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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认定为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应如何处理

 知达猎人 2012-03-31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某县原县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4年4月,张某以188万元的价格,用其侄儿段某的名义在某省会城市购买了面积为77.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一套。2005年在接受调查期间,张某向组织陈述其购房款全部属于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并书面表示将该房及其产生的收益全部上交组织。市监察局于2005年12月作出决定,将该商业用房予以收缴。在2006年1月违纪事实见面及处理期间,张某多次提出用于购房的188万元资金中有自己的合法收入和亲友的借款、馈赠,要求组织核实。经市监察局进一步调查,188万元中除70万元可认定为违纪所得外,其余部分无法认定为违纪所得。
    分歧意见
    本案处理的焦点问题在于市监察局能否收缴张某用188万元购买的商业用房,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市监察局根据张某本人的交代和其书面表示上交组织的意愿,对其用违纪所得购买的商业用房予以收缴是恰当的。主要理由:由于张某翻供的内容说法不一,其违纪问题涉及的时间跨度长,除能够核实其中70万元违纪款外,其余所收礼品(金)、亲友之间的借款、馈赠等问题难以查实。为不让违纪人员在经济上占便宜,应当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收缴。
    第二种意见认为,市监察局不能收缴张某用188万元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予返还。主要理由:组织调查仅能核实70万元是张某违纪所得,除此之外,未能查明余下118万元的来源。张某虽然开始时交代188万元均是其违纪所得,但在组织调查处理期间本人翻供,调查组未能对张某的翻供核实其真实性。在此情况下,调查组只能对经过核实的张某70万元违纪款予以收缴。另外,张某作为县委书记,是党的机关工作者,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不能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所以,市监察局对张某的财产进行收缴的决定超出了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一种越权行为。
    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第二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分析如下:
    被调查人主动交代后又翻悔的,不是主动交代,其交代的财物不能按主动上交组织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被调查人主动交代违纪财物后因种种原因未能查实的情况比较普遍。处理时,关键是要被调查人主动交代,并且自愿上交组织的才能按主动上交处理。如果不是主动交代,或者即使是主动交代,被调查人不愿上交组织的,都必须进行查证属实后才能认定为违纪所得并依纪依法收缴,否则就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违纪所得。
    被调查人主动交代违纪财物后又翻悔的,说明被调查人认为该财物不是违纪财物而是其合法财物。对此,组织应当进行核实,然后根据证据认定该财物是否属于违纪所得。
    在被调查人不愿意将该财物上交组织时,组织按自愿上交进行处理显然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强制行为,而该强制行为又建立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是违纪财物的基础上,是一种不正确的处理行为。因此,张某在调查时交代了用188万元违纪款购买了商业用房的问题后又翻供,组织在未能核实的情况下对该房予以收缴是错误的。
    监察机关不能对非监察对象的违纪财物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条对监察对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于在党的机关工作的违纪党员只能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而不是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作为县委书记的张某是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不能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市监察局对县委书记的违纪财物进行收缴超出了其职权范围。
    未结案前,办案机关不能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决定。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过检查、调查,依法应当对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报经本级纪委常委会(未设常委会的纪委会议)讨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监督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商机关财物(保管)部门于收到通知后六十日内执行完毕。”据此,对违纪财物的收缴应当在案件结束时进行,即只能在结案时才能对违纪违法财物进行收缴。在结案前,对违纪事实和涉案款物未作出认定,此时对违纪违法款物进行收缴,会导致所收缴款物与最终认定的违纪事实和涉案金额产生出入,不仅会增加追缴和退还等不必要的工作量,而且会给纪检监察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案件结束前,只能对涉案款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在处理决定作出之前,市监察局作出对违纪款物的收缴决定,违反了办案程序。
    鉴于上述情况,该市纪委研究决定,对张某违纪所得70万元予以收缴,因无证据证实188万元的购房款全部是违纪所得,且被调查人推翻了先前的陈述,不愿意主动上交,在张某退出70万元违纪款后,由市监察局将原先没收的该商业用房返还给张某本人。(沈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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