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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违规总结

 一瓢若水 2012-04-12
 
 
 

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违规总结

2011-04-14   来源:   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论坛

1.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未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利润额并入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开发的产品已经销售,不开具房屋销售结算发票,收入挂记预收账款,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3.银行按揭房款、产权置换、房地置换、土地出让、安置用房、商品房自用、抵债等销售行为,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以上销售行为,个别企业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或根本不在账上反映,尤其是银行按揭和实行分期付款的销售行为,纳税人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造成当期少缴税款。

  4.成本核算不规范,乱列成本费用。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成本费用配比、归集和结转核算复杂,容易造成成本核算混乱。企业通过虚列多列成本,扣除成本费用时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期间费用与成本,建造成本与销售成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划分不清,任意摊销,虚列多列各类成本,造成不真实的盈亏,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行业特点调减成本。房地产公司利用开发周期长、成本划分难的行业特点,将几个开发项目不易区分的成本混在一起,设置一个前期共同费用账户,结转经营成本时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进行,而是根据收入情况,利用前期共同费用账户随意调整,达到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2)股东个人负担的借款利息支出,记入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有的企业把应由股东个人的支出记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达到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3)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支,多提折旧,多列财务费用等增加成本。

  (4)企业捐赠、赞助、广告、福利、奖励等费用超标,不按规定记入成本。

  (5)代收款项、价外费用不合并纳税。将煤气开户费、可视对讲费、有线电视开户费、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直接记入往来账户,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6)外资开发商利用自身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内资企业合作进行开发,对补偿给内资企业的不动产不作收入,不如实申报纳税。

  (7)以代建房名义不按规定纳税。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不属代建性质的项目,以签订虚假的合同等手段冠以代建之名按取得的代建费收入纳税而不按销售不动产行为全额纳税。

房地产分解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与风险

2011-04-14   来源:   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论坛

假如:长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小区商品房销售,平均售价4000元/平方米 。该小区政府公布的平均售价2600元,最大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分解销售收入后房屋售价2500元,装潢费1500元。

  1、房地产企业涉税: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2500元,

  A、营业税及城教=2500 ×5.5%137.5(元)

  B、预缴土地增值税=2500×0.512.5(元)

  2、装潢企业涉税:开具装修发票1500元(装潢企业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及城教=1500 ×3.3%49.5(元)

  两家合计缴税199.5

  如果不这样操作房地产实打实地买房涉税:

  营业税4000×5.5%220(元) 

  土地增值税4000×1%40(元)

  合计缴税:260 

  差:260199.560.5(元) 

  如果该企业有100000平方米房屋,差605万元税钱。

  3、买房人纳税应纳契税2600×1.5%39(元) 

  如果不这样:4000×3%120(元) 

  差:1203981(元) (以100平方米计算:差8100元)

  全体买房人合计少交契税100000×81810万元。

  为什么要分解?那么房地产开企业有什么好处?不是把利润和省的税都让给了装潢企业和买房人了吗?简单说房地产省了一点土地增值税和一部分的营业税差2个百分点。买房人一是差税点,二是差绝对基数,就这么一筹划,国家少了1400多万元的财政收入。

  达到这个效果的实质还需要:

  一、装潢企业必须实际是你的关联企业,但表面不能体现是关联企业,应该一点关系也没有。并双方具有严格的合同或协议,而且商品房的售价接近或略低于该小区政府公布的平均售价。装潢企业必须在此基础将发生的装潢成本真实的体现,并具有合理利润空间(依上例:装潢成本应为1300左右)。装潢成本由设计费、材料费、工时费组成。

  二、在时限的确定:应确定一个时间为房屋完工(达到可以入住)时间,然后再发生装潢成本。

  三、最重要的一点:必须买房人与开发企业和装潢企业分别签订协议或合同。正确的作法应该是:

  1、期房预售时,就分别签订合同,

  2、房屋完工(达到可以入住)时就分别签订合同。

  四、还要与买房人讲好,只要买我的房,就必须用我这个企业装潢,这一点要体现在某个合同中,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以上操作的风险:

  1、如果装潢企业不与购买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房人签订。

  2、如果将房屋先装修后等买房人来买。也不行。

  3、这个装潢企业千万不能体现是关联企业。

  4、利润的合理划分不能偏离常规。

  否则:税务机关认为装潢企业是你开发企业请的,发生的装潢费用是开发企业的成本,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包括装潢费用在内。如果这样就惨了,不但没少缴税,还多了一个环节。

  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之间长期周旋的主题。税收筹划国家不反对。但必须合法合理,纳税人看了请斟酌,不可盲目效仿。税务同仁看了请想辙。拿出依据反避税。

建筑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处理

2011-04-14   来源:   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论坛

 【问题】

  建筑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细则》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提示:原《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房地产税务筹划实战案例精选二则

富力与万科应对土地增值税的难与易

李明峻 简介

深圳市智慧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多位上榜企业家财税顾问

今年一季度,虽然有所谓的小阳春,但房地产企业资金链仍普遍吃紧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当下整体经济尚未见底的时候,有人会乐观地幻想,经济如此不好,房地产税收政策会松动一点吧?

