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违规总结 2011-04-14 来源: 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论坛 1.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未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利润额并入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开发的产品已经销售,不开具房屋销售结算发票,收入挂记预收账款,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3.银行按揭房款、产权置换、房地置换、土地出让、安置用房、商品房自用、抵债等销售行为,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以上销售行为,个别企业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或根本不在账上反映,尤其是银行按揭和实行分期付款的销售行为,纳税人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造成当期少缴税款。 4.成本核算不规范,乱列成本费用。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成本费用配比、归集和结转核算复杂,容易造成成本核算混乱。企业通过虚列多列成本,扣除成本费用时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期间费用与成本,建造成本与销售成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划分不清,任意摊销,虚列多列各类成本,造成不真实的盈亏,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行业特点调减成本。房地产公司利用开发周期长、成本划分难的行业特点,将几个开发项目不易区分的成本混在一起,设置一个“前期共同费用”账户,结转经营成本时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进行,而是根据收入情况,利用“前期共同费用”账户随意调整,达到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2)股东个人负担的借款利息支出,记入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有的企业把应由股东个人的支出记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达到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3)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支,多提折旧,多列财务费用等增加成本。 (4)企业捐赠、赞助、广告、福利、奖励等费用超标,不按规定记入成本。 (5)代收款项、价外费用不合并纳税。将煤气开户费、可视对讲费、有线电视开户费、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直接记入往来账户,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6)外资开发商利用自身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内资企业合作进行开发,对补偿给内资企业的不动产不作收入,不如实申报纳税。 (7)以代建房名义不按规定纳税。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不属代建性质的项目,以签订虚假的合同等手段冠以代建之名按取得的代建费收入纳税而不按销售不动产行为全额纳税。 房地产分解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与风险 2011-04-14 来源: 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论坛 假如:长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小区商品房销售,平均售价4000元/平方米 。该小区政府公布的平均售价2600元,最大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分解销售收入后房屋售价2500元,装潢费1500元。 1、房地产企业涉税: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2500元, A、营业税及城教=2500 ×5.5%=137.5(元) B、预缴土地增值税=2500×0.5=12.5(元) 2、装潢企业涉税:开具装修发票1500元(装潢企业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及城教=1500 ×3.3%=49.5(元) 两家合计缴税199.5。 如果不这样操作房地产实打实地买房涉税: 营业税4000×5.5%=220(元) 土地增值税4000×1%=40(元) 合计缴税:260。 差:260-199.5=60.5(元) 如果该企业有100000平方米房屋,差605万元税钱。 3、买房人纳税应纳契税2600×1.5%=39(元) 如果不这样:4000×3%=120(元) 差:120-39=81(元) (以100平方米计算:差8100元) 全体买房人合计少交契税100000×81差810万元。 为什么要分解?那么房地产开企业有什么好处?不是把利润和省的税都让给了装潢企业和买房人了吗?简单说房地产省了一点土地增值税和一部分的营业税差2个百分点。买房人一是差税点,二是差绝对基数,就这么一筹划,国家少了1400多万元的财政收入。 达到这个效果的实质还需要: 一、装潢企业必须实际是你的关联企业,但表面不能体现是关联企业,应该一点关系也没有。并双方具有严格的合同或协议,而且商品房的售价接近或略低于该小区政府公布的平均售价。装潢企业必须在此基础将发生的装潢成本真实的体现,并具有合理利润空间(依上例:装潢成本应为1300左右)。装潢成本由设计费、材料费、工时费组成。 二、在时限的确定:应确定一个时间为房屋完工(达到可以入住)时间,然后再发生装潢成本。 三、最重要的一点:必须买房人与开发企业和装潢企业分别签订协议或合同。正确的作法应该是: 1、期房预售时,就分别签订合同, 2、房屋完工(达到可以入住)时就分别签订合同。 四、还要与买房人讲好,只要买我的房,就必须用我这个企业装潢,这一点要体现在某个合同中,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以上操作的风险: 1、如果装潢企业不与购买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房人签订。 