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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天皇制度及天皇权力的主要特征(下)

 日本古典 2022-07-14 发布于湖北

近代天皇制

资产阶级天皇制

一、        王政复古改革和近代天皇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天皇制政体是在否定幕藩体制,重建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过程中得以确立的。在近代日本国家统治体制的最初形态中,除了在对外关系上新政府毫不含糊地明确天皇是日本国家的主权代表外,并没有明确天皇的地位。倒幕派领袖把加强皇权看做是实现自己政治理想的最合理途径。

        然而,在几次推进中央官制改革的过程中,高层统治者比起利用神权即天皇的精神权威巩固新政权来,已更加注重赋予天皇政治君主的性质,使之成为高度集中的权力象征,直接在政治过程中发挥作用。

        新政府由王政复古起步的国家统一和政治集权运动,经过奉还版籍尤其是废藩置县而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天皇也终于由后宫走向政治前台,逐渐实现由精神权威向政治君主的转化。

二、        制定明治宪法发和近代天皇制的确立

        在作为国家统治体制的近代天皇制最终确立之前,所谓天皇亲政问题,无一例外地为各派政治力量利用作抬高自身地位的砝码。

        当时,在日本全国掀起了反映中小地主和资产阶级要求平等自由地参与国家经济、政治生活的愿望的自由民权运动,其广泛性和深刻性给政府造成巨大的政治冲击。民权派提出主权在民、开设国会、保障人权为基本内容的宪法构想。

        宪法的拟制始于1875年明治天皇颁发逐渐建立立宪政体的诏书之后。整个立宪政治的准备过程,也就成了近代天皇制的确立过程,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宪法又以最高法的形式将其制度化。

        采取立宪的目的是为加强而不是削弱已有的地主资产阶级政权的统治。所以,在宣布立宪政治过渡后,政府便赶在制定宪法和开设国会前,缜密地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天皇制的措施。这些措施是:

1、        扩充皇室财产,加强天皇统治的物质基础。天皇成为日本当时最大的地主和财阀。

2、        创设华族制度。旨在使华族成为未来皇室“屏藩”、贵族院中的主体,牵制众议院。

3、        建立内阁制度。废除标榜复古的太政官制,仿西方近代政制建立内阁制度。内阁由

总理大臣和各省大臣组成,分别对天皇负责。

4、        改革军警制度。主要是加强天皇对军队、警察的直接控制,重申统帅权独立的原则。   

这也是统治者对立宪政治的重点防御措施。1882年,明治天皇颁布《军人敕谕》,自称“军人的大元帅”,强调军队绝对效忠和服从天皇,并“世世代代由天皇统帅”。

        1888年,专为审议宪法建立的枢密院开始对宪法草案逐条审议,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天皇裁定,全名《大日本帝国宪法》,通常也称《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的实施标志着日本地主资产阶级新国家体制,即近代天皇制的最终确立。以神道、儒教和近代国家主义为内核的《教育敕语》作为立宪政治形态下对民众进行政治统制的意识形态,构成了近代天皇制重要的精神原则。

三、        近代天皇制的结构和特征

(一)        近代天皇制的结构

    近代天皇制作为战前日本的统治体制和权利机构,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天皇的地位和国家组织。

1、        天皇地位
明治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明确阐示天皇的国家最高统治者地位来源于神权,并将世代相承。关于天皇权力,规定“天皇乃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是一个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外交权在内的庞大的权力体系。(图3)

图3

明治宪法体现的天皇权力,几至无所不包的程度。这是当时主持制宪的地主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为国家政治生活中最大限度地保留专制主义,以抵御立宪主义的必然结果,是明治宪法保守性的一面。另一方面,实行政制后,天皇的实际权限毕竟不同于立宪前专制统治形态时的权势,作为国家元首的天皇权力也或多或少地要受到宪法的限制。
当然,以专制政治还是立宪政治来构建近代天皇制,完全取决于何者更有助于当时的统治集团实现既定的政治目标。同样,对宪政形态中天皇统治权的保障和限制,究竟维系在怎样的尺度,也必然是基于现实统治需要的政治选择。
2、        国家组织
在近代天皇制下,天皇的统治权主要是靠帝国议会、内阁、法院、枢密院和军部这样一些重要的机构辅助实施。(图4)

