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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及所形成的特点

 沩江学者 2012-05-08

试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及所形成的特点

 

[摘 要] 建立在人本主义哲学、农耕经济、君主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轴心,以宗法伦理为内核,以“人治”为特性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礼刑并用,重礼轻法;重人治,轻法治;皇权至上,以言代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至今都在非常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研究。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人本主义;农耕经济;君主专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长达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完整的统一体系,对于协调当时的各种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亦对世界文明产生了极大影响,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要考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首先应该考察其产生的基础, 于此才能对其特点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

一、人本主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特点

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一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

中国传统哲学历来讲求“天人合一”。 西周以后,基本上把“天”视为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孔子有“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 (《论语·阳货》)的说法;荀子说“天不为人之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远也,辍广;……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数矣“(荀子《天论》);老子释道所说的“有物混成,先天地生。……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老子·二十五章》),都基本摆脱了神秘主义,反映了以“天”为认知对象的朴素唯物自然观。不但如此,而且还认为人应认识自然,顺应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 “人能胜乎天者,法也”(刘禹锡(唐)《天论》上)。人类依靠社会群体的力量,正确运用礼、法,就能战胜自然,治理国家,把人间的事情办好。二是在人与神的关系方面,则是重人事、轻鬼神。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赖的,只有发扬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国运长久。 春秋时期,郑国子产执政时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孔子学生子路问如何对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论语·先进》)。 由于中国古代的人本主义者强调人的重要性,因而“敬鬼神而远之”(《论语·雍也》),对彼岸世界的神秘主义存而不论,认为人世间的吉凶也完全在于个人,而与鬼神、天象无关。所谓“是阴阳之事,非凶吉所生也,凶吉由人”(《左传·僖公十六年》)。三是在国与民的关系方面,则是重民。 周总结商朝统治被推翻的教训,发现民众对维持政权统治非常重要, 因此提出 “敬德”、“保民”, 宣传 “民之所欲、 天必从之”(《尚书·秦誓上》)。在中国传统政治思维中,“民本” 思想源远流长。《尚书·夏书·五子之歌》中说:“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周书·酒浩》也讲:“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孟子继承了这些观点,并把重民、贵民思想提高到一个非常突出的地位,“民为贵,社稷次之, 君为轻。 是故得乎丘民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孟子·尽心下》)因而,“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孟子·离娄上》)只有“保民”,才可以“王”。 “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孟子·梁惠王上》),反之,如果君不能够保民,反而残害人民,那他就失去了做君的资格。 孟子的这种民本思想成为后来思想家和政治家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思想武器。历代统治者及其思想代言人在王朝的更替中认识到, 民是国家存亡的关键,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 唐太宗李世民就告诫官员要重视民众的存在,“天子者, 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贞观政要·政体》)。 即便是君隋炀帝也诏告天下:“非天下以奉一人,乃一人以主天下也。民惟国本,本固邦宁,百姓足,孰与不足! ”(《隋书·炀帝纪上》)周公就反复强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孔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战国时期,在列国争霸的历史条件下,重民思想有了进一步发展。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 西汉时期的贾谊说得更加透彻和精辟,他说:“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 ”(《新书·卷第九·大政上》)四是在对待个人的价值方面,肯定人的地位、价值和尊严。 孔子说:“三军可以夺帅,匹夫不可夺志也。 “肯定了人人都有独立的意志。 赞扬伯夷叔齐“不降其志,不辱其身”,肯定人格尊严。孟子主张“人人有贵于已者”,“人之所贵者, 非良贵也”(《孟子·告子上》),主张人人具有的天赋价值是“良贵”,这价值与世俗爵位的价值不同,是不能剥夺的。他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更是把人的价值提到无以复加的高度。尤为可贵的是,孔子提出:“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 ”(《论语·述而》)也就是只要有心为“仁”,人人皆可以为圣贤。 正因为如此,他们非常注重道德修养,认为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 就在于人是有道德理性的高级动物,人生奋斗的主要过程就是通过自我修养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然后再推己及人,达到“泛爱众而亲仁”、“天下归仁”的理想境界。 中国传统注重人的价值的人本主义思想渗透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各个层面,使其表现出浓厚的人本主义色彩。

