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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章程

 東泰山人 2012-04-20
 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章程
 
 第一条  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是群众性学术团体。本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参加广东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本学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热心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双百”方针,从多学科、多领域去研究中华民族凝聚力问题,以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求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动中华民族走向世界先进行列,构建新文化,塑造现代品格的方法和途径,为祖国统一和振兴中华服务。
第三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术活动规划,扩大学术成果。
    2、积极开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宣传工作。
    3、努力协助各实际工作部门总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实践经验。
    4、团结一切热心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有识之士,逐步扩大研究队伍。加强与省内外以及海外学者的学术交流。
    5、筹办有关学术刊物,编篆出版有关学术著作和资料。
第四条  会员。凡是赞成本会章程,有志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理论研究的科研、教学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由本人申请和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会的领导机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优先使用本会有关书刊和资料。
    3、对本会工作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布置、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5、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本会也有权对参与违法或非法活动的会员除名。
第六  组织机构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由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可聘请若干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日常会务。首(现)任会长郑群为本会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有权委托理事会其他成员代行其事。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八条  本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同志和海内外知名人士参加。
第九条  本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或部门成立同名组织,该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我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本会经费由广东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基金会提供或有关方面的热心人士资助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会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并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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