图4

帝国议会  理论上是天皇制国家的立法机构。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在两院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上,贵族院明显优越于众议院。其虽名为国家唯一立法机构,但实际上并不具有独立、完整的立法权。第一,议会的决议需由天皇最后裁可,近代天皇制国家的立法权是由天皇和议会共掌的,而议会处于“协赞”的次要地位;第二,议会对行政机构不具有制衡权。
内阁      从形式上看,是近代天皇制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但明治宪法赋予内阁公务大臣的权能却是“辅弼天皇,以任其责”,所具的行政权也不完整。就功能而言,不过为辅弼天皇统治并承担其责任的机构。
法院      不是独立的司法权承担主体。天皇权力对司法权具有权威性。
枢密院    在宪法上的只能为“就重要国务应天皇之咨询”,形式上似同天皇的咨询机构。政府缔约草案、议会紧急敕令必须先经枢密院审查通过,才能交由天皇裁可。所以,枢密院实际上是凌驾于议会和内阁之上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近代天皇制国家专制主义对抗立宪主义的主要堡垒。
军部      明治宪法赋予天皇对陆海军的统帅大权和确定陆海军编制及常备兵员的编制大权,辅佐天皇行使统帅权的是军部。属于军部势力的还是元帅府和河军事参议院,是军部与天皇联系的中介。实际控制统帅权的军部势力不仅将内阁和议会完全排斥于国家的军令事务之外,还利用统帅权独立原则,任意解释、扩张天皇独享的军事统帅大权,以此左右国家内外政策,甚至建立军阀政权,改变日本的发展道路。
除此之外,在近代天皇制政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还有元老、重臣会议和宫内集团等制度以外的组织。

明治天皇

(二)        近代天皇制的特征

1、        主权在君

成为近代天皇制政治基础和法律总括的明治宪法是以天皇大权“不致旁落”为最高原则的。因此,天皇在法律上和国家体制中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世袭君主地位以及总揽一切的权利。这意味着天皇既是统治权的源泉,也是国家主权之所在。此外,由于天皇居于国家权力的中心,名义上按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议会、内阁和法院实际并无完整的立法、行政权和司法权。其虽为国家机构,却在本质上只是高度集中的皇权具体实施时的辅佐组织。这样势必极大滞碍了这些机构在政治运营中发挥原来应有的功能,削弱了国家机器各部分的政治作用,也是立宪制徒具形式。

2、        皇室自律

天皇主权的派生特征,也是天皇主权的基础。将皇室置于国家政治中心是日本式立宪道路。明治宪法即以此原则使天皇的地位绝对化,确保这一地位万世一系地传承,同时也赋予与皇位继承密切相关的皇室殊同寻常的特权。
所以,在近代天皇制的日本,一直存在着二元法律体系的现象:一是以宪法、法律和敕令等构成的狭义的国务法律体系;一是以皇室典范、皇室亲族令、皇室审判令、皇族身位令、皇统谱令等构成的宫务法律体系。
皇室如同不受国家法律约束的政治主体。皇室自律主义体制的设立初衷,当然在防范立宪政治对皇权的削弱,但从制度本身看,背离宪政原则已经甚远。

3、        祭政一致

出于强化皇权的政治需要,凭靠政权的力量,不同程度地排斥佛教、儒教、基督教及神道内的原始神道、民间神道、教派神道的基础上,以神社神道和皇室神道为骨架,形成了国家神道体制,并充分利用国家神道,造就其超宗教的社会功能。
教化功能  将国家意识形态向社会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
政治功能  神化皇权,对近代法律的制定起制约作用。
军事功能  从神裔天皇统治的神圣性出发,在处理国际关系上必然会引致“神国日本”绝对优越于其他民族和以世界领导自居的政治狂热和侵略意识。

4、        立宪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混合体

        这是近代天皇制的总特征。一方面,近代天皇制国家以立宪为政体建设的指导原则;另一方面,立宪天皇的专制主义因素依旧相当突出,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甚至占有主导地位。