会松动吗?一季度,由于经济滑坡,税收收入同比下降了6.9%。为此,国税总局连续出文以确保税收增长任务的完成。5月份新鲜出炉的《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件再次重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见房地产税收政策在金融危机中不会松动。

这次金融危机给房地产带来的冲击和深度不够,在很短时间内就迎来了回暖,从而让很多面临生死考验的企业一下子就缓过气来,又变成鲜活生气,这是好事,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更是坏事,会让很多人很快好了伤疤忘了痛,不能也不愿意好好做做总结。但对于理性的聪明人来说,面对2008-2009房地产急转直下的大变局,我们必须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次灾难?后面还会不会有更猛、更深的第二波、第三波?这次危机表面上看是外部金融危机引致,但深层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相同的错误以后会不会重演?如何回避与化解?

在房地产理性回归的时代,我们不要幻想,更多地应思考如何修炼内功,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内部挖潜,保持持续赢利,等待新一轮房地产高峰的到来。

问题是,内部挖潜节流的空间在哪里?目前房地产成本构成中,排第一位的是建安成本,排第二位是地价(拿地早的排外),排第三位的就应该是税收成本了。如与销售额挂钩,在预征阶段,各项税负合计已达到销售额的8-12%,如果项目结束进行清算,则普遍高达15%以上,一线城市会达到25%以上。因此,控制和节约税收成本支出,特别是土地增值税支出,无疑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之一。那么如何应对呢?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让我们稍微回顾一下,2006年底推出的187号文件规定,从200721日起,要在房地产行业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此文一出,立即在房地产业内掀起轩然大波,媒体上也好一阵热闹。

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是1993年朱鎔基总理执政时推出的旨在调控当时热炒地皮的一纸措施,1997年后房地产进入低谷后这一税种渐渐被人忘记,甚至一度在国税总局内部有人提议要将之取消。但2004-2006年中国房地产再次升温,并且一涨再涨,难以控制,所以国家再次祭起了这一法宝。这个税种在实质上和企业所得税是双胞胎,都是就增值部分征收的税。差异是土地增值税税率分四档,而不像企业所得税率是固定的,并且增值率越高,土增税税率也随之越高,最高达到60%,所以更重。这一税种如当真加强清算并且溯及以往的话,则当时很多开发商都会纷纷倒下,因为土增税拨备明显不足,手头的现金流储备也不足。所以,当时的开发商都纷纷商讨内部对策,可实际上能有什么好办法呢?

三、 我们的解决思路与应对策略

笔者认为不论大开发商,还是小开发商,应对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策略与思路应该就是在公司架构上进行调整,打造外围企业,例如装修公司、设计公司、园林绿化公司、建筑公司、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甲供材贸易公司等,将价值链向上下游延伸,然后将利润转移到外围公司去。今天看来,这一思路和方向仍是要坚持的,所以我们旧话重提。因为如不这样做,而是仅考虑在开发企业内部进行筹划与安排,空间会非常有限。目前普遍的做法无外乎是通过虚开工程发票增加成本而已,而这样典型的偷税做法绝不是长久之计。

提出这一基本思路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因为按现在税法规定,只有开发商需要交纳增值税,而上下游的公司都不需要,这样,利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差就可以降低税负;第二,根据新的31号文件,开发商一般都是查帐征收,不允许事前核定(据我们了解,目前在国内河南省是例外,对开发商仍实行核定征收),而外围上下游公司通常规模不大,一般都可以申请到所得税核定征收,甚至你不申请,税务局都会主动要求你核定征收。

