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访程序
时间:2011-09-14 11:01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168 次
一、登记 1、对所有来访,接待人员都应进行登记,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登记以下内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事发地、职业或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并确定或提出办理意见。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应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同时,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告知单。 3、当日登记情况应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 二、接谈 1、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认真阅看相关材料,并要记录以下内容:来访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和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等。 2、接谈后,需市相关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由主管部门处理,并将受理情况函告相关部门。 三、办理 对由本局受理的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交办或转送、协调处理等。 四、督办 对已经交办的来访事项,由督查负责督办。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信访人,对需要由信访部门审核的,由局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需要立项督查督办的,报经分管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审批由督查室、信访局抽调专人进行督查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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