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证据列举法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卓越睿鑫 2012-04-30
证据列举法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 2012年4月20日 10:49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证据是案件定性量纪的依据,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核心问题。只有把好证据审核关,确保证据确凿,做到定有据、否有理,才能使所审理的党纪政纪案件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杜绝冤假错案。
       2010年起,怀集县纪委、监察局在案件审理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推行“案件审理证据列举办法”。这一办法适用的案件主要是:违纪人员对调查组认定的违纪事实有异议的案件,审理人员与调查组在违纪事实、定性和量纪等问题产生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拟给予违纪人员开除党籍和公职人员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案件。
       证据列举的做法是:案件主审人在详细审阅调查材料时,将涉案的相关证据,包括证明被调查人有错证据、无错证据以及可疑证据,逐一列出,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进行说明,全体审理人员须审议并确定案件证据的使用,形成审议意见后,由主审人撰写案件审理报告,在表述“主要违纪事实”部分,将每一违纪事实的证据逐一相对应列举,并说明该证据的出处及证明作用。
       推行“案件审理证据列举办法”以来,我们先后发现纠正了10宗违纪案事实证据材料存在的问题,确保了案件审理质量。“证据列举办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判断证据是否确凿。案审人员运用证据列举、分析证明的做法,详细地将每一违纪事实的证据一一列举,把证明对象相关的证据集中在一起,可以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环节有什么证据,每个违纪事实是否有本人交待,是否为孤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矛盾能否排除等。对于现有证据能不能定案、应如何定案,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其他人一看也能一目了然,清晰明确。当发现证据单一、证据不齐、证据力不强、证据链接不严密等问题,审理人或办案人员能通过认真补充调查取证,保障证据确凿有力。
       二是有利于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在未实施案件审理证据列举办法之前,审理报告没有将证明违纪事实的证据一一列举,致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在讨论案件时,只能凭审理人员的介绍和审理报告的陈述,对案件事实、情节和性质进行审定并据此量纪,这样做有可能导致委局班子对案情缺乏深入全面了解,对证据的准确性、充分性难以判断。
       实施“案件审理证据列举办法”后,较好地规范了案审过程中的基本流程细节,改进了原有审理报告的表达方式,在审理报告中的“主要违纪事实”部分,详细地将每一违纪事实的证据一一列举,并说明每一证据的证明作用,这样可以使证据清晰、链条完整,委局班子成员在审定案件时对案情更加清晰明了,既节省了审定案件的时间,又提高了审定案件的水平,从而能更加快速而准确地把握好定性量纪关,有效提高了案审工作效率,保障了案件质量。
       三是有利于强化查审双方监督制约作用。案审人员在证据列举过程中,增强了证据意识和监督意识,促使其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通过纵横交错的阅卷手段,运用正反两面的论证方法,发掘案件疑点,排查案件漏洞,以充足完整的证据,堵塞查审环节工作漏洞,发挥了审理部门对案件检查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保证了办案质量。证据列举办法的推行,发挥了对查审双方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改变了以往存在的某些被动性和局限性,有利于更有效地避免在案件查审中可能发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情况,有利于查审双方共同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 (作者 李文幸 单位:广东省怀集县纪委、监察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