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7 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应定期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5.4.1.8 应保持阴凉干燥,并配备通风设施和防爆照明灯,电源开关应设在进门口附近,不应使用暖气装置。
5.4.2 存放
5.4.2.1 存放的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完好无损的包装和标志,检验用的化学试剂不能存放在储粮化学药剂药品库内。
5.4.2.2 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避免阳光直射,保持通风良好。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闪点低于61℃的易燃药剂应与其他药剂分开,并有阻燃材料分隔。
5.4.3 人员与保管制度
5.4.3.1 应有两名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油保管员上岗资格证。
5.4.3.2 保管人员1年至少2次对药剂进行盘点,检查药剂存放是否符合5.4.2规定,并保持库房整洁。
5.4.3.3 实行双人、双锁的收发制度,双锁钥匙分别由两名保管员掌管,收发储粮化学药剂时须由两人共同参加。
5.4.3.4 实行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帐实相符;
———入库时应按照GB 17916的规定进行验收;
———领用储粮化学药剂,应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
———应先领用和使用临近保质期的药剂;
———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和装化学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进行妥善保管,登记备案,不应随处乱放。
5.5 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的处理
5.5.1 报废及处理
5.5.1.1 过期、无法识别品名、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失效和淘汰的药剂要及时上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5.1.2 过期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确认仍有效,可降等降级合理使用。
5.5.1.3 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失效的化学药剂和淘汰的药剂,应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药剂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送回原生产厂处理。
5.5.1.4 无法识别品名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后,质量合格可正常使用,质量不合格按5.5.1.2和5.5.1.3处理。
5.5.2 散溢的处理
5.5.2.1 散溢的药剂应立即妥善处理。
5.5.2.2 液态药剂散溢应用锯木屑、干土或粒状吸附剂吸收清理;固态储粮化学药剂散溢应及时清扫,包装好置于药剂库指定位置并注明情况尽快使用使用施用,或降等降级合理使用。
5.5.2.3 散溢的药剂高毒且量大时,应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药剂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送回原生产厂处理。
5.5.2.4 进入散溢泄露处理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5.5.3 包装物的处理
5.5.3.1 储粮化学药剂包装物应集中封存,严禁作用它用。
5.5.3.2 集中封存的包装物返还给原生产厂回收利用,或按以下方式处理:
———金属包装物无害化处理后作废品处理;
———玻璃类包装物毁坏后,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深埋处理;
———其他包装物,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焚烧后深埋处理。
5.5.4 熏蒸反应后药剂残渣的处理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6 使用要求
6.1 总体使用要求
粮食储藏过程中使用的储粮化学药剂应符合5.1.2的要求,使用时应按国家颁布的相关条例、有关操作规程以及药剂使用说明执行。
6.2 分类别使用要求
6.2.1 熏蒸剂的使用
磷化铝熏蒸杀虫按LS/T 1201执行,其他熏蒸剂按国家颁布的相关条例或药剂使用说明使用。
6.2.2 储粮防护剂、防雾剂的使用
按国家颁布的相关条例或药剂使用说明使用。
6.2.3 空仓与器材杀虫剂的使用
限用于储粮仓房、器材、加工厂、运输工具、露天储粮覆盖物等防治害虫及布置防虫线,按国家颁布的相关条例或药剂使用说明使用。
6.3 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防护
6.3.1 人员要求
6.3.2.1 施药应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并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了解药剂性能,掌握施药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
6.3.1.2 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18周岁的少年和经医生诊断认为不合适从事涉及有毒气体或化学药剂工作的人员,均不应参加作业。
6.3.1.3 发放药剂、熏蒸施药、处理残渣和开仓放气等作业应由两名以上操作人员轮流进行,与毒气接触的人员在作业前后禁止饮酒;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进食;从事磷化氢熏蒸作业后,一天内不应食用高蛋白、高脂肪食物。
6.3.2 设备、设施、器材要求
