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请销假制度 |
作者:小于 文章来源:组织部干部室 点击数:788 更新时间:2008/10/23 15:57:17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区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干部因公、因私请假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区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因私离包一天以上请假,包括因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探亲、招商引资等离开工作岗位的,均须履行严格的请销假手续,并认真填写《干部请假审批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不得私自外出或离岗。 1.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要有相关的文件及有关领导的明确批示。 2.因私请假要说明请假理由,因病需离岗医治或休养的,凭医院证明,按请销假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者,转由区纪委备案。 3.外派招商引资、包扶重点项目的干部,请假手续从简。 4.组团外出培训、开会等,由主要负责部门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属区委系统的,要经副书记同意后,由区委书记审批,报区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属政府序列的,要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同意,由区委副书记同意后,由区政府区长、区委书记审批同意,报区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第五条 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首先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属区委系统的,要经副书记审批,并到区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属政府序列的,要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同意,由区委副书记审批,报区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第六条 区人大、政协的科级领导干部请假,要经区人大、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区委副书记汇报,报区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第七条 学校的科级领导干部请假需先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请示,经区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区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第八条 科级以下干部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在本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事情紧急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并在2日内由本单位办公室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 凡遇因病住院或转外地就医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请假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请假到期,按时返回的,要及时向审批领导汇报并由本人向区委组织部销假并备案。领导干部外出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必须及时与区委组织部联系,说明原因,经相关区级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准假后要妥善安排好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 对全区各单位落实请销假制度情况,区委组织部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无故不履行请销假手续、弄虚作假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区纪委备案,对多次不履行有关制度甚至在外地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干部,报区纪委进行严肃处理;对不按规定请假的单位,将对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领导干部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或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本单位、部门出现生产、安全等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重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请销假情况由区委组织部每季度向全区通报一次。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内容全部纳入领导干部效能考核指标中。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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