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计量所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加强考勤工作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管理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市计量所全体工作人员(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并执行上下班考勤(含外出工作)。8:00-12:00,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为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不无故缺勤。 上班时间8:06-10:00、14:36-15:30(夏令时:15:06-16:00)打卡(考勤)的,视为迟到;上午10:00后或下午15:31(夏令时:16:01)后打卡(考勤)的,视为旷工半天;上午11:00或下午16:30(夏令时:17:00)前无故离岗,视为早退。遇到特殊情况报办公室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除外。 第四条 建立考勤台账,如实反映被考勤人出勤、迟到、早退、病事假等情况,落实每周考勤监督人(具体见考勤台帐说明)。 第五条 所办公室负责每月考勤汇总,报主管领导同意,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张贴公示(包括休假、事假、病假等情况统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的请假销假制度。请假顺序按先请年休假,再请事假。工作人员有事要请假,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事前请假半天由业务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事前请假半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事前请假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考勤统计结果(保留2年)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一)采取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发30元,对旷工者按日工资数额扣发工资、绩效奖励或补贴。当月迟到、早退累计10次及以上者,扣发其当月工资补贴的50%,同时取消其当月月度奖金。 (三)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或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若有年终奖金)扣其年终奖金50%;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或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若有年终奖金)取消其当年的年终奖金。 (四)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扣发其1个月及以上工资、津贴、奖金,具体标准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仅指三天以上病假须持有市级医院的有效诊断书和休假建议书)、丧假,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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