6.3.2.1 接触和使用中、低毒挥发性药剂时,应选用符合GB 6220要求的防毒口罩和符合GB 2626要求的防微粒口罩;接触、使用熏蒸剂时,应选用符合GB 2890要求的防毒面具。
6.3.2.2 熏蒸的粮仓(粮堆、垛)应密闭,防止熏蒸剂外漏。
6.3.2.3 在施药现场外临时放置的药剂及施药器械,应有专人看管。
6.3.2.4 熏蒸用的器材、用品使用后,应洗净并妥善保存备用,不应改作它用;喷雾器等器械使用完后,应洗净晾干保存。
6.3.3 施药前后要求
6.3.3.1 熏蒸作业人员在分药、投药、散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应戴具有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作业完毕后应将滤毒罐使用人姓名、使用日期、熏蒸剂名称和在熏蒸剂中使用时间等进行记录。
6.3.3.2 每次作业后应立即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并用清水漱口。熏蒸操作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应洗澡、更换衣服、鞋袜,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无人的地方散气并清洗处理后,方可携入室内。
6.3.3.3 每次施药后及时清点剩余药剂,并按5.4.3.4执行。
6.3.3.4 药剂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经常接触化学药剂的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6.3.4 施药作业要求
6.3.4.1 施药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清点施药作业人数,封门时要确认所有进仓人员已全部出仓。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天气进行施药或散气。
6.3.4.2 施用熏蒸剂或高毒储粮化学药剂的区域,应设置“禁止入内”,“有毒”等警示标识。熏蒸作业
时,从开始施药到处理完残渣残液期间,要在粮仓四周设立警戒线,安装警示灯。采用磷化氢或其他熏蒸剂熏蒸时,警戒线距离熏蒸仓房至少20 m;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防止非操作人员以及畜禽靠近;在投药后24h内应有2人值班,检查施药仓房有无漏气、冒烟、燃爆等现象;值班人员应了解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知识并备有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和报警联络设备。
6.3.4.3 应用磷化铝或磷化锌熏蒸时应注意的事项:
——应切断仓内电源;
——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人员进入仓内;人员必须进入时,应有2人以上参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或缺氧窒息事故,进仓人员不准穿带铁钉的鞋,使用的金属器皿要严防撞击,以避免产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要严防粮仓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以免水滴滴入药剂引起火灾,同时要严格控制单点施药量,防止自燃;
——采用仓内施药时,磷化铝或磷化锌容器的开启和药剂的分装应先在室外进行;
——进行帐幕熏蒸,盛药器皿上方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利气体的扩散;
——进行磷化锌酸式投药时,应将浓硫酸慢慢倒入水中,并不断搅拌,严禁将水倒入浓硫酸中;应待硫酸溶液温度降到35℃以下,再投放磷化锌药包,气温超过37℃时应停止施用磷化锌,以防燃爆。
6.3.4.4 应用储粮化学防护剂时,应按GB 12475执行:
——杀螟硫磷、马拉硫磷、敌敌畏、辛硫磷、敌百虫遇水能缓慢分解,药液应随用随配,一次用完;
——粮面上悬挂浸药布条杀虫时,施药前应在粮面上铺麻袋、草帘等以防止药液滴入粮堆;
——布设防虫线、施用储粮防护剂和空仓、器材、工具杀虫时,工作人员要穿工作服,戴风镜、口罩(浸入5%~10%小苏打溶液)、手套,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剂。
6.3.5 作业时间要求
6.3.5.1 施用熏蒸剂时,施药人员涉及有毒气体环境下作业的时间每次应少于30 min,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应超过1 h。
6.3.5.2 施用储粮防护剂或空仓、器材、工具杀虫剂时,施药人员每次工作时间应少于90 min,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应超过3 h。
6.3.5.3 施药人员作业时出现不良反应,不应继续施药。
6.3.5.4 施药人员作业结束后应适当休息。
6.4 使用过程中或遇意外紧急情况时的处理
6.4.1 粮食仓储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危险性,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编制适用于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4.2 发生储粮化学药剂中毒事故时,应即时抢救。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6.4.3 职业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应按GB 7806、GB 7794、GB 7797和GB 11510执行。
6.4.4 发生磷化铝燃爆事故时,应采用干沙覆盖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浇,并立即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和公安部门。
6.4.5 发生熏蒸剂泄漏事故影响公共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疏散到安全处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