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其家人又不支持配合,致使民事赔偿长期不能到位,为此,受害人家属三番五次地到法院和上级党委政法委上访,搞得你没办法。东升市某县10年前有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按照受害人的强烈要求和法律规定,法院对加害人给予了从重判决,但因民事赔偿一直未到位,受害人家属至今还在省、市四处上访。

想到这里,施振发赶忙把话挑明:“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问题,同时还要考虑如何争取加害方主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受害人家属不知是不理解还是不领情,冷冷地甩了一句:“法院判多少算多少。”

施振发理解受害人家属的心情。为了使“04·21”案件尽快得到依法妥善处理,他们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请公安机关尽快查清兰艳萍及家庭财产,依法予以查封;二是请律师把“04·21”案件民事赔偿的依据和数额尽快算出来;三是请江洲县委政法委做好受害人家属的工作,并请县委政法委给他们提供一位法律援助律师,引导他们走依法解决问题的道路。在此基础上,请江东区委政法委依法进行协调处理。并特别强调,“一是要依法,二是尽可能使处理结果对双方都有利。不要重复10年前的事。”

会议结束后,各自按要求开展工作。

当天下午,吴晋臣又给施振发打电话求援,诉说其婶婶兰艳萍患高血压,在家时每天按时服药。现被关在看守所里,药送不进去,请市委政法委帮助协调,否则有生命危险。施振发告诉他,看守所这样做是照章行事,由于他们工作的特殊性,没有极其严格的管理是万万不行的。同时答应他可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请其家人到市委政法委执法协调监督处,由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李宏兵负责与看守所联系沟通这件事情。

很快,兰艳萍的孙女吴秀敏就赶到了执法协调监督处,看样子比她的叔叔吴晋臣还要着急。原来,吴秀敏从小是由她的祖母带大的,与兰艳萍感情非常深。她来市委政法委时,吴晋臣在电话里讲的事,李宏兵已与看守所联系好,对此,吴秀敏好生感动。

药品被顺利地送进去了,吴秀敏一棵悬着的心暂时落了地。可能是与祖母的感情太深了,这些天来,她一直为祖母的事担忧,已经有好几个晚上没有睡好觉,只要一闭上眼睛,祖母那憔悴和痛苦的表情就在她的眼前浮现。

“一定要想办法救救祖母!”吴秀敏在心里老是重复着这么一句话。

 

26日上午,根据市委政法委的要求,江东区委政法委就“04·21”案件民事赔偿问题和善后工作组织双方当事人家属进行协调。考虑到处理这个问题的难度比较大,施振发还特地派市委政法委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李宏兵和市维稳办副主任汪诗瞩参加会议。为了尽可能地达到比较好的效果,会议正式召开之前,他们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家属进行沟通,做好工作。并特别向他们讲明,对这个问题如果简单的处理,其结果可能对双方都不利。一个是依法从重判决;一个是民事赔偿很难到位。

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兰艳萍没有更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就为问题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因此,李宏兵和汪诗瞩又特地与兰艳萍的孙女吴秀敏单独进行了交谈。并特别向他表明,如果其家人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在对其祖母的量刑上,可以请法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充分考虑。

吴秀敏的脸上顿时泛出了久违的红光。她似乎从李宏兵和汪诗瞩的话语中看到了希望。

 

尽管会前做了一些工作,会议开始后,会场的气氛仍异常紧张,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尤其是得知兰艳萍没有更多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他们的心情更是出奇的坏,恨不得立即杀掉兰艳萍,以解心头之恨。这可急坏了兰艳萍的孙女吴秀敏。主持会议的江东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和平也觉得很是无奈。

会场出现了僵局。这时,只见李宏兵用眼光深情地看了下吴秀敏。吴秀敏定了定神,缓慢地站起来,真诚地代表兰艳萍及家人对死者家属深深鞠了一躬,向他们表示谢罪,并提出自己愿意拿出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产作为对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说完便把房产证拿了出来。

看来,她是救人心切,早有准备。

吴秀敏的态度感动了死者家属,双方的紧张气愤一下得到了缓和。在江东区委政法委的主持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很快达成了协议。死者家属还特地建议法院对兰艳萍从轻处理,并写出了书面材料。

第二天上午,死者吴卿的尸体也如期火化。

 

                                   (四)

 

“04·21”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得到了圆满解决,刑事审判部分也正在按法律程序进行。

一时间,对兰艳萍如何量刑便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个月后,江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东升市委政法委和江东区委政法委的要求,江东区人民法院“04·21”案件合议庭形成对该案的判决意见后,专题向区委政法委作了汇报。区委政法委召开了案件协调会。会议仍由吴和平主持,施振发再次派市委政法委两员“大将”: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李宏兵和市维稳办副主任汪诗瞩参加会议。

会上,区人民法院“04·21”案件合议庭首先汇报了合议庭对该案的判决意见:依法判处兰艳萍有期徒刑7年,并判处罚金5万元。主审法官阐述了对该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接着,参加会议的人员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

