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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规”“两指”措施实施细则》

 徐徐读书 2012-04-19

中共香河县纪委香河县监察局关于印发《“两规”“两指”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香河县监察局
录入: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3-13 9:31:53

   各乡镇纪委、监察室,开发区、家具城纪工委,街道办纪委,县直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机关各室:
   为规范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保证案件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中、省、市纪委关于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两规”“两指”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中共香河县纪委      
香河县监察局    
2005年1月19日
“两规”“两指”措施实施细则

    一、“两规”“两指”的使用权限
    1、“两规”“两指”措施只限于本委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执法监察室、廉政室、监察综合室五个有案件调查职能的室使用。
    2、上述各室在与其他单位协同办案时,需要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由县纪委、监察局的办案人员牵头并组织实施。
    3、县直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和乡镇纪委、监察室一律不准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在独立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嫌违纪的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两规”“两指”措施时,应先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请示,经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后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
    二、 “两规”“两指”措施的适用条件
    1、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纪的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部分违纪事实及证据,并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
    2、涉嫌违纪的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销毁证据及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3、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或监察对象不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材料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4、对既不是党员也不是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一律不得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但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三、 实施的审批
    1、需要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两规”“两指”措施时,必须经县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案件调查组填写《中共香河县纪委、香河县监察局实行“两规”“两指”审批卡》(以下简称《审批卡》)并报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后实施。
    2、对乡(科)级党员干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必须经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最后由调查组填写《审批卡》报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后实施。
    3、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科级以下(含科级)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党组通报。
    4、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部门中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四、实施的程序
    1、需要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两规”“两指”措施时,应先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好审批手续,然后向被调查人出具《中共香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两规”通知书》或《香河县监察局实行“两指”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被调查人在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书》经本人签字后,第二联应在24小时内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第三联应在24小时内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送达其家属(被调查人为村街干部的,由所在乡镇纪委送达其家属)。
    2、被调查人按规定(指定)的时间到达规定(指定)的地点后,办案人员应向其宣读有关规定和必须遵守的纪律。被调查人带到“两规”“两指”地点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证件以及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由调查组予以暂扣封存,并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待“两规”“两指”措施结束后归还本人。
    3、在查清案件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两规”“两指”的期限。在违纪人员问题已基本查清,调查组对处理违纪人员有了十分充足的证据后,要报经批准“两规”“两指”的领导同意,及时停止“两规”“两指”措施的实施。一旦发现被调查人有较充分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法律措施。
    4、在实施“两规”“两指”措施过程中,对于特别重要、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时限的,案件调查组应提出延长的具体时限建议,并说明理由,之后分别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绝不能擅自延期。
    5、 “两规”“两指”措施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向被调查人宣布对其实施的“两规”“两指”措施结束,并出具《中共香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除“两规”措施通知书》或《香河县监察局解除“两指”措施通知书》(以下简称《解除通知书》)。需向司法机关移交的,办案人员要与司法机关办理移交手续;不需向司法机关移交的,《解除通知书》经本人签字后,第二联应在24小时内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第三联应在24小时内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送达其家属(被调查人为村街干部的,由所在乡镇纪委送达其家属)。
    五、实施的地点
    1、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地点应选在县纪检监察机关所辖的区域内,确需将地点选在异地的,应在《呈批表》中注明,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两规”“两指”场所必须选在能够确保安全的地方,一般应选在具有安全防范条件的平房或者楼房一层。不得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
    3、在实施“两规”“两指”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情况确需改变实施地点的,应重新申报,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后方可做出变动。
    六、工作要求
    1、严格工作制度。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应由分管案件的领导主持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在实施“两规”“两指”措施时,主管常委要亲自到场,亲自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办案人员和陪护人员要挑选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业务水平高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要组织参加“两规”“两指”的人员对有关规定进行学习,增强纪律性,提高思想政策水平。要明确各个工作岗位上的分工、责任,加强管理、检查和监督,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2、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对被调查人员逼供、诱供、体罚和变相体罚,严禁打骂和侮辱人格。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调查人尽早向组织交代问题。
    3、切实保证安全。要加强“两规”“两指”场所的安全保卫,实行两道岗,进出人员必须实行严格登记,非办案人员一律不准入内。要绝对保证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如患有疾病应及时给予治疗。在实施“两规”“两指”措施时,要认真制订陪护方案。确保每个被调查人有两名以上陪护人员,实行24小时全天候陪护。陪护人员不得设床位,在陪护过程中,陪护人员应密切关注被调查人的言行举止和思想动态,如发现异常反应马上向包案领导汇报。
    4、严格保密纪律。为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除包案领导和办案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外,其他陪护人员一律不得持有通讯工具。参加“两规”“两指”的办案人员及陪护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擅自谈论案情,更不得向被调查人泄漏案情或作任何提示,不经批准不得外出或私自打电话。
    5、严格责任追究。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实施前包案领导和工作人员要逐一签订《香河县纪委、监察局保证“两规”“两指”措施安全责任状》。实施期间要有详细的工作记录,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过程中,因失职渎职、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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