2、如果将房屋先装修后等买房人来买。也不行。 3、这个装潢企业千万不能体现是关联企业。 4、利润的合理划分不能偏离常规。 否则:税务机关认为装潢企业是你开发企业请的,发生的装潢费用是开发企业的成本,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包括装潢费用在内。如果这样就惨了,不但没少缴税,还多了一个环节。 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之间长期周旋的主题。税收筹划国家不反对。但必须合法合理,纳税人看了请斟酌,不可盲目效仿。税务同仁看了请想辙。拿出依据反避税。 建筑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处理 2011-04-14 来源: 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论坛 【问题】 建筑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细则》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提示:原《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房地产税务筹划实战案例精选二则 富力与万科应对土地增值税的难与易 李明峻 简介 深圳市智慧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多位上榜企业家财税顾问 今年一季度,虽然有所谓的“小阳春”,但房地产企业资金链仍普遍吃紧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当下整体经济尚未见底的时候,有人会乐观地幻想,经济如此不好,房地产税收政策会松动一点吧? 会松动吗?一季度,由于经济滑坡,税收收入同比下降了6.9%。为此,国税总局连续出文以确保税收增长任务的完成。5月份新鲜出炉的《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件再次重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见房地产税收政策在金融危机中不会松动。 这次金融危机给房地产带来的冲击和深度不够,在很短时间内就迎来了“回暖”,从而让很多面临生死考验的企业一下子就缓过气来,又变成鲜活生气,这是好事,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更是坏事,会让很多人很快“好了伤疤忘了痛”,不能也不愿意好好做做总结。但对于理性的聪明人来说,面对2008-2009房地产急转直下的大变局,我们必须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次灾难?后面还会不会有更猛、更深的第二波、第三波?这次危机表面上看是外部金融危机引致,但深层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相同的错误以后会不会重演?如何回避与化解? 在房地产理性回归的时代,我们不要幻想,更多地应思考如何修炼内功,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内部挖潜,保持持续赢利,等待新一轮房地产高峰的到来。 问题是,内部挖潜节流的空间在哪里?目前房地产成本构成中,排第一位的是建安成本,排第二位是地价(拿地早的排外),排第三位的就应该是税收成本了。如与销售额挂钩,在预征阶段,各项税负合计已达到销售额的8-12%,如果项目结束进行清算,则普遍高达15%以上,一线城市会达到25%以上。因此,控制和节约税收成本支出,特别是土地增值税支出,无疑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之一。那么如何应对呢?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让我们稍微回顾一下,2006年底推出的187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要在房地产行业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此文一出,立即在房地产业内掀起轩然大波,媒体上也好一阵热闹。 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是1993年朱鎔基总理执政时推出的旨在调控当时热炒地皮的一纸措施,1997年后房地产进入低谷后这一税种渐渐被人忘记,甚至一度在国税总局内部有人提议要将之取消。但2004-2006年中国房地产再次升温,并且一涨再涨,难以控制,所以国家再次祭起了这一法宝。这个税种在实质上和企业所得税是双胞胎,都是就增值部分征收的税。差异是土地增值税税率分四档,而不像企业所得税率是固定的,并且增值率越高,土增税税率也随之越高,最高达到60%,所以更重。这一税种如当真加强清算并且溯及以往的话,则当时很多开发商都会纷纷倒下,因为土增税拨备明显不足,手头的现金流储备也不足。所以,当时的开发商都纷纷商讨内部对策,可实际上能有什么好办法呢? 三、 我们的解决思路与应对策略 笔者认为不论大开发商,还是小开发商,应对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策略与思路应该就是在公司架构上进行调整,打造外围企业,例如装修公司、设计公司、园林绿化公司、建筑公司、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甲供材贸易公司等,将价值链向上下游延伸,然后将利润转移到外围公司去。今天看来,这一思路和方向仍是要坚持的,所以我们旧话重提。因为如不这样做,而是仅考虑在开发企业内部进行筹划与安排,空间会非常有限。目前普遍的做法无外乎是通过虚开工程发票增加成本而已,而这样典型的偷税做法绝不是长久之计。 提出这一基本思路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因为按现在税法规定,只有开发商需要交纳增值税,而上下游的公司都不需要,这样,利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差就可以降低税负;第二,根据新的31号文件,开发商一般都是查帐征收,不允许事前核定(据我们了解,目前在国内河南省是例外,对开发商仍实行核定征收),而外围上下游公司通常规模不大,一般都可以申请到所得税核定征收,甚至你不申请,税务局都会主动要求你核定征收。 举数字来说明,假设成立一间装修公司为自己的开发企业提供装修服务,每开具100元的发票,装修公司仅需交纳3.3%的营业税及附加,而开发企业增加100元的成本后,最少可抵扣100X(1+20%+10%)X30%=39元的土地增值税,两者合并后最少可节税35.7元,节税率高达35.7%。