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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对无照经营的解答

 冠希2012 20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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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596号令颁布了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很多同行朋友向我咨询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新《个条》没有规定个体户无照经营如何处罚的问题,或者能否可以理解为: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不办执照由自己决定,不能按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处罚了。

 

    这样的理解是对新《个体条例》的误读。混淆了“个体工商户”这个身份与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关系。

 

   《个体条例》第二条规定:“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也就是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叫“个体工商户”,没有登记就叫“自然人”或者叫“公民”。或者说,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经过工商登记后,就取得了“个体工商户”的身份;

 

    自然人(公民)未经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能认为就是个体工商户。因为他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身份;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这里的“个人”就是指的自然人(含,非中国公民的外国人)

 

    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仅可以依照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还可以依照《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为企业。

 

     自然人没有依据这些主体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登记后就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该《办法》第四条的无照经营行为;就应当按照该《办法》第十四条予以处罚。

    

     当然,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有专门规定的,还是要从其规定的。

 

     专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没有规定对无照经营如何处罚的,还得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过去,我们按旧《个条》处罚自然人的无照经营活动,原本就是错误的。在新《个条》颁布后,才会提出这样不好理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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