(一)天人合一,效法自然

由于在法的精神和指导原则上, 以阴阳四时为效法根据。 董仲舒运用阴阳学说来论证政治与法制原则,进而形成“大德小刑”的德主刑辅立法司法原则,此后成为封建正统的法律指导思想。《唐律疏议·名例》开宗名义地予以阐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在刑罚体系上,以“五行”思想为指导建立“五刑”之制。 “刑所以五何? 法五行也。 大辟,法水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胜金。”后世刑名虽变为笞、杖、徒、流、死,但亦不离“五”字。在司法制度上也遵循自然时令,使庆、赏、罚、刑皆有时,具体表现在“灾异郝宥”、“祥瑞郝宥”和“秋冬行刑”等制度上,所谓“恭行天罚”。 在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中, 认为犯罪行为就是对宇宙间和谐有序的自然秩序的破坏,是对天道的侵犯,因此,对犯罪的惩罚,应该顺应天道的要求,使自然的和谐秩序得以恢复,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天人合一,从而实现理想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的和谐一致。

(二)重人事,远鬼神

殷商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时代, 这与当时科学技术的不发达和人们认识的狭窄有关。 “殷人尊鬼,率民以事神”,神成了人间立法和司法的最高主宰。然而至西周时期,司法活动已逐渐摆脱了神判法的束缚,形成了“师听五辞”的审判方式。实用理性逐渐占据上风,表现了人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重视物证的价值,“凡民讼, 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周礼·地官·小司徒》),“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周礼·秋官·士师》)。这些规定表现了对人的价值的重视,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先进性的重要体现。

(三)恤刑慎杀,重惜民命

在“重民”、“保民”等民本思想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了为政以德、安人养民、恤刑慎杀的较为宽平的立法倾向。容隐原则就是很好的说明。汉文帝时期废除了肉刑,北魏孝文帝时废除了“门房之诛”。唐《贞观律》与隋律相比,死罪减少92条,改流罪为徒罪71条,并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还首创“九卿议刑”之制,“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这种推勘、复核的严格程序,影响着唐以后的封建法制达千余年之久。恤刑慎杀、重惜民命还表现在对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实行恤刑,《唐律疏议》以来的历代法典,都规定了年70以上,15以下,废疾笃疾和孕妇有罪不得刑讯,并可减免刑罚。

[2]可以说容隐原则在历朝法律中都有规定,至清末民国时期变法之后, 亲属容隐制度仍然被保留了下来。另外,历代统治者中省刑罚、薄赋敛、以民为本、体恤民困的统治思想也不少,虽然这是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但也充分表明了他们意识到民众作为主体的价值与意义及其人格尊严的权利, 诱发了其思想中的人民性因素和人伦精神。 历代开明的统治者,都以“王政本于仁恩,可以爱民厚俗” (《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相标榜。这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具有历史的连续性, 充分展示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人文主义精神, 也是世界其他国家法制所少有的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

二、农耕经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经济基础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特点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 很早就完成了由游牧向农耕的转化, 农业生产很早就成为中华民族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尚农除末” 也一直是世代中国劳动人民的最高信条。 而任何游牧民族的“入主中原”都意味着被同化的开始。[3]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中国的农业发展到以家庭为主要的生产单位, 这种形式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了绝对主要的地位。 粮食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自己消费。这种稳定、内向、封闭的生产方式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和影响。最主要的是以血缘关系为联系纽带的家族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以“礼”为基本精神内核的宗法家族制度,并且以父子为轴心的家庭血缘关系演变为以君臣为轴心的国家等级关系。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成为这种等级关系的社会理念,维持这种等级关系的是礼、礼治。 由于礼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特别是封建专制的皇权统治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因而从西汉董仲舒 “春秋决狱”开始,礼的内容就一步步成为法律规范。礼与法,或者说礼与刑之间的关系,是礼为体,刑为用;礼为本,刑为末;礼为主刑为辅,重礼而轻法。“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的礼法文化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特征。

