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天皇的地位与职权 孔健 战后新宪法即《日本国宪法》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对比,一个根本性变化是天皇的法律地位已今非昔比。 旧宪法为维护专制主义天皇制,用神道教拼命树立天皇的宗教权威,以神格化的世袭天皇为国家元首,使其享有政治大政总揽权、军队统帅权、宣战媾和权、缔约结盟权、管理罢免权、决定法律权,其根本原则是主权在君。 新宪法虽保留了天皇这个实体,但却被剥夺了统治实权:“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的国事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根据新宪法规定,天皇作为国家和国民团结的象征,只有礼仪和形式上的职权: 一、最高官吏任命权: 1、根据国会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实际上,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出,天皇制只履行任命手续。 2、根据内阁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 二、国事活动权。天皇根据内阁、国会的决定,从事下列10项国事活动: 1、公布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改案和法律,发布内阁决定的政令,宣布内阁通过并经国会批准的条约。 2、将内阁决定的国会召开日期用诏书的形式通知国会议员。 3、根据内阁的决定,宣布解散众议院。 4、按照内阁的决定,宣布进行国会议员选举。 5、认证国务大臣的任免,认证最高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最高检擦厅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地方检察厅检察长、会计检察官、人事官、宫内厅长官、特命权大使和公使等其他管理的任免。对上述官吏的任命有实权的是内阁,天皇只履行认证手续,仅起增加权威性的作用。 6、认证内阁决定的大赦、特赦、减刑、缓刑及恢复权利。 7、认证内阁和国会通过的跳跃批准书记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8、根据内阁的决定办法授予勋章,授予荣誉称号。 9、礼节性接见外国驻日大使和公使。 10、在国家举行的庆祝、祭祀、丧礼等典礼上,执行礼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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