举数字来说明,假设成立一间装修公司为自己的开发企业提供装修服务,每开具100元的发票,装修公司仅需交纳3.3%的营业税及附加,而开发企业增加100元的成本后,最少可抵扣100X1+20%+10%X30%=39元的土地增值税,两者合并后最少可节税35.7元,节税率高达35.7%。如再假定装修公司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利润率为10%,则每开具100元发票,装修公司需再交纳约2.5元的企业所得税,而开发商可抵扣15元(100X1-39%X25%)所得税,这样在所得税方面又可以节约12.5元的税负,加上上面节约下来的税负,两者合计至少可节税48元。即是说,每增加100元的外围成本,可降低至少48%的税负,节税效果非常明显,同时化解了直接虚开建安发票所带来的税务检查风险(这也是直接偷税与税务筹划的根本区别所在)。

四、 万科与富力的比较

以房地产业内排名前十位的两间标杆企业万科与富力来做个比较分析,万科要做到我们所提倡的这一应对思路就很难,而富力则具有先天的优势。因为之前大家在经营理念和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上有很大的不同。万科一直强调专业化,只专注于住宅项目开发,其他业务一律不碰或进行外包,所以要应对土地增值税就很难,因为没有可以利用的上下游公司,必须临时去造壳。而造壳对万科并不难,难在造壳会涉及到以下问题:第一、这些壳造出来后是实体运作还是虚体运作?第二、这会涉及到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向上的重大调整,专业化这一扛了多年的大旗难道就此放下?这对万科来说是要慎之又慎的。反观富力,本来就是做建筑起家的,现在在富力集团旗下设有住宅建筑设计院、工程监理公司、物业公司、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园林绿化公司、市政公司、广告公司、门窗制造公司、会所公司等众多下属公司(组织结构图附后),其在先天上就已经具备了我们上面所说的筹划思想所需要的组织框架,并且还非常得丰富,根本不需要额外打造,也不用头痛万科所头痛的问题(据非官方消息:万科现内部正在启动设计公司、装修公司和贸易公司)。

据了解,2007年后很多大开发商私下里都在朝这个方向努力与发展。曾有一阵子建筑公司的壳一时间洛阳纸贵,一个有一级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壳在华南地区开价都在1000万元以上,而且还是一票难求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这样的思路与方向对于大型开发商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中小型开发商可能不太切合实际,怎么办?现实的道路就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寻找一两个容易成立的外围公司,而不用追求大而全。另外,成立的方式除新设外,也可以考虑收购、参股、构建长期战略伙伴关系等,以回避资质和年限的要求。

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设计会影响会计核算形式,会计的核算形式又会影响纳税申报。因此,有时企业改变管理模式或组织结构可以降低税务成本。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模式就会影响会计开发间接费用开发费用的核算,所以改变组织结构或管理模式就有可能税收成本。请看下面案例:

FL集团公司总部一年发生的各项费用约5000万元,没有其它收入。以前通过集团向下属单位分摊管理费形式,将管理费挤到各项目公司去(这实际上属偷税行为,项目公司不可以凭集团自制的内部费用分摊表就计入项目成本,这样会留下税务检查风险和隐患)。20088月份以后,国税总局颁布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子公司允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给大家提供了一条通路,但是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须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缴纳5.5%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假使收取3000万元服务费,则须缴纳16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笔者接受该公司税务咨询任务后,经过调研,提交给该公司的咨询报告中有一条建议就是,建议FL集团公司采取小集团大地产管理模式。因为,项目公司是独立法人,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得销售收入,发生成本费用,履行纳税义务,在财务上属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而集团公司纯粹是一个管理控股公司,不直接取得经营收入,只发生有关费用,在财务上属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账面上一年通常会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亏损放在那里,没有起到抵税的作用。将集团公司的部门机构和人员下沉,尽量充实到第一线的项目公司去,等于将集团公司的费用转移到项目公司里,可以发挥其抵税作用,减少项目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整个公司的税负(换句话说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很多单位集团公司副总兼项目公司总经理就可以起到这样的效果)。

以上针对当下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现状,开出的税务成本控制处方,希望对开发商有所裨益。

FL房地产集团公司规模较大,公司的管理采取大集团小地产模式。集团公司部门设置上较为健全,有工程技术部、设计部、合约部、稽核部、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采购部、预算部、规划发展部等。老板的总体指导思想是,把最优秀的人才集中在集团层面,充实与加强集团对下属项目公司的领导和管控。该集团旗下有十几个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而项目公司在组织机构设置上相对简减,仅设置了工程部、合约预算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4个部门,人员质素相对也较弱。这样的管理模式在税务上有无优化空间呢?

