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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

 飞翔蓝天 2012-04-15

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


青办发〔2005〕10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村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和《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村改居”的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各级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村级集体资产主要包括: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滩涂、水面和荒地等资源性资产。2、村集体投资形成的厂房、农业机械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公共管理等公益性设施。3、村集体接受资助或捐赠等形成的资产。4、村集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5、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委会的,原村集体资产应当按资产股份量化到原有成员(具体办法由各区市确定),确保其所有权不变;并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出现打乱村级界限、归并或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等现象。
  
第六条 
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定价;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和房屋、企业、设施、设备等出租(售)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经批准后实施;建设集体公益性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应当公开招标。
  
第七条 
稳步推进农村“三大合作”,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新路子。
  1、大力发展以“村两委+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鼓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发挥其组织优势和地域优势,团结带领农民,以农户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富民为目的,大力发展专业经济协会或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整合土地、技术、资金等各种资源,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2、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开展经营服务,引导、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以入股、租赁和联营等方式流转土地,不断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入和村集体经营收入。
  3、稳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应当稳步推进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全体成员,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城市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生机活力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强村健康快速发展。
  
第八条 
强化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1、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2、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3、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4、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6、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引导、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以入股、租赁和联营等方式流转土地,不断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入和村集体经营收入。
  
第九条 
村集体负债管理。
  1、村集体一般不准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款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落实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借款。对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举债的,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处理。
  2、村集体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担保借款,任何村不得借款发放干部工资和管理费、办公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条 
明确责任。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平调、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资产,不准非法用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2、将发展集体经济、不断壮大集体积累、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作为评价村级干部工作的重要指标。对净资产数额增长较快、资产管理质量较高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监管不力,造成村净资产减少、不良债务增加、集体资产流失的,实施分级责任追究。
  3、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村集体资产的,由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对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纪检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委托代理服务。
  1、镇(街道办事处)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受托村级经济活动的资金管理、财务预决算、收支审批、票据管理以及办理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账务登记、报表编制、财务公开和档案等具体工作。
  2、在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与镇(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代理书”,将村财务事务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会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代理服务。凡已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本村财务事项的,村不再设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可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日常报账业务。
  3、村报账员将手续完备的收入、支出凭证(有经办人签字、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定期向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收取的现金和结算票据等应当在两日内交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处理有关账务。
  4、积极推行“联审制”,实行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定期到村,与村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起进行“现场审计、现场理财、现场接账”的服务模式。
  
第十二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
  1、年初,村民委员会本着“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全年的收入、支出、分配计划,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月底前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批。
  2、村民委员会编制村集体收入预算,应根据往年历史资料和当年预计情况,摸清底子,逐项列明,做到不匿不漏;对支出的预算,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确保基本支出,不搞“赤字预算”。
  3、年末,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编制村民委员会决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提交村“两委”全体成员讨论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1、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支出预算,提前作出用款计划,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才能支出。村级开支的审批限额和审批权限,由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即每笔支出应由经办人签字,主管会计审查签字,报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审签,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建立审批时效制度。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应当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并按程序及时入账,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四条 
村级收入管理。
  1、年初,村民委员会按照将本村的收入预算和各项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整理归类,制定村级收入明细制表,同时建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全面监控村级经济收入来源。
  2、月末,村民委员会按照当月实际收入的入账情况与其收入档案进行核对,未入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3、年末,村民委员会逐一核实当年实现的收入以及增减情况,按有关程序通过后,张榜公布。
  4、实行委托代理的,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报账员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未结算财务事项报告制度。1、未结算的财务收支事项,每月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镇(街道办事处)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并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簿。2、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对当月发生的应报告事项故意隐瞒不报的,一律不予结算,由责任人个人承担。3、因未结算财务事项被诉讼而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票据管理。
  1、村级各类票据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保管和使用过程中,谁遗失谁负责。
  2、村集体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资金时,必须使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其他收款业务应当以区(市)为单位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村集体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坐支。
  3、严格实行票据领购制度,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收款收据等票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由镇(街道办事处)核查后存档保管。
  4、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不准白条顶支(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档案管理。
  1、村级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农业承包合同,村集体与其他村、单位、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会计人员交接清单、合同档案销毁清单等。
  2、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室必须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鼠、防潮、防强光等设施,安排专人负责;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档案室。
  3、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财务档案的,应当经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
  4、村级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簿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派人监销。
  
第十八条 
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
  1、积极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配备懂计算机和财会基础知识以及硬件维护、软件操作等技能的专业人员,全面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村财务行为,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2、促进农村财务电算化网络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财务电算化知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九条 
实行村民主理财制度。
  1、建立健全村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村民有权对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民主理财小组稽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区(市)、镇(街道办事处)及经管、审计等部门应当监督和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定期举行理财活动。理财活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不准以个人意见或少数人的意见阻止、干扰民主理财活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财的,村民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实行村财务公开。
  1、按照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村集体的所有财务活动都应当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凡是村民普遍关心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事项,都应当及时、据实、逐项逐笔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给予解答和限期解决。
  2、规范财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财务公开应当做到:(1)统一公开时间,坚持每月公开一次。(2)统一公开方式,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3)统一公开内容,按照全面、详细、真实和纪实性的原则,公开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进行。(4)统一公开程序,公开榜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报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审核后进行公开。(5)统一公开档案,以区(市)为单位,统一财务公开活动记录簿等。
  3、加强对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对于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的村,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应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财务,并监督其进行财务公开。对拒不执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或搞假公开的有关责任人员,区(市)和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村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财会工作。
  2、初任人选原则应具备中等财会专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并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3、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人员,其他村干部可以从事财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录用和聘任。
  村财会人员采用公开考试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原则上从本村选用,也可跨村使用。其录用和聘任按以下步骤进行:
  1、公开报名。发布招考公告,通过自荐和推荐方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参考人员。
  2、组织考察。由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人事和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对参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由区(市)组织人事和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统一组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
  4、录用聘任。村(居)民委员会聘任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的财会人员需报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培训和考评。1、村财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培训,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2、村财会人员在聘任期内,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搞好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年度考核,并提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的考评意见,经所在村审议、公示后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3、村财会人员聘任期满,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村“两委”共同考评财会人员聘任期内的综合表现,并提出解聘或续聘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离职与免职。1、村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准随意调换。离职时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办事处)备案。2、村财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和移交相关资料。3、村财会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离职或免职:(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2)在聘任期间,两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3)聘任期满,经考核不能续聘的。(4)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5)违反财经纪律给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6)其他原因应离职或免职的。
  
第二十五条 
工资待遇和奖惩。1、村会计的劳动报酬可参照村“两委”主要干部的标准执行(由各区市确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统发。2、对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财会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不负责任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农业委员会、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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