会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虽然,兰艳萍家人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仍应判处兰艳萍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考虑到兰艳萍家人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可以对其从轻处理,赞同区人民法院“04·21”案件合议庭的意见;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鉴于兰艳萍是过失犯罪,事发后又主动投案,其家人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已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理解,本着给出路的政策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对她应从轻、减轻处罚,可考虑对兰艳萍作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这样做,符合新的司法理念,效果会更好一些。李宏兵和汪诗瞩始终坚持这种观点。由于市委政法委参加会议的两员“大将”态度明确,协调会最终以第三种意见作为会议协调意见。

参加会议的江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秦勇是个“老政法”,办事果敢老练,考虑问题较周全,为了慎重起见,会上,他还特地向参加会议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娄向东和起诉科科长汪明敏提出,我们法院可以对兰艳萍判缓刑,但你们检察机关可不要抗诉。

娄向东和汪明敏认同了他的观点,表示按区委政法委的协调意见办,不会有问题。

业内人士清楚,为了确保政法部门公正执法,按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部门是相互配合而又相互制约的部门,若处理不好,“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就会变成“相互扯皮”。

“老政法”秦勇担心的就是这个问题。

 

现在,区检察院果真对区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了,看来,秦勇当初的担心并不是“杞人忧天”。

为这件事,区人民法院院长郭卫东的心中很不是滋味。“协调会上说得好好的,你事后咋又‘变卦’,你是有意让法院下不了台,还是让市、区两级政法委难堪?!”

一次,他问李易臣的妻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芹,“你李易臣来区检察院才一个月,是不是就要给我们法院来一个下马威?”

任芹被搞得很难堪,回家后,又把李易臣好生数落了一顿。

李易臣一贯办事沉稳、老练,连他自己也不知道怎么会把这件事情办成这样?

 

 

                                    (五)

 

此后,李易臣的心里更加忐忑不安,有时甚至有一种“负罪感”。

施振发外出考察归来的当天下午,他就来向施“负荆请罪”。

施振发不但没有责怪他,反而说了不少安慰话:

“你对区委政法委协调“04·21”案件事情并不知情,况且,你们区检察院对区法院的抗诉也没有错。你负责把这件事情处理好了就行了。”

最后,还赞扬李易臣“敢于坚持原则”。

施振发多年养成了“凡是重要事情,都必须把关键问题搞清楚、搞准确”的习性,在他考察归来之前,就把这个事情的症结搞得一清二楚。

原来,事也凑巧,那天参加区委政法委协调会的副检察长娄向东,一个月前调任霍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他上任前交接工作时,对这件事又未作交代。而参加会议的另一位同志—起诉科科长汪明敏在李易臣到任后,向韦汇报“04·21”案件时,不但只字未谈区委政法委协调会一事,反而建议区检察院对区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

至于汪明敏这样做出于什么考虑,就只有他自己心知肚明了,别人也不好多问。

这大概就是施振发所说的李易臣“对区委政法委协调“04·21”案件的事情并不知情”的原意了。

也不知是为什么,越是这样,李易臣的心里越不是滋味,越觉得自己对不起施振发。

为这件尴尬的事情,他曾专门到市检察院找了比其小10岁的起诉处处长曲菁,去请求把区检察院关于对“04·21”案件区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的报告“拿”回去,可曲箐就是不给他“面子”,不但不同意,反而给他上了一堂“法制课”:

“既然你们正式提出抗诉了,就不能想撤回去就撤回去。我们得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说着又扫了李易臣一眼。眼光中似乎隐藏着一种让人难以看得出的蔑视。

“李检,这件事情究竟如何处理,得先由我们处拿出审查意见,再正式提交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这是规矩,难道你这个大检察长还不知道?”直搞得李易臣下不了台。

无可奈何,他只得硬着头皮去“求”曲箐的顶头上司—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路图。户是李易臣的老同学,俩人私交甚好。可得知他的来意后,路图却无奈地摇了摇头:“曲箐那‘丫头片子’,脾气特犟,她说‘上会’就得‘上会’,谁也拗不过她。”

你说,事情到了这一地步,李易臣还有什么“招”?

他只能怨自己做事太草率。

 

从施振发的办公室回去后,李易臣老觉得身体不爽,吃不下,睡不香,脸上看不到一点的血色,象是生了一场大病。

他尤其害怕参加区委政法委员会会议,会上,老觉得人们用异样的眼光看自己,心里总有一种说不出来的味道,有一种“莫名感”。

不久,他真的病倒住院了。

在病中,李易臣仍三番五次地托人打听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的事。

可不知为啥,就象是有人故意和他作对一样,检察委员会却迟迟未能召开。

也不知过了多久,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才正式召开会议,好不容易把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对“04·21”案件区法院判决提出抗诉一事列入会议议题。

会议经过认真研究,作出了不支持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对“04·21”案件区法院判决提出抗诉的决定。

打那以后,李易臣的身体才得以“康复”,并逐渐恢复了往日的风采。

他特别感谢施振发!

他知道,这件事最终能得到妥善处理,施振发书记没少做工作。

 

[老枪lq点评]

 

由江东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易臣自认为是“上任后办的第一件大事”,演变成为“一件令他十分头疼”、万分“尴尬”的事,这充分说明: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法治的进程是有一个渐进而又漫长的“过程”,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人们只能认识它、适应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它。

否则,欲速则不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生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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