[4]统治者充分利用了宗法家族社会的血缘亲情关系, 把家庭内部的道德伦理构建成了国家的统治法则。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一系列长幼尊卑之纲常伦理,被确立为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家国混而为一,君父同为尊长,由孝及忠,事君如事父。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礼法文化因此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 台湾学者李钟声曾说:“我国的法律制度本于人伦精神,演成道德律和制度法的体系,所以是伦理的法律制度。”[5]这就直接指出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伦理化性质。

三、君主专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政治基础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特点

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 是建立在帝王间血腥征伐的基础之上的,强者为王。王者,具有生杀予夺之权力,强权在强势中形成。而王权能登上至高无上的地位,还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有关。中古文明过程中的部落战争, 使原有的氏族血缘关系非但没有被抛弃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强化。旧的氏族组织之家和新的统治形式之国融为一体,成为家国之国家。以父子为轴心的家庭血缘关系,演变为以君臣为轴心的国家等级关系。 “天子为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尚书·洪范》)。 《唐律疏议·名例一》也明确说:“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犯天常,悖逆人理。 ”君君、臣臣、父父、 子子等建立在三纲五常之上的等级关系成为社会的理念。 强势强权,君为臣纲,从而王权至高就构成了政治观念的重要内容。 并且君主权力和统治秩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否则“天理难容”。在这种关系中,整个社会笼罩在对权力的膜拜之中。在权力崇拜之下,独一无二、“独尊”、一而不二,权力集中成为了政治文化的思维模式, 也构成了政治运行的基本准则。

[6]在上者对在下者拥有着无上的权威,整个政治体系就形成为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威体系。在中国专制王朝的大多数时间里,中国的政治统治主要是强调权威,但同时又注重和伦理的结合,其典型体现就是“重民”,或“吏为民役”。就结构体制上看, 重民思想背后的政治体制是一种纵向的统治与服从结构。不同的是它加进了家庭关系或亲情关系的内容,从而使政治权威和伦理感情结合,最大限度地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建立在了民众心理认同的基础上。专制君主成了大家之国的国父,其统治的合法性得以确立。

在王权统治下,君主既是主权者,也是政权的实际掌握和运用者。可以说在这种政体中,主权和执政权合为一体。 而反映到法律上就形成了“人治”的特点。

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是王权至上,法自君出。 孔子在《论语季氏》中就曾总结西周政治的典型特征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自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后,君主的意志更成为法律最基本的渊源。 秦始皇公开宣布其“命为制”、“令为诏”,要求法由己出,并在社会实践中实现了“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的局面。无论封建前期的秦汉王朝,还是晚期的明清两代,封建的立法权始终集中君主个人之手。 不仅历代的基本法典——律, 需要由皇帝安排人员秉承其旨意来编修制定,并最后由皇帝出面以“钦定”之名义来颁布,在平常之日,君主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谬令、救谕,均是具有最高权力的法律形式。由此,最高权力的拥有者——皇帝的权力高于法律。在司法方面,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则是行政司法合一。 皇帝是最大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级别的审判官。这种以皇帝为立法和司法上最高权威的制度,成为中国法律传统为“人治”的最直接原因。

[7]建立在人本主义哲学、农耕经济、君主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轴心,以宗法伦理为内核,以“人治”为特性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礼刑并用,重礼轻法;重人治,轻法治;皇权至上,以言代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至今都在非常深刻地影响着法律现代化的进程,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李文祥.人文主义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J].江汉论坛,200410.

2] 张晋藩.综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文化[J].法商研究,2005(1).

3] 曹磊.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初探. 光明日报[N].

2005-01-254.

4] 常士阁.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当代中国民主———从中西方民主政治比较的角度研究[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054.

5] 李钟声.中华法系:[M].台北: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5.  6] 曾小华.现代视野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J].浙江社会科学,20046.

7] 于语和,施晓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释义及其与西方的比较[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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