(二)税务筹划思路

(一)案例基本情况

所以,如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计划,假设将60%费用转移到项目公司,挤入开发间接费用,另假设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率25%,不仅可以免交165万元营业税及附加,同时,还可以减少土地增值税:5000×60%×1.3×30%=1170(万元),另节约企业所得税:(5000×60%-1170×25%=458(万元),共计节约税金:1170+458=1628(万元)。

(三)筹划方案分析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税务上有好处

浅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弊

自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来,企业所得税越来越成为国税征收税种中的一个征管难点,同时也是发展潜力很大的一个税种,随着纳入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户逐渐增多,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所得税管理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份量也越来越重。2008年度,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全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面要达到35%以上,这意味着大量的企业要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这一要求给基层局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方面带来了更多的困难。

一、所得税纳税人现有的征收管理状况

根据我州的实际情况,由于企业成分异常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帐面信息真实度低,且现实中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难以控管,使所得税的税源控管本就异常艰难。

()企业帐务核算不准确带来日常征管难度。目前新办企业越来越多,出现了很多私营企业,而企业的财务人员,有的是法人代表的亲属,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就从事财务工作,有的是身兼数家企业会计,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而这类企业财务人员往往唯企业法人是从,财务核算缺乏依法规范执业意识。造成目前企业内部管理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准确体现其经营成果,损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二)征收方式鉴定标准不一形成人为管理偏差。现在对新办企业基本上都要求作查帐征收方式鉴定,但如果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等等方面要求实行核定征收。按照上述说法,核定征收户帐簿设置,成本费用核算要求不是太高也不是太规范。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谁是查帐户谁就是被基层检查的重点,平时要被纳税评估,年终还要进行汇算清缴,这样一来就造成核定征收户挤压了查帐征收户。同时因核定户的不规范也带来了其它单位、其它税种的流失,比如有些单位该取得发票就不取得,该用发票就用白条列支;另一方面查帐征收户因管得过死、查得过多,税负偏高的状况,就大量地通过人为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做成亏损,形成一边出现亏损一边又增资扩产,出现长亏不倒怪现象。

(三)发票管理混乱带来所得税严重流失。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成本费用是凭票据据实列支,此票据即正式发票,既可以是国税发票又可以是地税发票,既有专用发票又有普通发票,既有销售发票又有服务业、运输业、娱乐业等等行业发票。在所得税检查中,就经常遇到这些五花八门的发票,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列支各类费用,利用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调节利润,虚列一些隐形灰色支出,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目的,这在一些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尤为明显。

(四)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政策规定与现实脱节。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在日常工作中,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查,都是坐等企业上门申报,只能是就材料而审核材料,很难积极参与和延伸到企业实施监控管理,对实地核查也是事后诸葛亮,根本不会发现什么问题,比如审核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呆帐基本是前几年形成的,对这样的核查是不可能的,也是很难做到的。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比较

目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两种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具体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根据上述方法,依据我州某一企业的年度纳税资料进行计算比较。

某企业2007年度经营收入1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及允许扣除的项目为50万元,流转环节已缴纳的各项税金附加10万元(不包括增值税),无其他调整项目。企业适用的基本税率为25%。(如果该企业若实行核定征收,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10%30%);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允许扣除项目-税金附加)*税率=100-50-10*25%=10万元;则所得税税负率为:10/100*100%10%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10%*25%=2.5万元;则所得税税负率为:2.5/100*100%2.5%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0%*25%=5万元;则所得税税负率为:5/100*100%5%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30%*25%=7.5万元;则所得税税负率为:7.5/100*100%7.5%

利润率的计算:(100-50-10/100*100%=40%

依据最高核定征收率倒算利润率:(7.5/25%)/100*100%=30%

从上述案例比较可以看出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之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还是有比较大的差距的,税负也有明显的差距,利用三档核定征收率计算的税负率均小于查帐征收的税负率。因而,对于查帐征收的企业,其所得税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与利润率的高低。而作为经营性的企业来说,更希望自身的利润率越高越好。这就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的矛盾,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方式征收。如果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则自然争取查帐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征收对企业更有利。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对企业管理的利弊及影响。

其三,因上级要考核,必须达到一定的核定征收面,则基层税务机关自然而然地不去强迫企业完善账务核算,放松了对企业的管理,也放弃了要求企业规范财务核算打算和信心,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这样做也违背了国家原有的意愿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弊方来说,其一,因有些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有些企业实行核定征收,造成了税收环境的不公平,影响了纳税人的公平竞争,为税收市场的规范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使得目前对企业的管理状况更加艰难;

