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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资溪县政府信息公开

 lj的资料 2012-04-20

关于农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高田乡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组织编制了我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审批程序是:

1)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田地的,应按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3)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土地部门逐级通知用地者。

4)住宅建成后,由县级土管部门验收,办理土地登记证,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备注:

1、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两年内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

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土管法》第七章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土、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田地论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缴纳闲置费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不得突破本乡和村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宅基地,应当限期退回集体,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四十二条    城镇非农业户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以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第四十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外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对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强制拆除。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管理费按土地交易价3%收取。

(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企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

(三)土地证费:集体土地证10元,国有土地证48元。

(四)土地使用权出证金:不低于标定价的40%

(五)菜地开发基金:每平方米1524元。

(六)证照费:建设用地许可证,每证8元。

(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0元。

(八)耕地开垦费:基本农田按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征收,其他耕地按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810倍征收。

(九)防洪保安基金:城镇规划区内1.5/平方米,区外0.75/平方米。

(十)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按每年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向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十一)规划费:每平方米520元征收。

(十二)沙石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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