如再假定装修公司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利润率为10%,则每开具100元发票,装修公司需再交纳约2.5元的企业所得税,而开发商可抵扣15元(100X(1-39%)X25%)所得税,这样在所得税方面又可以节约12.5元的税负,加上上面节约下来的税负,两者合计至少可节税48元。即是说,每增加100元的外围成本,可降低至少48%的税负,节税效果非常明显,同时化解了直接虚开建安发票所带来的税务检查风险(这也是直接偷税与税务筹划的根本区别所在)。 四、 万科与富力的比较 以房地产业内排名前十位的两间标杆企业万科与富力来做个比较分析,万科要做到我们所提倡的这一应对思路就很难,而富力则具有先天的优势。因为之前大家在经营理念和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上有很大的不同。万科一直强调专业化,只专注于住宅项目开发,其他业务一律不碰或进行外包,所以要应对土地增值税就很难,因为没有可以利用的上下游公司,必须临时去“造壳”。而“造壳”对万科并不难,难在“造壳”会涉及到以下问题:第一、这些壳造出来后是实体运作还是虚体运作?第二、这会涉及到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向上的重大调整,专业化这一扛了多年的大旗难道就此放下?这对万科来说是要慎之又慎的。反观富力,本来就是做建筑起家的,现在在富力集团旗下设有住宅建筑设计院、工程监理公司、物业公司、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园林绿化公司、市政公司、广告公司、门窗制造公司、会所公司等众多下属公司(组织结构图附后),其在先天上就已经具备了我们上面所说的筹划思想所需要的组织框架,并且还非常得丰富,根本不需要额外打造,也不用头痛万科所头痛的问题(据非官方消息:万科现内部正在启动设计公司、装修公司和贸易公司)。 据了解,2007年后很多大开发商私下里都在朝这个方向努力与发展。曾有一阵子建筑公司的壳一时间“洛阳纸贵”,一个有一级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壳在华南地区开价都在1000万元以上,而且还是“一票难求”。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这样的思路与方向对于大型开发商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中小型开发商可能不太切合实际,怎么办?现实的道路就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寻找一两个容易成立的外围公司,而不用追求“大而全”。另外,成立的方式除新设外,也可以考虑收购、参股、构建长期战略伙伴关系等,以回避资质和年限的要求。 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设计会影响会计核算形式,会计的核算形式又会影响纳税申报。因此,有时企业改变管理模式或组织结构可以降低税务成本。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模式就会影响会计“开发间接费用”和“开发费用”的核算,所以改变组织结构或管理模式就有可能税收成本。请看下面案例: FL集团公司总部一年发生的各项费用约5000万元,没有其它收入。以前通过集团向下属单位分摊管理费形式,将管理费挤到各项目公司去(这实际上属偷税行为,项目公司不可以凭集团自制的内部费用分摊表就计入项目成本,这样会留下税务检查风险和隐患)。2008年8月份以后,国税总局颁布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子公司允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给大家提供了一条通路,但是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须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缴纳5.5%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假使收取3000万元服务费,则须缴纳16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笔者接受该公司税务咨询任务后,经过调研,提交给该公司的咨询报告中有一条建议就是,建议FL集团公司采取“小集团大地产”管理模式。因为,项目公司是独立法人,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得销售收入,发生成本费用,履行纳税义务,在财务上属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而集团公司纯粹是一个管理控股公司,不直接取得经营收入,只发生有关费用,在财务上属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账面上一年通常会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亏损放在那里,没有起到抵税的作用。将集团公司的部门机构和人员下沉,尽量充实到第一线的项目公司去,等于将集团公司的费用转移到项目公司里,可以发挥其抵税作用,减少项目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整个公司的税负(换句话说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很多单位集团公司副总兼项目公司总经理就可以起到这样的效果)。 以上针对当下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现状,开出的税务成本控制处方,希望对开发商有所裨益。 FL房地产集团公司规模较大,公司的管理采取“大集团小地产”模式。集团公司部门设置上较为健全,有工程技术部、设计部、合约部、稽核部、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采购部、预算部、规划发展部等。老板的总体指导思想是,把最优秀的人才集中在集团层面,充实与加强集团对下属项目公司的领导和管控。该集团旗下有十几个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而项目公司在组织机构设置上相对简减,仅设置了工程部、合约预算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4个部门,人员质素相对也较弱。这样的管理模式在税务上有无优化空间呢? (二)税务筹划思路 (一)案例基本情况 所以,如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计划,假设将60%费用转移到项目公司,挤入开发间接费用,另假设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率25%,不仅可以免交165万元营业税及附加,同时,还可以减少土地增值税:5000×60%×1.3×30%=1170(万元),另节约企业所得税:(5000×60%-1170)×25%=458(万元),共计节约税金:1170+458=1628(万元)。 (三)筹划方案分析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税务上有好处 浅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弊 自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来,企业所得税越来越成为国税征收税种中的一个征管难点,同时也是发展潜力很大的一个税种,随着纳入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户逐渐增多,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所得税管理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份量也越来越重。2008年度,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全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面要达到35%以上,这意味着大量的企业要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这一要求给基层局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方面带来了更多的困难。 一、所得税纳税人现有的征收管理状况 根据我州的实际情况,由于企业成分异常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帐面信息真实度低,且现实中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难以控管,使所得税的税源控管本就异常艰难。 (一)企业帐务核算不准确带来日常征管难度。目前新办企业越来越多,出现了很多私营企业,而企业的财务人员,有的是法人代表的亲属,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就从事财务工作,有的是身兼数家企业会计,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而这类企业财务人员往往唯企业法人是从,财务核算缺乏依法规范执业意识。造成目前企业内部管理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准确体现其经营成果,损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二)征收方式鉴定标准不一形成人为管理偏差。现在对新办企业基本上都要求作查帐征收方式鉴定,但如果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等等方面要求实行核定征收。按照上述说法,核定征收户帐簿设置,成本费用核算要求不是太高也不是太规范。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谁是查帐户谁就是被基层检查的重点,平时要被纳税评估,年终还要进行汇算清缴,这样一来就造成核定征收户挤压了查帐征收户。同时因核定户的不规范也带来了其它单位、其它税种的流失,比如有些单位该取得发票就不取得,该用发票就用白条列支;另一方面查帐征收户因管得过死、查得过多,税负偏高的状况,就大量地通过人为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做成亏损,形成一边出现亏损一边又增资扩产,出现“长亏不倒”怪现象。 (三)发票管理混乱带来所得税严重流失。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成本费用是凭票据据实列支,此票据即正式发票,既可以是国税发票又可以是地税发票,既有专用发票又有普通发票,既有销售发票又有服务业、运输业、娱乐业等等行业发票。在所得税检查中,就经常遇到这些五花八门的发票,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列支各类费用,利用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调节利润,虚列一些隐形灰色支出,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目的,这在一些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尤为明显。 (四)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政策规定与现实脱节。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在日常工作中,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查,都是坐等企业上门申报,只能是就材料而审核材料,很难积极参与和延伸到企业实施监控管理,对实地核查也是事后诸葛亮,根本不会发现什么问题,比如审核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呆帐基本是前几年形成的,对这样的核查是不可能的,也是很难做到的。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比较 目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两种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具体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根据上述方法,依据我州某一企业的年度纳税资料进行计算比较。 某企业2007年度经营收入1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及允许扣除的项目为50万元,流转环节已缴纳的各项税金附加10万元(不包括增值税),无其他调整项目。企业适用的基本税率为25%。