其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负高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目前地税部门对未建帐建制的个体工商户也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明显高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虽然两者征收的税种不同,但对于大多数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言,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小,除单位性质外,其他方面与个体工商户相差无几,因而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他们在乎的是税收负担的大小。两个税种之间税负差距如此之大,必然导致纳税人弃大就小,由企业转向个体,以减轻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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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说,从我个人角度分析认为,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其弊远远大于利,因此,建议对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严格把关,凡符合查账征收的企业一律采用查账征收,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尽量降低核定征收的比例,确保所得税税源不流失。同时,以便能更好的公平税负,为所有纳税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合理的、和谐的税收环境。

在实际基层管理中,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相对来说存在着弊大于利的现状,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利方来说,实行核定征收对于那些长亏不倒的企业是一种警告,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有效地遏制了企业所得税的零、低申报等情况。同时也是强制完善财务核算的一种途径,对国家来说,能及时、有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其二,查账征收要求企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水平的财务人员,而采取核定征收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要求就低得多。这样企业可节省一笔不小的工资费用支出,也不必为票据入帐是否规范而伤筋动脑;另外,核定征收,使得部分的企业税负率有极大的下降,达到了最低的水平,而对于查帐征收的企业来说,因为财务制度的健全,缴纳税款比同等规模的企业多,而造成税负较高,这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两种征收方式的不同也是对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管理规定的一种蔑视,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挑战,是对一部分企业的变相优惠,是对一些善于钻政策空缺的纳税人向不规范财务核算方向发展的鼓励。

所得税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

收入多少的企业适合查帐征收?
收入多少的企业适合核定征收?

也就是查帐征收适合什么样的企业?核定征收适合什么样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也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
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的适用与否就是根据企业的核算是否健全;但是一般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和收入挂钩,比如年收入多少万以下的企业必须实行核定征收,具体的执行标准各地也不统一;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要求是核算健全,所以一般纳税人必须是查帐征收,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就要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来决定是否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
1
、可以不设账簿的或应设未设账簿的;

2
、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
、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

5
、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税务征收机关查帐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税务征收机关查帐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一、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二、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
、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2
、销售额变动率分析: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
、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
、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0.2/=50000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 (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1500/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三、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
、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
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
2
、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选案指标:
申报与发票销售收入对比 申报收入<发票销售收入
申报销项税额与发票销项税额对比、申报进项税额与抵扣联对比
进项税金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30%
出口金额变化幅度
工资总额-计税工资-纳税调增>0
三项经费(福利、工会、教育)提取额-计税工资附加扣除限额-纳税调增>0
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招待费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户

(二)税务稽查实施
1
、查前准备
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
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
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证件 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稽查案例)
2
、稽查实施
A.
做好查账原始记录: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B.
整理原始记录资料: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理)分类表》
注意: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复查落实查账记录
3
、查后终结
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三)稽查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1
、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2
、注意:(1)送达回证需要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为送达
2)被送达人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处理

(五)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
1
、补税、上缴滞纳金
2
、要求听证,上缴罚款,调账: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和管理改善
3
、复议或诉讼

(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
1
、总账与报表的检查: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产成品/库存商品贷方累计发生额
2
、会计报表重点项目
1)应收款类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它应收款)
2)存货类项目
3)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
4)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
5)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6)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
7)应付款类项目(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
8)预收帐款项目
3
、企业年终结账报表、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1)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
2)费用跨年度列支问题
3)其它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4)包装物押金
5)往来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
6)存货类贷方余额
7)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8)未支付的预提费用
9)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差异)
10)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与返利的区别价外费用: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计提销项税;返利: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 :
1
、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
、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
、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4
、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
、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
、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
、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
、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10
、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
、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
、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
、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
、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
、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7
、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
、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
(1)
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
隐瞒销售收入。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
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
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
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
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
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8)
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9)
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
(10)“
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11)
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电脑版专用发票,业务交易是否真实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
)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
)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
)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
)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
)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
)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
)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
)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法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中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
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
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
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
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

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
)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
)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

(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
(6)
企业的资产报损未经过审批
(7)
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
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
(9)
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
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
(11)
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用
(12)
多列支出。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辖区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1)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
3)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
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
1)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漏计销售
9)企业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未申报纳税
10)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未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建筑业)
1
、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
、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3
、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
、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
5
、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6
、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7
、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

正常原因主要有:
1
)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
)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
)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
)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
)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

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
、营业税:税率5%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
、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
、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
)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6
、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

3)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4)所得税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9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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