        近代天皇制是内蕴立宪主义和专制主义深刻矛盾的政治体制。就整体而论,也是立宪因素远远弱于专制因素。这个矛盾根源于明治宪法的历史局限性,也根源于天皇统治权的实际无制约性。在已有的制度范围内,无法从根本上调解这一矛盾。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结构的重组,近代天皇制政体矛盾的两个对立面即立宪主义和专制主义发生此消彼长的演化,乃至出现了新的政治形态。

四、        近代天皇制的嬗变(Ⅰ):政党政治

        对近代天皇制政体的特征的上述概括,是在相对意义上而言的。事实上,与古代天皇的典型形态只存在了一个不太长久的时期便蜕变成摄关政治和院厅政治一样,近代天皇制的典型形态也不过持续了70年前后,就嬗变为以政党内阁为特征的新政治形态。

        政党内阁制的形成,表明了天皇制国家的统治层内的力量对比已发生重大变化,即资产阶级相对地主阶级占了政治优势。资产阶级政党领袖开始取代昔日独霸政权中枢的藩阀官僚。

        然而日本政党政治的根基是极为脆弱的。上世纪30年代,日本面临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垄断资产阶级为摆脱连续不断地经济危机和政治困境,急需以专制权力加强对内镇压和对外扩张。政党不再是他们唯一的政治代表。这也是进入30年代以后,政党内阁对军阀势力由软弱对抗到亦步亦趋,最终又将这一颇有生气的政治形态完全断送与军阀独裁统治的原因。

五、        近代天皇制的嬗变(Ⅱ):军阀独裁

        从制度上讲,军阀政治渊源于近代天皇制的统帅权独立原则。明治宪法规定武装力量的统帅权属于天皇。这就给辅佐和执行天皇统帅大权的军事当局即军部成为独立于议会和内阁的特殊国家机构提供了法律前提。

        军部势力执掌内阁时,凭靠陆海军大臣武官专任制和帷幄上奏权(也称大本营上奏权)这两个制度争夺政治主导权。

        近代天皇制是一种国家各机构分别对天皇负责而相互不负责的垂直型权力结构。军部打出“改造国家”的旗号,利用民间法西斯势力的呼应和配合,以不断扩大侵略战争为主要手段,甚至发动武装政变,推翻政党内阁,并通过统治层内各集团尤其是军内各派别的斗争和改组运动,最终完成了国家政权的军事独裁化。

        自30年代后半期确立的军阀政治,其统治形态有一些明显特点:1)近代天皇制的主体依旧未变;2)愈发排斥议会和政党;3)内阁成为军阀统治的主要工具;4)以军事法西斯主义调整国家组织和统治体制。

        整个天皇制国家机构在少数军事寡头主宰下,已变成一架庞大无比的战争驱动器。

        1945年,随日本法西斯主义的惨败,作为近代天皇制最后一环的军阀独裁统治不仅因其累累的罪恶受到历史和理性的审判,而且近代天皇制本身也由于早已丧失其存在的必然,最终为新的政治体制所扬弃。

现代天皇制

战后象征天皇制

一、        战后改革和现代天皇制的确定

(一)        天皇制的存废之争

战后初期,日本国内外各种政治力量对天皇制的态度,大体有以下三种具有代表性的主张。

1、废止论

否定天皇制,建立以人民主权为特征的民主共和政体;

2、存立论

    维护原有统治体制,保持天皇主权不变。

3、象征论

    保留天皇制,但在主权所属、权能范围上有所改造。

(二)        从“现御神”到“人间天皇”

1945年,在美占领军主导下,在政治、军事、经济、思想上推进与天皇制直接有关的诸项改革。
《人间宣言》通过宣布天皇是人而不是神,彻底击破了千余年来天皇神圣的光环,不仅标示以神权为法制基础和精神支柱的近代天皇制的总崩溃,也表明居于国家统治体制最高位的天皇的地已由昔日的“现御神”蜕变为“人间天皇”。

