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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监督制度

 飞翔蓝天 2012-04-15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监督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
每月一次,在月初公布上个月的财务收支日记账。按季公布收支明细表、现金日记账及有关账目,接受群众监督,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清理和决算。规定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全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公开日。
2、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人数为3至7人,设组长1人。任期与村委会同届。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产生,经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监督,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村委会换届时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或选举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热心为村民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敢于监督的村民代表产生,得票最多者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长。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行回避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村民代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受村民代表监督。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党支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予以撤换:
连续二次不参加定期民主理财监督活动的;
在民主理财监督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一年内累计二次以上未按或不按制度实施民主理财监督活动的;
在民主理财监督活动中故意刁难的;
发现问题在没有下结论前,在群众中大肆宣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认真履行民主理财监督职责的,或只审核不签字,或签字不审核的;
不及时交回票据、账册的;
连续二次以上对制度规定可以入账的票据而故意拒绝审核的;
连续两次以上对制度规定不得入账的票据而通过审核让其入账的。
经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或选举产生的、撤换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公布栏中公布,并报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村帐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 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主要职责:对村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或使用情况;接受村民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册、凭证或向有关部门查询专项拨款、返还款情况;必要时,提请委托审计或临时聘请财务顾问协助工作,所需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
实施民主理财监督行为必须有过半数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参加。
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册,依次记录每次民主理财监督的时间、地点、参加人(签名)、方式、内容、查出的问题、需进一步了解澄清的具体相关事务等以及查出的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需进一步了解澄清的具体相关事务的了解澄清情况。
民主理财监督费用支出、审计费用支出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决算科目。
村集体经济组织举行各类会议,应有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列席。
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按实际出勤次数计发给误工补贴。对监督业绩突出的,村民(代表)会议应给予适当的年终奖励。
4、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及时对报账员上报村帐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监督,并加盖审核监督章。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个月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审阅,审阅情况在民主理财监督册中详细记录。
村帐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对已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阅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且符合规定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进行记账处理,对虽已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阅的但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不得入账并记录在册。
5、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应认真听取并反馈群众对村务情况和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村干部落实处理。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反映问题的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或其他村民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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