(如果该企业若实行核定征收,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10%-30%);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允许扣除项目-税金附加)*税率=(100-50-10)*25%=10万元;则所得税税负率为:10/100*100%=10% ①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10%*25%=2.5万元;则所得税税负率为:2.5/100*100%=2.5% ②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0%*25%=5万元;则所得税税负率为:5/100*100%=5% ③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30%*25%=7.5万元;则所得税税负率为:7.5/100*100%=7.5% 利润率的计算:(100-50-10)/100*100%=40% 依据最高核定征收率倒算利润率:(7.5/25%)/100*100%=30% 从上述案例比较可以看出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之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还是有比较大的差距的,税负也有明显的差距,利用三档核定征收率计算的税负率均小于查帐征收的税负率。因而,对于查帐征收的企业,其所得税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与利润率的高低。而作为经营性的企业来说,更希望自身的利润率越高越好。这就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的矛盾,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方式征收。如果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则自然争取查帐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征收对企业更有利。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对企业管理的利弊及影响。 其三,因上级要考核,必须达到一定的核定征收面,则基层税务机关自然而然地不去强迫企业完善账务核算,放松了对企业的管理,也放弃了要求企业规范财务核算打算和信心,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这样做也违背了国家原有的意愿 “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弊方来说,其一,因有些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有些企业实行核定征收,造成了税收环境的不公平,影响了纳税人的公平竞争,为税收市场的规范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使得目前对企业的管理状况更加艰难; 其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负高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目前地税部门对未建帐建制的个体工商户也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明显高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虽然两者征收的税种不同,但对于大多数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言,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小,除单位性质外,其他方面与个体工商户相差无几,因而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他们在乎的是税收负担的大小。两个税种之间税负差距如此之大,必然导致纳税人“弃大就小”,由企业转向个体,以减轻纳税负担。 -------如要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合作!! 综上所说,从我个人角度分析认为,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其弊远远大于利,因此,建议对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严格把关,凡符合查账征收的企业一律采用查账征收,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尽量降低核定征收的比例,确保所得税税源不流失。同时,以便能更好的公平税负,为所有纳税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合理的、和谐的税收环境。 在实际基层管理中,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相对来说存在着弊大于利的现状,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利方来说,实行核定征收对于那些“长亏不倒”的企业是一种警告,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有效地遏制了企业所得税的零、低申报等情况。同时也是强制完善财务核算的一种途径,对国家来说,能及时、有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其二,查账征收要求企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水平的财务人员,而采取核定征收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要求就低得多。这样企业可节省一笔不小的工资费用支出,也不必为票据入帐是否规范而伤筋动脑;另外,核定征收,使得部分的企业税负率有极大的下降,达到了最低的水平,而对于查帐征收的企业来说,因为财务制度的健全,缴纳税款比同等规模的企业多,而造成税负较高,这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两种征收方式的不同也是对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管理规定的一种蔑视,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挑战,是对一部分企业的变相优惠,是对一些善于钻政策空缺的纳税人向不规范财务核算方向发展的鼓励。 所得税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 收入多少的企业适合查帐征收?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 税务征收机关查帐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税务征收机关查帐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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