昭和天皇

(三)        从“人间天皇”到“象征天皇”

1、        决定天皇存在的依据从“神意”变成“民意”,即主权的承担对象发生根本的变化。
2、        天皇权能的性质和范围仅限于“宪法规定的国事行为”、“行政权属于内阁”、“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保持海陆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仅赋予其日本国家和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
近代天皇制指的是实际进行政治统治的整个国家体制,而现代天皇制不过为国家机构中无关于国政的权能的部分。

二、        现代天皇的地位

(一)        经济方面

根据《日本国宪法》,“皇室一切财产属于国家。”
皇室经济生活成为国家预算的一部分,势必受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        宗教祭祀方面

政教分离,否定作为政治宗教的国家神道。神道已不再是维持天皇制的宗教支柱,不过与佛教、基督教处于同等地位的民族宗教。皇室各类祭祀活动不具有国家最高祭祀的性质,原则上被限定为与国事行为相对的内廷行为,即完全属于天皇私人性质的行为。

(三)        政治方面

天皇只能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国事行为,不具有关于国政的权能。其所进行的国事行为只有形式上的和礼仪的性质,不可能是关于国家意志的决定行为,而只能是对其他机关已经决定的国家意志的表示行为。

(四)        外交方面

在外交事务上,天皇既非决策者,也不是主要执行者,不过担当了履行没有国际礼仪的角色,地位和作用犹同外交文书的收发机关和外交使节的接待机关。

(五)        身份方面

现代天皇是法定的终生在位者。其身份地位的独特性,使其在法律和人格上表现出许多作为“公人”的特征。

1、        没有姓氏;

2、        没有户籍;

3、        婚姻的非自主性;

4、        不得收领养子;

5、        不能参与政治活动;

6、        不能主持带有宗教色彩的公共性仪式;

7、        不得脱离国籍和随意移动;

8、        不能以个人名义任意进行经济活动。

三、        现代天皇的国事行为和公共行为

(一)        国事行为

1、        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和条约;

2、        召集国会;

3、        解散众议院;

4、        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总选举;

5、        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员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6、        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以及恢复权利;

7、        授予荣誉称号;

8、        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9、        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10、举行仪式。

(二)        公共行为

1、        新年祝贺仪式;

2、        年初讲书仪式;

3、        年初歌会仪式;

4、        游园会;

5、        国民体育大会开幕式;

6、        植树节;

7、        全国死于战争者追悼仪式;

8、        日本学士院授奖仪式;

9、        日本艺术院授奖仪式。

四、        现代天皇的象征意义

(一)“象征”的含意

1、非政治性

天皇依法进行的国家行为并不包含决定国家意志的内容,仅将其他机关业已决定的国家意志加以认证和表示。天皇的公务活动不能渗入个人意志,不得带有任何政治倾向。

2、非独立机关

不能独立地行使宪法所规定的职责。进行有关的国事行为,必须以内阁的建议和承认作为基本前提。天皇作用犹同有关法令的自动批准和认证机关,公文的发行机关和国家仪式的实施机关。

3、无责任性

内阁负其责任。可见,其无责任性主要基于职责的非独立性。

关于天皇的刑事责任,《皇室典范》中规定以天皇名义行使有关国事行为的摄政在职期间不受公诉。天皇既有终身在位的特殊身份,当也不负刑事责任。

(二)象征性天皇不具有元首性质

元首大致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外代表国家;2、是法定的国家首脑机关;3、拥有元首权;4、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等。
不难发现现代天皇与此的相异:
1、现代天皇不具有对外代表国家的地位和权能;
2、现行宪法及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天皇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3、从元首所应有的基本职权看,现代天皇的元首权极不完整。
无论从法制角度还是实际作用看,处于“象征”地位的现代天皇都不具有国家元首的性质。
日本现行宪法对天皇的地位和职权范围的规定,还是比较宽泛而有一定伸缩性的。这就为天皇的权能和政治作用的变化置备了可能性,至于这种变化将朝何方向发展,完全取决于现行宪法的解释,以及对天皇的国事行为负有建议和承认职责的内阁的作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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